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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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范文

公诉意见书范文

xxx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吴xx案由徇私舞弊罪起诉书号x检刑诉【2000】xx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们)受xxx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xx,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xx 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xx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吴xx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19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读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

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本案的被告人吴xx是xx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适格。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犯罪的动机是徇私情。

被告人吴xx正是接受了许xx、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饭等,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

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

吴 xx的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

吴xx明明知道何xx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xx案的其他同案犯都会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xx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xx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公诉检察建议书

公诉检察建议书

公诉检察建议书篇一: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20XX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

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

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

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

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XX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XX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尊敬的法院:经查证,被告人**,男,**年出生,现年**岁,系**籍贯,无业,于**年**月**日在**地点以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我院依法对**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并在案件审理中,依法进行了充分的事实调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向法庭提出公诉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犯罪事实**年**月**日晚上,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之下,持事先携带的刀具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刺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证据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本案证据充分、确凿,主要证据包括:1. 现场照片和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身上多处出血,勘验笔录详细记录了现场的情况。

2.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证人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持刀将被害人**刺杀。

3.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死因为刀具刺伤致死,与被告人**持刀刺杀的行为相符。

三、公诉机关的定性和定罪建议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争吵和冲突的限度,其持刀刺杀他人致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量刑建议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导致一名无辜生命的逝去,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无尽的悲痛和痛苦。

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前科记录,建议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综上所述,根据我院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情况,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精选3篇)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精选3篇)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精选3篇)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篇1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年月日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篇2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事实方面: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______律师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篇3检移违[ ] 号__________(有关主管机关名称):被不起诉人________涉嫌一案__________,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一案支持公诉,现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已经向法庭证明了以张甲为首的被告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犯罪的过程。

为使法庭对张甲等人进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阐述:首先,,被告人张甲于9月至4月间,为了垄断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到无锡与被告人张乙计议承包汤张沙站,并且让张乙带人护场子,后先通过欺骗手段(即以养殖户的名义)取得了黄小桥便道的铺设权,同时又组织张成带领人员看守黄小桥便道,以印制票据的形式,只允许持有张甲沙站沙票拉沙车经过便道,其他货运车辆也要交费等,形成以被告人张甲为首,以被告人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顾某家以及犯罪嫌疑人崔讲一、“宾子”、“毛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修建并控制黄小桥便道为手段,强行承包经营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甘学、沈久阳、吴建强等十二家沙站,同时通过强行收取过路费等,大肆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宁张县汤张黄沙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甲等人在宁张县看守所的供述、被害人季玉春等人陈述、证人魏贤猛、魏永、王芳举、张维普、甘西岭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由此可以看出该组织的一下特征:1、组织特征: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1)在本案中,形成了以张甲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乙、张成为骨干成员,顾某家、崔讲一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等级结构。

公诉意见书(范本)

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年月日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作。

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集中表达公诉人意见,制作和发表时注意与答辩意见等法庭上公诉人发表的意见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点。

三、本文书第三部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

公诉词和公诉意见书公诉词公诉人:xxx被告:xxx案号:xxx尊敬的法庭:我是xxx,作为公诉人,代表xx检察院向贵庭提交《公诉意见书》,就xxxx一案,向贵庭诉讼。

本案是一起涉及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xxx在xxx时期,以非法获取、运输、出售毒品为生,并积极参与组织、领导犯罪团伙,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被告人x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充分收集、固定并鉴定了大量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相关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xxx的主要犯罪行为及其彩都对国家、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检察机关依法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向广大犯罪分子发出明确的信号,我们坚决支持起诉被告人xxx并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公诉意见书公诉人:xxx被告:xxx案号:xxx尊敬的法庭:我是xxx,作为公诉人,代表xx检察院向贵庭提交《公诉意见书》。

本案涉及被告人xxx以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为生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xxx作为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不仅违法制造毒品,还利用网络、物流等渠道进行贩卖和运输,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经过我检察院的审查和起诉,被告人xxx 的犯罪行为已经初步查明,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的主要犯罪事实涉及非法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导致社会公共安全严重受损。

在起诉阶段,我检察院已经充分收集、固定并鉴定了大量的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了被告人xxx的罪行不容置疑。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公诉意见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对被告人某某某(男,xx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案发当日,被告人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案发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分析1.书证本案书证是指案件中出现的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现场勘查记录、证据清单、法医鉴定书等。

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可以明确被害人的遇害时间、地点,以及现场的相关情况。

法医鉴定书明确证明被害人是因刺伤致死。

2.物证本案物证是指案件中出现的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作案工具——凶器。

经查明,凶器就是被告人持有的一把刀,该刀被警方在被告人逃跑时发现并予以扣押。

检查该刀后,发现上面有被害人的DNA,证明该刀确为凶器。

3.口供被告人某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其供述过程中,他详细叙述了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争执经过以及持刀犯罪的经过。

其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及其他证据相吻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法律分析被告人某某某身为成年人,在纠纷中采取持刀行凶的行为,且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与该罪名所要求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各项要素相符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四、公诉建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某某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附录根据法院的理据及现有证据,还提醒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对案件真实情况给予客观和真实的陈述和鉴定,并将最终结论上报法院,以便依法正式裁决。

公诉机关:xxx检察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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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年月日当庭发表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案由:受贿被告人:杜新灵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

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

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01年7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02年3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

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第二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

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

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实: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

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因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

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

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灵,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

今天,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本案的警示被告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

自小受过良好教育,198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养教育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

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加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积极上进。

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淡忘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

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

”杜新灵的悔过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又表明了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一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

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公诉人:年月日当庭发表相关链接:2007年12月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其服判未上诉。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杨再学、王必林、郭文祥案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起诉书号:龙检刑诉(2003)121号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三名被告很特殊,他们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曾在烟厂工人中有着很高的声望,他们组织、举行、参与了一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目的是为了强迫政府部门尽快解决烟厂内退职工的社保问题和“两费一金”问题,而正是这次非法活动让他们成为被告。

或许此时有人惋惜,有人同情,但正是他们的无视法律,擅自组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最终导致国道交通被堵塞23小时之久,被堵路段两公里多,被堵车辆四百余辆,使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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