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举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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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外交豁免权,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

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二、外交豁免权中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豁免权通俗易懂的理解2篇

豁免权通俗易懂的理解2篇

豁免权通俗易懂的理解2篇豁免权通常是指根据规定或法律,某些人或组织可以免除特定的义务或限制。

豁免权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例如国际法、税法、捐助法等。

本文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豁免权的含义和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第一篇:国际法中的豁免权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在国际法中,豁免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则。

国家元首和外交官通常享有外交豁免权,这意味着他们在外国国土上不受审判或诉讼的裁判权。

外交豁免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元首和外交官不受不公正的对待,以保持国家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然而,外交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免于一切责任,如果涉及严重犯罪或违法行为,国家元首和外交官仍可能受到起诉。

除了外交豁免权,国际组织也可以享有豁免权。

国际组织的豁免权在一定程度上与外交豁免权类似,但适用范围更广。

国际组织的豁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其独立性和有效履行职能。

根据国际法,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使其可以不受国家管辖和法律限制,从而更好地履行其使命和职责。

总之,国际法中的豁免权是为了维护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国际组织的独立性。

国家元首、外交官和国际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于特定的责任和限制,但并不代表可以逃脱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篇:税法中的豁免权税法是指规范纳税人税收义务和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税法中,豁免权是一种为特定纳税人或特定情况下提供减免或免除税费的权益。

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获得豁免权,从而减轻税负。

税收系统中常见的一个豁免权是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都对符合非营利组织资格的机构给予税收豁免,以鼓励和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

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压力,使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有些国家在特定时期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实施临时的税收豁免政策,以应对经济衰退、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这样的税收豁免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复苏、支持受灾地区重建等。

虽然税收豁免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也应注意合理利用豁免权,避免滥用和逃避税收义务。

2017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2017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

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

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

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

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

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

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

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

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垄断协议认定、豁免条件

垄断协议认定、豁免条件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考点1】垄断协议的认定(★★★)(P483)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2.其他协同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4)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3.垄断协议的类型(1)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84)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解释】如果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买方之间达成时,此类协议的内容则为锁定、维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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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作证豁免权
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
1.职业特权规则
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
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1.3 宗教人士的作证豁免权
牧师等神职人员、宗教人士对他人基于信赖关系而被告知的个人隐私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关系、宗教信仰自由、隐私权保护、宗教团体的纪律性。

即使交流人放弃秘密权,神职人员也有权拒绝作证。

2.反自证其罪特权规则
这是指基于反对自证其罪的原则,对可能导致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禁止使用证人证言对该证人进行刑事追诉。

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以及社会治安方面的利益权衡。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二是证人豁免权,即禁止使用证人证言对证人提起刑事追诉,性质上属于使用豁免,但并不因此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罪行豁免)。

3. 亲属关系特权规则
这是指对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针对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的交流事项以及对亲属不利的事项,证人有权拒绝作证。

该权利的理论基础是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基础的信任与和谐、夫妻隐私权保护、夫妻在法律上为一人、司法的人性化等。

3.1基于婚姻关系的作证豁免权
经合法确认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拒绝作证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拒绝作证。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存在婚约关系的双方也享有作证豁免权。

对此,大体上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限于可能导致对方被刑事追诉的事项,例如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另一种是对夫妻之间交流的任何事项,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作证,其中包括对另一方不利的证言,除非夫妻交流时有能够理解其内容的第三人在场。

夫妻之间的交流通常被视为隐私,但有第三人在场时说明夫妻并不打算将其交流内容作为隐私,因此不受作证豁免权的保护。

3.1.1 例外情形
从中外实在法的规定来看,例外情形有;
第一,在夫妻各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中;
第二,在夫妻一方被指控对对方、子女实施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序中;
第三,夫妻就共同犯罪进行的交流事项。

3.2 基于其他亲属关系的作证豁免权
关于此种权利的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限制为“近亲属”关系的任何一方,而英美法系通常限于父母子女。

4.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这是指为了协调发现案件真相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等方面的不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对经依法确认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的事项,知晓人有作证豁免权。

在保密的范围方面,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存在一致性。

通常,知晓有关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的人通常是国家官员和其他公务人员。

上文所提到的有关国家秘密或者职务秘密是指依法确认的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秘密、政府机关的讨论纪录和高级政府机关的内部交流材料、警务秘密文件、与司法或者准司法活动有关的秘密事项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等。

注释:
[1] 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J].中信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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