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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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薯l 强 薯 l0
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湘林产[2008]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2.31【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08〕20号)各市州林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1、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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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

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6、带动能力。

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餐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占职工人数50%以上,原辅材料60%源自湖南本省。

7、产品竞争力。

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其他。

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上述第6、第7条不做要求。

第六条考核评分标准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八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7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8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3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3000户的,每增加10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关键岗位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达到80%以上计4分,达到60%计2分,低了或没有的计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申报、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对县(市、区)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报市州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抽查,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

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
府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十五天。

公示期内,社会各界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基本原则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留优汰劣。

第十条运行监测评分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监测方法与程序
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一)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运行监测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准备监测材料,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

(三)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
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抽查),并按第七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监测结果发布
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

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元月底和7月底,分别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续两次不按要求上报经营指标情况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对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导致重大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七)重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年以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估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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