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2020新版)
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管 讲义

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全国工商系统第二轮网络培训合同监管专题培训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杨朴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与形式特征(一)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我们知道,交易关系-无论商品或是服务-都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中,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便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时证明约定、划分责任的凭据。
所以,订立好合同是顺利履行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和前提。
为指导人们订立好合同,便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参考文本。
广义地讲,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称为合同范本,网上各种合同范本很多,除了工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各种单位和个人拟定的合同范本数不胜数。
我们要讲的是狭义的合同示范文本含义,即从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角度来讲。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的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
对于提高当事人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特征。
合同示范文本的三特征:编号、名义、制定机关。
(图示)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编号为:GF(国家示范)-××××(发布年度)-××(合同种类代号)××(顺序号)。
如《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首页左上角的“GF-2010-2401”即为该示范文本的编号。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为合同名称后的“(示范文本)”标注。
合同示范文本首页下方都标明制定机关,如国家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机关为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号。
如四川省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为:CH(四川合同)-××××(发布年度)-××(顺序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8日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
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围绕“两确保、三提升、两强化”,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严”“优”并重,以问题突出农产品为重点狠抓药残整治,以农产品“三品一标”为抓手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一、狠抓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治理(一)深化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
坚持一盯到底务求实效,实行专班管理,强化包区包片、每月抽检、定期通报、分级约谈等举措,巩固豇豆农残治理成效。
落实“新”豇豆种植要求,对继续采取传统方式种植的,实施专人包地管理,落实上市前必速测要求,确保不合格不采收。
因地制宜指导农户全面应用绿色防控技术,提高豇豆种植组织化水平。
完善豇豆收购主体名录,指导做好上市速测把关和收取、保存、再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最新)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硕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圉应有圉墙或相应建筑物圉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l∙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o(三)岀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 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O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5份)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1、为维护金鸡乡集贸市场的谋划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种种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鸡乡的现实景象,订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位于金鸡乡美丽乡村安置点建设的农贸市场;本制度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等;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谋划运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谋划允许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谋划许可证件。
3、凡有经营本领的单元和自己,在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申请办理出场生意业务登记手续,并取得摊位证后,均可依法在市场内从事谋划运动。
经营者应根据谋划协议的约定,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指定的园地内谋划,不得在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活动谋划,严禁壅闭交通,不准乱架遮阳伞和乱搭棚架,要对峙市场整齐雅观。
5、任何人不准私下出租、转借和卖买摊位。
转让、搭拼摊位应事前向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央提出陈诉,经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央答应,方准经营。
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停止谋划,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陈诉,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用度,办妥办法送还手续,手续齐备后方能停止条约。
6、经营者需定时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纳者将举行停水停电处置惩罚。
任何人严禁在市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水管,一经发现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若因私拉乱接电线引发变乱,由肇事者全权负担。
7、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名誉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服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部分的办理。
8、从事食品谋划,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康健合格证,并贴合食品安全办理划定。
市场内谋划的摊位,必须贴合有关部分的卫生标准,检查出不贴合尺度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贴合要求的,金鸡乡综合执法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沪府规〔2023〕15号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如下:一、实施内容(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
(三)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
(四)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二、实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2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0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30日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本市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日常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是指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备案申请材料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在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前,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1)。
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抽样问题解析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0年10月刊86农 产 品 加 工DOI:10.16815/ki.11-5436/s.2020.29.062系统培训和实践提高。
2、经营户不配合流通环节农产品抽样场所多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环境嘈杂,影响沟通效果,再加上经营户多用方言,加大了沟通难度,给抽样工作带来不便。
而且经营户往往素质不高,不理解抽检的意义,担心抽检结果不合格被处罚,有抵触情绪,以各种理由来质疑抽样人员的身份,拒绝配合抽样工作,寻衅滋事,使抽样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1];或是以不会写字、老板不在等为借口拒抽,甚至故意提供错误姓名、电话;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质疑抽样过程,以抽样不规范为由拒绝接受处罚。
3、批次、基数难判断《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流通环节农产品抽样时,将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同一批次。
然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同一摊位同一码放堆的蔬菜很有可能来自不同的上游供货商,同一经营户销售的同一种类水产品进货渠道可能来自多个地区,如果没有和被抽样人员充分沟通,抽样人员很容易将不同批次样品误当作同一批次样品抽取。
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时,样品检验结果平行性差,复检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增加检验机构风险。
基数的判断是抽样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涉案经营额计算。
抽样中发现,经营户摊位上样品大多摆放随意,不同批次样品混放,抽样人员很难确定具体基数。
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阶段,有的经营户以此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否认抽样单所记载的抽样基数,以逃避或减轻处罚。
4、采样方法不科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要求从经营场所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人员若不能准确掌握抽样方法,随便而非随机抽样,将导致样品没有代表性,检验结果不准确。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而实际抽样中,有些抽样人员为加快抽样速度,不论样品个体大小,直接将所抽取样品部分个体整体作为检验样品,其余部分个体作为备份样品。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一、升级改造方案 (2)1.1.前期工作 (2)1.2.经营管理项目目标 (3)1.3.投入的硬件设施 (11)1.4.项目进度计划 (14)1.5.质量保证措施 (16)二、运营管理方案 (20)2.1.经营管理目标 (20)2.2.摊位商户招租方案 (26)2.3.日常管理方案 (33)2.3.1.第一部分各类管理制度 (33)2.3.2.第二部分人员管理制度 (53)2.3.3.第三部分投诉管理 (59)2.3.4.第四部分商品管理制度 (63)2.4.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77)2.4.1.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7)2.4.2.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78)2.4.3.经营者守则 (79)2.4.4.农贸市场应急管理制度 (81)2.4.5.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82)三、移交方案 (83)一、升级改造方案1.1.前期工作(1)农贸市场改造基本原则1、农贸市场改造与洪铺镇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市场内水、电、公共卫生设施配套齐全。
2、农贸市场改造所需费用以政府投入为主,经营者投入为辅。
3、农贸市场改造做好前期动员工作,充分汲取广大经营户、市场内商户、周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市场改造引起较大波动。
4、农贸市场改造以符合实际需求为前提,避免投入过大,造成浪费。
(2)农贸市场改造后日常监管农贸市场改造投入使用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政府应指定乡镇街道或社区安排专人负责。
1、加强市场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时、定位、定责清扫场地、厕所,场地内保持清洁,无污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腐臭味。
设有专门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并及时清运垃圾。
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2、经营户要签订卫生责任书,对自己摊位经营领域内卫生确保整洁干净,必须将垃圾、杂物倒进垃圾临时储存池,做到不随地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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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
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2020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市场内从事 ________________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甲方负责建立熟食、半成品、光禽、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蔬菜、水果等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
乙方委托甲
方建立乙方产品的供货商台帐以及肉类、活鸡、豆制品、粮油等产品的进货台帐,批发市场还应建立销售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
(三)甲方应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食用农副产品进行检测。
零售市场如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乙方,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
(五)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销售并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份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他产品。
(六)发现乙方已售出的食用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会同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
(七)乙方侵犯消
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
乙方在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保证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食用安全、质量合格,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保存并向甲方出示能够证明合法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以及产品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
(三)乙方应当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经营肉类的,乙方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商品交易确认单”(外地来沪交易还须加盖市境道口“动物检疫监督检查专业章”);经营活鸡的,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地无重大疫情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并加盖“上海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心站”道口章;经营豆制品的,须提供“上海市豆制品行业协会送货单或豆制品生产企业送货单”。
乙方应保证进货的确认单和其他单证真实齐全、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
实际相符。
(四)乙方应当认真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食用农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五)乙方经销特约品牌商品的,应出示供货方的授权证明。
(六)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定应当抽检后方可上市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销售,经甲方抽检或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易。
经甲方抽检为不合格的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复检,但乙方须预付复检费用,复检合格的,返还复检费用。
(七)乙方出售食用农副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买受人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
(八)甲方收到乙方退场请求按约终止入场经营(租赁)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之日起________天内,在扣除消费者先行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的费用后,按“多退少补”原则,结清守约保证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副产品未尽查验、抽检、禁售等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甲方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置乙方产品,给乙方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经营政府规定或甲方认为必须抽检的产品,未按本市场规定申报或故意逃避抽检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有权采取处理方式。
(四)乙方伪造、私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有权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五)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销毁,并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六)乙方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提供进货凭证的,甲方有权采取________________处理方式。
(七)乙方明知或应知销售的食用农副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附则(一)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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