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渣土垃圾堆放场所管理方案
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

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XX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一、编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20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平米,施工现场进度为土方施工、主体结构等施工。
施工现场主干道已经进行道路硬化,其他道路进行覆盖细石,其他非道路地方用防尘网进行苫盖,施工现场门口设洗车池对过往车辆进行冲洗。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中, 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土方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混凝土碎块、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9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10%。
四、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
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 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五、建筑垃圾清运: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 (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 ) 、建筑碎料 (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 ) 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
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

XX工程建筑渣土消纳专项管理方案一、编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20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工程概况本项目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平米,施工现场进度为土方施工、主体结构等施工。
施工现场主干道已经进行道路硬化,其他道路进行覆盖细石,其他非道路地方用防尘网进行苫盖,施工现场门口设洗车池对过往车辆进行冲洗。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中, 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土方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混凝土碎块、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9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10%。
四、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1、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
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2、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 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五、建筑垃圾清运: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 、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 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
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人进行清运处理。
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源头管控、联合执法”的原则,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处置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行为,遏制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泄漏、抛撒及乱堆乱放等现象,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构建全方位的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网络,达到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要求。
三、整治重点(一)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
(二)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不及时履行工地门前及周边道路保洁义务的行为。
(三)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承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的工程运输企业和个人,以及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不符合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车辆。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及倾倒点实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
(五)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超限超载、带泥行驶、抛撒泄漏、随意倾倒以及不服从执法管理等行为。
(六)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倾倒点不按规定受纳和处置进场的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四、任务分工(一)各镇、街道是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建设。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拉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进行核准,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堆放、利用等处置活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与利用,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建筑垃圾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二)工程泥浆:指桩基工程、地下连续墙、盾构掘进及非开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陶瓷、废石膏板等固体废弃物。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木材、金属等材料。
(五)装修垃圾: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渣等废弃物。
第三章处置许可与监管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当地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四章渣土处置规定第八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九条严禁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章可再生废弃物处置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
第十一条可再生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六章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车型、路线、时间进行运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取填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适用范围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意见实施。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利用水平。
(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就地处置的监管体系。
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
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五、城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许可。
2.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擅自处置、道路污染、车辆运输滴漏抛洒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部门职责(一)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的车辆监管。
1.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及运输车辆的监管。
2.协助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的落实。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布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渣土处置整治方案
渣土处置整治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产生的渣土数量急剧增加,给城市环境带来了重大影响。
废渣土的乱倒、乱堆、乱运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污染环境,给市民出行和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为了有效治理渣土处置问题,应采取全面、系统的渣土处置整治方案。
方案政策法规制定针对渣土乱倒、乱堆、乱运输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于不遵守制度和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安排固定地点渣土堆放点需要对于不需要处理的渣土地点进行控制,固定放置点对填埋场所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渣土堆放点应选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和周边环境的区域,避免对周围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渣土堆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加固边界,避免垃圾四散飘散。
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加强市容市貌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乱倒渣土行为。
在道路、建筑工地等场所设置固定渣土箱、袋,督促建筑单位加强管理,规范渣土处置行为。
提高渣土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渣土处理技术方面,应增加相关设备和工艺设施的更新换代力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
在处理渣土的过程中,应掌握合理的处理技术,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也应该提高渣土处理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处理标准来进行管理。
完善渣土处置流程为了更好的规范渣土处置流程,需要加强渣土处置流程管理,建立渣土处置流程监督体系,确保渣土处置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并且应该明确渣土的分类和处置方案,根据不同的渣土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结论渣土处置问题是各大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各地政府和市民应该保持高度关注,加强渣土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完善规范的渣土处置流程,确保城市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最新)
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处置城乡建筑垃圾,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根据《X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字〔X〕30号)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利用1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现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方案:一、整治范围全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类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铁路、公路、水利、公用工程及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含渣土、下同),包括产生、运输、消纳等全部环节;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形成责任明晰、分工明确、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建筑垃圾收储运输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城乡建筑垃圾实现规范化处置。
到X年底,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完成既有建筑垃圾堆清理;城市建成区外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确需临时存放的,要按照要求进行绿化或覆盖,坚决防止全区范围内形成新的建筑垃圾堆;全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办理率达到100%;纳入监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全面取缔“黑渣土车”。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区域1.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铁路、公路、水利、公用工程)(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应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应先到区行政审批中心环卫局许可科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证,再到市规划局申请验线。
规划部门在验线前,应核实建设项目的建筑渣土处置证后,方可进行验线确认。
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动工开挖。
(3)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我区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2处:X环亿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和X石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