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检测能力-能源之星-判定标准表)
energy star认证新标准

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出的一项能源效率计划,旨在鼓励并帮助消费者和企业采取可持续的能源管理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
该计划要求电器、照明、建筑和其他设备满足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准,以获得Energy Star认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能源之星计划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其认证标准,以适应新的科技趋势和推动更严格的能源效率要求。
本文将对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关于能源之星认证的最新信息和了解。
一、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的背景1. 能源之星计划的发展历程2. 旧标准的不足和需要更新的原因3. 对新标准的期望和预期效果二、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的内容1. 新的能源效率标准2. 新的产品范围和适用领域3. 对申请和审批流程的影响三、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的影响与意义1. 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2. 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3. 对产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启示四、遵从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的挑战与应对1. 技术和成本上的挑战2. 政策和法规上的挑战3. 企业和消费者如何应对五、总结与展望1. 对新标准的评价2. 对能源之星计划的建议3. 对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展望以上是文章的大致拟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能源之星认证新标准的背景1. 能源之星计划的发展历程能源之星计划始于1992年,旨在提高电器和其他设备的能源效率,从而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
经过多年的发展,能源之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能源效率认证计划之一。
2. 旧标准的不足和需要更新的原因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旧标准可能无法满足新型设备和技术的能源效率要求。
对能源之星认证标准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3. 对新标准的期望和预期效果新标准的推出意味着更高的能源效率要求和更严格的认证标准,将进一步推动可持续能源管理的发展,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和企业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美国“能源之星”LED灯泡认证要求

LED灯泡(一体成型式)能源之星标准标准适用方:各生产商及分销商最新版本修订日期:2010年3月22日标准生效日期:2010年8月31日注:以下内容中“ LED灯泡(一体成型式)”简称为:LED灯泡承担的义务以下内容为能源之星合作协议的条款,涉及具有资质的LED灯泡的生产商和分销商能源之星成员必须坚持以下程序要求:●遵守现行能源之星资格标准、性能标准的定义,必须配合能源之星相关部门关于有权按照能源之星标准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准进行公开销售。
●遵守现行能源之星标识指南。
该指南描述了能源之星标志被如何使用。
成员必须遵循哪些准则以及确保所有相关的法定代表人,例如广告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成员在申请LED灯泡认证的一年内必须至少有一款产品经检测合格或已经获得能源之星标志使用授权。
一旦上述通过,该成员即被认可。
当成员在做产品认证时,必须符合当时最新的认证标准。
●使用清晰且一一对应的带能源之星LED灯泡的标贴。
主要外包装物正面必须有能源之星证书标志,企业网站、产品目录、用户手册及技术规格参数表必须包含能源之星信息。
●成员必须每半年一次向能源之星组委会提供最新产品样本,并更新产品内容,包含任何产品的修改、检测数据的修改、产品型号或销售代码的变更、以及该产品将在一定时间内逐步终止生产或淘汰。
在此基础上,成员资格才可以被保持。
●如有任何供应商变化,包括新设备、新型号、新包装的信息变更,必须在30天以内以书面或在线等方式,告知具体的变化内容。
●对于每一类产品,必须提供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能源之星产品性能标准的检测报告。
●每一个分类产品必须提供电子版或者复印件形式的包装样式报告,只有产品性能和包装检测结果均合格,才能进入合格产品目录。
●组委会将任意抽选某一成员的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由成员承担,如成员拒绝接受检测,则其成员资格将被免除。
●每半年提交一次产品出货信息,特别是符合能源之星标准产品出货的总量,信息提交时应写明以下信息:灯头类型ANSI标准外形型号全向灯:A、BT、P、PS、S、T装饰灯:B、BA、C、CA、DC、F、G定向灯:BR、ER、K、MR、PAR、R非标准的:功率数产品编号(如果有)能源之星希望成员能主动提供出货总量信息及其中能源之星产品在总数中所占品种及百分比。
美国能源之星测试方法及记录表格(2013年标准中文)

美国能源之星测试方法及记录表格(2013年标准中文)此份测试方法指引根据《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Water Coolers-Test Method(Rev.Sept-201如有疑问,请参考原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Water Coolers-Test Method(Rev.Sept-201测试方法指引(第一版1、适用对象:本指引只针对冷热(含冷、温、热)、温冷、单冷型饮水机;POU (管线机)、即热、即冷型饮水2、测试要求:2.1、输入电压:电压(AC)电压误差频率频率误差市场电压(AC)115V ±1.0%60Hz ±1.0%北美、台湾115V 230V ±1.0%50Hz ±1.0%欧、澳、新西兰230V 100V ±1.0%50/60Hz ±1.0%日本100V 2.3、功率计精度:10W~100W 测试范围精确度为0.1W ,>100W 精确度为1W ,>1500W 精确度为10W 2.4、测试过程中水温要求:冷水温度不高于50°F (10℃),热水温度不低于165°F (73.9°C )。
(说明:这个无视产品规格,如果产品规格出水水温要求低于此,必须调整使出水水温达到此要求然后测试2.5、带冰箱机型:冰箱温度不超过7.8℃(说明同2.4)3、试验准备:3.1、机器的摆放:机器离墙的距离最大为6英寸(152.4mm ),墙高至少7英尺(2.1米),机器两侧墙至少3.2、机器装上5加仑水桶,关闭加热开关,(打开制冷开关),通电让机器运行至少12小时至稳态。
4、不出水模式测试:4.1、测试机达到3.2稳态之后,打开加热开关,不出水继续让机器运行24小时。
4.2、24小时测试期的选取:测试期应该从一个加热或制冷循环启动(即压缩机或热罐启动)时算起。
能源之星标准

CFLs合伙人协议的ENERGY STAR 适用标准应用单位:CFLs(紧凑型荧光灯)的生产商和分销商协议:以下为ENERGY STAR(能源之星)合作协议的条款,适用于ENERGY STAR 合格的CFLS的生产和/或交付。
ENERGY STAR的合伙人必须遵循以下要求:遵循现有的ENERGY STAR合格标准(阐述了在CFLS上使用ENERGY STAR认证标记和CFLS测试标准必须符合性能标准)。
这些产品可能在市面上获得,或应DOE(能源部)的要求,由合伙人自愿提供。
遵循现有的ENERGY STAR鉴定指导(描述了如何使用ENERGY STAR标记和名称)。
合伙人应遵守这些指南并且为确保合格机构(如广告商、经销商和分销商)符合此要求。
凡ENERGY STAR合格的CFL型号,在协议中CFL部分的1年有效期内进行鉴定或打标。
当合伙人证明产品合格时,产品必须符合当时的标准。
一旦合伙人递交了首次合格型号给ENERGY STAR,合伙人组织名称须作为ENERGY STAR合伙人()列出。
提供ENERGY STAR合格的CFLS标签。
ENERGY STAR认证标志应清晰的显示在合格产品包装上,在合伙人的网站上和合格产品的文字说明中(即目录,说明书,产品规格等等)。
给出其ENERGY STAR合格的产品型号。
同时要求ENERGY STAR认证标记在合格产品的包装正面标记。
在DOE季刊上,列出ENERGY STAR合格CFLs的更新清单。
合伙人如更新合格CFLS型号的试验数据或报告,修订型号和/或产品号,应及时通知DOE。
合伙人应提供季刊以列明ENERGY STAR CFL合伙人的清单;如合格专用标签CFLs的指定供应商有改变,应在30天内通知DOE。
要求合伙人书面提供更新专用标签供应商资格表(确定新的原始设备生产商、型号、和其他包装信息);提供合格CFL型号测试数据报告(由合格试验室提供)给DOE,证明荧光灯符合规定的安全和性能试验标准;提供合格CFL型号的产品包装样品(包括电子或硬拷贝)给DOE,证明荧光灯符合包装要求。
能源之星标准

能源之星标准解读目前Kinfine公司要求其产品达到Energy Star要求,全面了解能源之星标准要求,对我们统一认识,明确今后任务,展开商务技术会谈有着重大意义,特对能源之星标准要求做详细翻译供大家参考如下:能源之星标准的框架:能源之星认证对LED产品的要求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对所有产品的要求;第二个层次:分为两类1. 非标准产品;在包装和宣传材料商不能宣称相当于现存的多少瓦德标准产品;2. 替换型产品:目标为替换如下四类灯的产品;2.1. 目标为替代ANSI C79.1 2002标准里最顶的A, R, MR, PAR等等;2.2 目标为替代直径按照八分之一英寸计算的产品如A19,MR16, PAR38;2.3 目标为替代某种名义上瓦数的产品;2.4 目标为替代某种发光角度的定向性灯的产品能源之星标准的具体要求:4) 能源之星对所有产品的要求如下:4.1色温范围必须是ANSI C78. 377-2008 标准里所规定的2700K±145, 3000K±175,3500K±245,4000K±275 四个色温范围之一;4.2颜色保持率:色品度在6000小时的测试期间内,在CIE1976 (U’,V’)图内的变化不超过0.0074.3显色性:不低于80,R9必须大于0;4.4可调光性:必须在包装上对是否可调光做明确标识,如果能够调光,制造商必须有一个网页提供调光器的兼容信息;4.5质保期:从采购日起不小于三年;4.6灯头:必须是ANSI C81.61-2007标准里列明的灯头;4.7功率因素:>5W的产品功率因素必须大于等于0.70,<5W的产品功率因素不做要求;4.7.1操作温度:能在-20度,或者更低的温度下工作;4.7.2工作频率:大于等于150Hz;4.7.3电磁干扰:需要符合FCC 47 CFR PAR15标准;4.7.4瞬间保护:电源必须符合IEE C62.41-1991的Class A标准;4.7.5工作电压:AC120V, 240V, 277V 或者是AC或者DC 12V, 24V;5)包装方面的要求;6) 非标产品:在包装和宣传材料商不能宣称相当于现存的多少瓦德标准产品;2.1.1最低效率要求:10W以下必须达到50lm/W,10W以上必须达到55lm/W;2.1.2 最小光通量:200lm;2.1.3 发光强度分布:无特殊要求,需提供goniophotometry报告;2.1.4 光通维持率:25000小时工作后光通维持率不小于70%2.1.5 快速循环压力测试:参照ANSI C78.5 LM-65-01 2, 3, 5, 6条款7) 替代产品:替代产品的要求分为如下三种7A) 全方位灯包括ANSI C79 1-2002标准里的A, BT, P, PS, S, T型产品,要求如下:7A.1 最低效率要求:10W以下必须达到50lm/W,10W以上必须达到55lm/W;7A.2 最小光通量:替换20W 不小于200lm;替换35W 不小于325lm;替换40W 不小于450lm;替换60W 不小于800lm;替换75W 不小于1100lm;替换100W 不小于1600lm;7A.3发光强度分布:参考LM-79-08标准的Section10,产品必须有均匀的光分布,在0~135度内,任何角度的光强与平均光强的差别不能超过20%,至少有5%的光通量分布在135~180度角内等等要求;7A.4 产品最大直径:不超过ANSI C78.20-2003所规定的最大直径;7A.5 产品最大长度:不超过ANSI C78.20-2003所规定的最大直径;7A.6 光通维持率:25000小时工作后光通维持率不小于70%,参考LM-79-08;7A.7 快速循环压力测试:参照ANSI C78.5 LM-65-01 2, 3, 5, 6条款7B)装饰性灯包括ANSI C79 1-2002标准里的B, BA, C, CA, DC, F, G型产品,要求如下:7B.1 最低效率要求:40lm/W;7B.2 最小光通量:替换10W 不小于70lm;替换15W 不小于90lm;替换25W 不小于150lm;替换40W 不小于300lm;替换60W 不小于500lm;7B.3 产品最大直径:不超过ANSI C78.20-2003所规定的最大直径;7B.4 光通维持率:15000小时工作后光通维持率不小于70%,参考LM-79-08;7B.5 快速循环压力测试:参照ANSI C78.5 LM-65-01 2, 3, 5, 6条款7C) 定向性灯包括ANSI C79 1-2002标准里的BR, ER, K MR, PAR, R 等产品,要求如下:7C.1 定向性灯的定义是指80%的光集中在某一个角度内的产品;7C.2 最低效率要求:产品直径在20/8 英寸以上的必须达到40lm/W,产品直径在20/8 英寸以上的必须达到45lm/W,7C.3 颜色保持率:色品度在6000小时的测试期间内,在CIE1976 (U’,V’) 图内的变化不超过0.0077C.4 产品最大直径:不超过ANSI C78.20-2003所规定的最大直径;7C.5 产品最大长度:不超过ANSI C78.20-2003所规定的最大直径;7C.6 最小光输出:等于被替代灯所消耗瓦数*10;7C.7 PAR灯和MR16灯的中心光强要求:能源之星给出了一个网站,上面可以计算要求的最小中心光强;PAR灯:/htmlemail/energystar/dec09/eslntlampcenterbeamtool.zip MR16灯:/htmlemail/energystar/dec09/eslntlampcenterbeamtool.zip 7C.8 光通维持率:25000小时工作后光通维持率不小于70%,参考LM-79-08;7C.9 快速循环压力测试:参照ANSI C78.5 LM-65-01 2, 3, 5, 6条款能源之星关于光通维持率的要求如下:整灯测试6000小时,根据对应的光衰做寿命声明6000小时光通维持率允许-3%公差允许宣称的寿命装饰性灯最低要求86.70% 15000装饰性灯附加标准89.90% 20000非标准灯,全方向型灯最低要求,以及定向型,装饰型灯的选择性标准91.80% 2500093.1%% 3000094.1%% 3500094.8%% 4000095.4%% 45000所有类型灯选择性标准95.8%% 50000如果要宣称更长的寿命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要求的最少测试时间测试完成后要求达到的最低光通维持率允许-3%公差允许宣称的寿命7500 91.20% 300008750 91.50% 3500010000 91.50% 4000012500 91.80% 45000 测试温度:非标准灯以及全方位型灯:10W以下的,测试温度为25度;非标准灯以及全方位型灯:10W以上的,测试温度为45度;装饰类的灯:25度;曾波2011-3-2。
能源之星测试表格

用法: 在浅蓝色单元格内输入测试数据即可.
�
测试结果:
Hale Waihona Puke 输入电压 输入频率 输入功率 输出电压 输出电流 输出功率 效率 平均效率 (V) (Hz) (W) (V) (A) (W) (%) (%) 不相关 0.2 5.19 0 0 3.68 5.084 0.5 2.542 69.07609 230 50 7.11 4.977 1 4.977 70 68.94737 10.56 4.868 1.5 7.302 69.14773 14.09 4.76 2 9.52 67.56565
能源之星测算表格
能源之星阶段1要求之空载功率( 能源之星阶段1要求之空载功率(W): 0.75 能源之星阶段2要求之空载功率( 能源之星阶段2要求之空载功率(W): 0.5 能源之星要求之最低平均效率(%): 能源之星要求之最低平均效率(%): 69.28055 (%)
OK 测试结果: OK 测试结果: NG
ng输入电压输入频率输入功率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功率效率平均效率1156002515不相关36550605253693150686915156570849724972702259891056487615731469261364140747795467803838用法
/blog/wangyuren/
附表3(检测能力-能源之星-判定标准表)
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B/4 名称:地址:
附表3-1填表说明:
1. 本表仅填写检测能力,判定能力填写附表3-3。
2. 评审组既可汇总成一份附表,每个评审人员分别在中英文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所确认的序号,也可评审组成员分别在各自确认的中、英文能力范围页签名,并分别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评审组长。
评审组长合成评审员各自确认的能力范围后,打印并签字,连同评审员签字确认的纸质表格一同随评审材料上报。
3. “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填表时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如“安全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及“外形尺寸”等。
4. “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实验室能够按照本表中所列检测标准(方法)实际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参数。
如不能对标准(方法)要求的个别参数进行检测,或只能选用其中的部分方法对某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只测XXX”、“不测XXX”或“只用XXX方法”、“不用XXX方法”。
5.使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设施,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说明”栏。
6.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时,对同时扩大检测范围和标准变更确认,应将扩项能力和变更标准在“备注”栏注明“扩项”、“变更”字样。
7. “领域代码”参见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表》。
8.存在多场所或分支机构时,不同场所的技术能力请分开填写。
9.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应删除。
任务编号:
实验室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
开展表中检测活动的地址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第 1 页,共 1 页。
LED灯泡能源之星的检验要求
职称 姓名 签署 日期
编制
审核
审批
LED 灯泡能源之星的要求
1、目的
本文件说明了能源之星对 LED 灯泡的要求,方便检测中心及研发部门了解 LED 灯泡能源之星的 技术要求并对测试结果提供判定依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美国所有 LED 灯泡。 3、责任部门
检测中心、工程部 4、要求规范
50LM/W,灯 至少 25000h 下测试,功率
12500 次
功率大于 800
10W 时大于
大于 10W 时在 45℃环境下测
55LM/W
试,6000 小时
后流明维持率
≥91.8%
10 瓦
70
10 个样品,5
15 瓦
90
个灯头向上,5
25 瓦
150
个灯头向下,
装饰类的灯泡类:包括
2
40 瓦
300
40
至少 15000h 在 25℃环境下
7500 次
B;BA;C;CA;DC;F;G
测试,6000 小
60 瓦
500
时后流明维持 率≥86.7%
当灯直径
小于
63.5mm 时
10 个样品,5
10 倍被替
定向类的灯泡类:包括
大于
个灯头向上,5Leabharlann 3依情形而定 代灯的光
至少 15000h
7500 次
BR;ER;K;MR;PAR;R
4.1 所有灯泡相同的性能要求 4.1.1 所有灯泡的色温要求
色温的要求
色温
目标色温(K)及公 差
目标 Duv 及公差
2700K 2725 ± 145
0.000 ± 0.006
2020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要求
附件3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要求一、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的国家“能效之星”产品须能效水平领先,达到相关国家能效标准一级指标以上,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具体产品分类及范围详见本附件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行政处罚。
(二)评价原则。
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原则是在符合法律法规、质量、安全与环境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评价规范和能效指标,开展评价。
1工业装备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是在通过国家工业节能装备评审的基础上选择能效水平最领先的产品。
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按照《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本附件第四部分)选择能效水平最领先的产品。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工业装备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在附件1《国家工业节能装备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勾选,按照附件1第三部分(国家工业节能装备分类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本附件不在重复提供表格。
2.申报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请填写《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申报表》(详见本附件第五部分),并按照《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工业装备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范围分类表2345三、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范围分类表1234四、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1.电动洗衣机一、范围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3kg及以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以下简称洗衣机)。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0kg及以下的洗衣机,以及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
二、定义与术语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评价值:能效之星电动洗衣机所允许的最高单位功效耗电量、最高单位功效用水量和最低洗净比。
三、要求1.基本要求申请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4288-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要求;(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 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5噪声限值》的要求。
CNAS评审各类资料提交方式一览表
1
评审整改报告
纸质、电子
√
√
任选其一
其他评审资料
1
资料审查通知单
纸质或电子
√
不推荐现场评审、不予认可、文审确认须交纸质及电子,其他情况只需电子。
2
评审日程表
电子
√
3
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及廉洁自律声明
纸质、电子
√
应有手写签名。
4
合格评定机构廉洁自律声明
纸质、电子
√
应有手写签名和印章。
5
纸质、电子
√
14
附件3-2:《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现场试验记录表》
纸质、电子
√
15
附件4:《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核查表》
电子
√
16
附件5:《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附件6:《对实验室整改的验收意见》
纸质、电子
√
18
附件7:《评审组对后续监督评审的建议》
电子
√
19
附加说明
纸质、电子
√
√
5
附表3-2:《推荐认可的“能源之星”检测能力范围》(中/英文)
电子
√
6
附表3-3:《推荐的实验室判定标准一览表》(中/英文)
电子
√
7
附表4:《推荐认可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范围》(中/英文)
电子
√
8
附表5:《推荐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范围》(中、英文)
电子
√
9
附表6:《推荐认可的参考测量能力范围》(中、英文)
电子
√
评审报告附件
10
附件1-1:《实验室现场评审核查表》(包括应用说明核查表)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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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S-PD14/11-B/4 名称:
地址:
附表3-1填表说明:
1. 本表仅填写检测能力,判定能力填写附表3-3。
2. 评审组既可汇总成一份附表,每个评审人员分别在中英文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所确认的序号,也可评审组成员分别在各自确认的中、英文能力范围页签名,并分别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交评审组长。
评审组长合成评审员各自确认的能力范围后,打印并签字,连同评审员签字确认的纸质表格一同随评审材料上报。
3. “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填表时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如“安全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及“外形尺寸”等。
4. “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实验室能够按照本表中所列检测标准(方法)实际进行检测的项目或参数。
如不能对标准(方法)要求的个别参数进行检测,或只能选用其中的部分方法对某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只测XXX”、“不测XXX”或“只用XXX方法”、“不用XXX方法”。
5.使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设施,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说明”栏。
6.监督评审和复评审时,对同时扩大检测范围和标准变更确认,应将扩项能力和变更标准在“备注”栏注明“扩项”、“变更”字样。
7. “领域代码”参见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表》。
8.存在多场所或分支机构时,不同场所的技术能力请分开填写。
9.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应删除。
任务编号:
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范围(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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