监察模式视野下的监察体制改革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作者:王富民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4期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否则就会超出边界。
现代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权力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以期使权力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正常有序运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建设国家监督体系,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的不足也随之凸显出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权及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就设置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
《共同纲领》中提到,要在县市以上设立监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予以纠正。
上世纪50年代以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非正常化政治活动使得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遭到破坏,监察体制也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迅速繁荣,社会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监督体系的落后使得腐败问题开始抬头,监督力量的不足造成了违法违纪却逃避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下大力气开始重新建设国家监督体系,于上世纪80年代再次设立监察部,为国家建设保驾护航,顺应了时代需要。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体现出一定的规律,如监督机构具有多元性,建国以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主要有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监督等。
总体上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监督范围具有叠合性。
2016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对象。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7年第3期法治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胡 勇*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
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
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
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 定位 职能调整* 作者简介:胡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重新配置与调整的重大制度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系统性、根本性的影响,使检察机关再一次面临“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与抉择。
检察机关如何因应监察体制改革,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和权力属性,并对相关职能作出调整与完善,不仅事关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转型发展,也事关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发展脉络及对检察制度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其目的就是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资源,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从中央释放改革信号、到试点方案的提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再到试点地区的落地实施,自上而下,环环相扣,其推进的强度和速度在我国改革史上可谓空前。
2016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号。
【文献综述】论行政监察中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

文献综述行政管理论行政监察中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一、引言行政监察领导体制,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纵向与横向之间的领导关系。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与政府、行政监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是当前我国大力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建立法制社会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我们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行政人员及监察人员道德水平的快速提高。
最根本的提竟就是积极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建立相对独立的垂直领导体系,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领导体制,提高其法律地位,赋予行政监察机关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监察权力的实施效果,建立垂直领导。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存在多重领导的问题,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如何保证行政监察机关能够真正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那么,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察的最基本和首要的前提是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本人通过不同途径搜索大量有关行政领导体制资料,发现中国的行政检察体制确实存在着缺陷,贪污腐败不停滋生,官员腐败已经是现今社会严重的问题,反腐倡廉已成为人们的关注的焦点。
我们不仅要从腐败官员身上找原因,还应该审视我国的检查领导体制环境,建立起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通过对现行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国行政监察体制的运行的情况,借鉴国外行政体制的实践经验,通过建立行政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建立有效地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二、主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监察的理论和实践已取得很大进步,内外结合的行政监察体系已初步形成,行政监察的理论也已逐步完善。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政府在这样一个转型期中责任重大,需要一个有力的监察,以保证政府不走或少走弯路。
同时,腐败现象的预防和遏制,也需要一个有力的行政监察来约束。
在行政监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我国的行政监察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意义作者:梅丽红来源:《党政论坛》2019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纪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着力解决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监察范围和职能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会上,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
这样,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这是监察机关首次列在人大、政府之后,司法机关之前,表明监察机关是与政府机关平行且相对独立的机构。
此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开始步入快车道。
一、从试点到推开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按照方案要求,11月8日、9日、13日,山西、浙江、北京先后宣布成立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3省(市)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11月25日,王岐山首次以“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身份到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调研,表明中央从全局层面把控、协调试点改革。
鉴于监察体制改革涉及我国宪制结构的变革,必须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才能启动。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1.草案明确由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进行领导。
监察机关跟纪委一样是属于政治机关。
2、明确监察对象对从事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3.留置期限折抵刑期。
4.明确有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措施、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权力。
5.对被调查人出现特定情况,有量刑建议权。
6.明确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8.草案规定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要全程录音录像,但未规定将录像随案移送。
只是规定留存备查。
9.明确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任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强化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监察,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和约束作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这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得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形成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这样的改革举措使得对党员干部的监察更加有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效能。
3.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覆盖面更广,监督力度更加有力。
这有助于形成严密的监察网,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贪官寝食难安,让干部更加敬畏纪法,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 健全监察体系在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健全监察体系。
这包括建立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同时,要加强监察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和专业素质,为监察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
2. 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委员会在人员监察、权力运行、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170现代交际·2019年18期[作者简介]段文斌,辽宁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纪检员,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高校行政管理与党建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段文斌(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9)摘要: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既有协助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功,并为校内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供规范和保证,同时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必不可少的维护器。
通过分析新时代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找出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思考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好高校纪检监察工作。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 队伍建设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8—0170—02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根本保证。
十九大以后,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并且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挂牌成立,并与纪委合署办公,标志着纪检监察改革迈上了新台阶。
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高校纪检部门工作与国家纪检监察工作存在共同的特性,表现在政治性、教育性、法制性、保密性、复杂性等方面,而由于实施主体对象和周围环境的不同,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1.政治功能突出,教育功能性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政治机关,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纪律部队”,更是净化校园环境、打造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校园氛围教育的“清道夫”;因此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既要突出其独特的政治功能,深刻理解新时代新要求、新使命,提高政治站位;又要突出高校教师的教育功能,以此帮助学校建立“亲”“清”的师生关系,清爽的教工关系,规矩的上下级关系,持续净化高校政治生态,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团结友善、安定和谐的健康校园环境。
2.新媒体传播快,社会关注度高自媒体的迅速发展,使新闻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如“洁洁良”事件、“翟天临博士论文学术不端”事件,均是由网络媒体曝光、社会发酵、舆论推动、公众监督下开展的高校纪检监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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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模式视野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在我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集权司法”型的监察模式,与“民主弹劾型”形成鲜明对比。
民国时期,孙中山开创了“独立监察权”模式的现代监察制度,走上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会监察使”模式的道路。
监察本身的独立是东西方监察模式的共同特征。
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彻底,并应以监察权的独立为其目标。
标签:监察模式;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权;独立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呈现高压态势,反腐斗争行动密度之大,涉及领域之宽前所未有;反腐斗争中查处贪腐官员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前所未有。
毋庸置疑,经过数年铁腕反腐,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成效卓著,在此基础上,反腐重心开始从“治标”走向“治本”。
2016年11月,中办发布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探索重新组建国家反腐机构。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上述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就监察委的设置与产生、职责与履职措施、相关法律的暂停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由权力机关产生,这将使得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权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代之以“一府两院一委”的格局。
监察委的设置实质上对我国反腐败资源的整合以及对监察权的重构。
本文在梳理我国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分析各大历史时期监察制度的模式类型,从东西方监察模式中揭示出监察权的特征与规律,为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滥觞于秦朝。
秦始皇自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后,为加强监督,维护统治,始创“御史”这一官名,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掌管监察。
汉代在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监察制度。
汉代开创了颇具特色的言谏制度,即所谓的“监官之外有言官”。
言官的主要任务是对皇帝的施政与品行提出谏议和规劝。
隋唐时期,形成了组织机构较为严密的“一台三院”体制架构。
宋时的皇权高度集中,与此相适应的是,监察机构的职能也得到强化,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宋朝将唐时宰相任用和荐举御史的权力收归己有,监察御史由皇帝亲自任命。
元代时,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处于三足鼎立的地位。
正如忽必烈所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为朕医左右手。
”明朝对监察机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中央,撤销御史台,设立都察院;在地方,实行分道监察制;言谏机构的职能被改革成为专职监察六部业务。
清初统治者基本上沿用明制,直至乾隆以后,谏官与监官彻底合二为一。
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在吸取、借鉴西方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即增设监察权和考试权,并将其置于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当的地位。
这一理论被付诸于国民党的宪政实践,在1936年的“五五宪草”以及嗣后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均有体现。
建国前夕,我国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19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据此,设置了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9年,全国人大做出撤销监察部的决议。
监察部被撤销后的监督工作,改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进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开始步入正轨,构建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
1982 年的宪法创设了人大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
1987年,行政监察机关得到恢复。
2我国监察制度的模式类型分析从起源上来看,监察模式主要有两大支脉:一是“民主弹劾型”。
此模式发源于民主传统深厚的欧洲。
这一监察模式的监察权以民主为基础,在权力系统中具有独立性。
二是“集权司法型”。
在中央集权的权力架构中,王(皇)权处于核心地位,支配着整个权力体系。
处于此种模式下的监察权当然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中,由其统一支配或行使。
监察权依附于王(皇)权,缺乏独立性。
显然,我国是此种监察模式的发源地。
自秦代建立监察制度以来,监察权就一直处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监察制度发挥的效能也取决于皇帝的品性、意愿与才能。
同时,由于古代中国对封建官吏的监察主要是实行司法钳制,因此,我国封建时代的监察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司法监察。
19世纪初叶,现代监察制度在瑞典滥觞以后,现代监察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类监察模式。
一是国会监察使模式。
在“民主弹劾型”的监察模式之中,国(议)会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弹劾权,但是进入现代社会,由于“行政权极度膨胀,扩张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既有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被打破,议会监督负担加重乃至不堪重负,权力结构存在失衡的风险,构建新型权力监督机制的需求迫切。
”因此,在议会之外单独设立了国会监察使,以强化国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
简言之,国会监察使制度是现代国家国会弹劾权逐渐式微的产物。
二是独立监察权模式。
在此模式中,监察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处于平等地位。
显而易见,这种模式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是不存在的。
事实上,这一模式与我国封建时代的“集权司法”型模式一脉相承。
其中的监察原理与秦时的“三公九卿”制、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基本相同。
“三公九卿”中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他们分别代表的行政權、军事权和监察权地位大致相当。
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中监察权都是由皇帝直接掌管,与行政权、军事权三足鼎立。
因此,中国是这一监察模式的母国。
孙中山先生主张监察权独立的思想在当时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其见解充满了政治智慧,不可谓不独到!孙中山先生曾于1924年在其《民权主义》中指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
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
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
……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
……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过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
”我国当前的监察委改革试点与独立监察权模式也有相似之处。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监察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这将使监察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处于平等地位,从而提升了监察权的位阶;另一方面,从监察资源整合的措施来看,直接目的是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也使监察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从而获得独立的地位。
3东西方监察模式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从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近年来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来看,丹麦、芬兰、瑞典、新西兰、新加坡、加拿大、香港等国家与地区的清廉指数名列前茅。
这些国家或地区今日之清廉状态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它们大多通过对体制机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制定零容忍的反贪法制、实行铁腕反腐的强效手段等方式横扫附着于国家机构内部、蚕食国家肌体的腐败分子,将一个腐败丛生、污浊横流的社会治理成天朗气清、政治清明的廉洁净地。
事实上,仔细考察这些廉洁的国家或地区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国会监察使模式和独立监察权模式成功运用的典范。
丹麦、芬兰、瑞典、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大多实行的是国会监察使模式,而新加坡和香港实行的则是独立监察权模式。
这两种监察模式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甚至也不一定具有可比性。
尽管这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相同点是,这两种监察模式在治理腐败过程中都收效显著。
因此,对于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而言,重要的不是去比较这二者之间的优劣,而应该将目光聚焦在总结并吸收这两种模式的优点。
笔者认为,无论是国会监察模式还是独立监察权模式,它们都能够行之有效的共同原因在于监察(监察权或监察机构)本身的独立。
因为监察的本质是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这就注定了监察权至少要与被监察的权力的地位相当而且监察权必须在权力系统之外运行。
“如果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的监督是在权力系统内运行,监督主体本身被权力主体‘同化’而成为另一个需要监督的权力主体,监督就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甚至出现官官相护,监督失灵是必然的。
其结果就是社会民众对当权者更无信任可言。
因此,在权力系统内运行的监督不可取。
”香港的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方面之所以能够著称于世,原因在于该机构取得了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的法律地位。
1952年,香港反贪污部(ACB)设置在警察处之下,其负责人由一名助理警务处长担任。
然而“警察部门恰恰是貪污最严重的部门,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反贪污体制难以扫除日益猖狂的贪污风气”。
1974年,香港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直接隶属港府最高首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香港反贪体制的变革,使其反贪机构由系统内走向系统外运行,实现了机构独立。
为了实现成员独立,“廉政公署自行招募工作人员,经费由公款支付。
”“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工均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制,故不是公务员。
”经济独立方面,廉政公署经费是一个独立开支总目,由政府每年的预算中拨出。
且最终的审批权和决定权掌握在港服最高首长手中。
与香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新加坡治贪的重要经验之一也是反贪机构的独立设置。
新加坡于1952年设立了贪污调查局。
按照1960年《防止贪污法》的规定,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机关,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挥和管辖。
根据1991年通过的“民选总统法令”,总统有权调度贪污调查局局长对政府部长展开调查,以监督制衡政府。
因此,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只听从总理或总统的调度。
监察权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在于监察权乃是监督权力之权力,是权力之外的权力。
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坚决彻底,改革的结果应当是实现监察权的独立,并将其铸就成为一把利刃,只有这样,反腐败斗争才能刀锋所指,所向披靡。
参考文献[1]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J].法学,2017,(3):5.[2]戴月波,徐玉生.论权力监督的“内部人陷阱”及其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13,(1):41.[3]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25周年纪念[M].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制,1999:(8).[4]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一九七四年工作年报[Z].1974:(2).[5]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一九七五年工作年报[Z].“绪言”第四段.[6]陈永革.论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特色及其对内地廉政法治的启示[J].清华法学,2003,(2):168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