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运费的涉税分析文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范本模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税务处理摘要:运费是企业购销业务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运费的收支与增值税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法对不同运费的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问题。
正确理解并运用税法对运费增值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是正确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基础。
本文就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抵扣价外费用在购进或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运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运费,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高低。
在具体运用运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时,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分不清运费是可以计算抵扣还是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容易混淆,很难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结合多年的税法教学,本文就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运费(一)政策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这种可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运费在购进或销售货物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方购进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二是销售方销售货物负担运费而支付的运费。
1。
购买方负担运费.当销售方所销售货物供不应求,则销售方会因产品为紧俏产品不负责货物的运费,而由购买方承担。
这种运费可由购买方直接支付给运输机构,也可由销售方代垫先行支付给运输机构。
不论运费如何支付,购买方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要依据运输机构开出的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且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为本企业。
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探析

( 二) 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
n 所谓低税率是指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我国对下列货物适用低税率: 粮食、食用植 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碳 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 药、农膜、农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n 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 运费的适用税率 应根据身税率为零, 所以发生的作 为价外费用的运费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即运 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货方处理方式同上。
三、代垫运费涉税处理
n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 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 同时 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 货物运达购买方后, 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 对销货方 而言称为代垫运费。
( 一) 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
物
n 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当企业销 售基本税率的货物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并 取得运输发票时, 按照运费金额( 为运输发 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 的7%计 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n 当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运费金额 时, 应该将其进行换算, 公式为: 不含税运费=含税运费÷( 1+17%) 运费的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费×17%
( 一) 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
n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企业销售这些货 物收取相关的运费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 该 运费收入应视为含税收入, 在计算增值税前 应进行价税分离。
n 【例题】S 洗衣机生产企业向外地甲商场批 发销售洗衣机一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双方协议由S 企业负责运输, 该企业 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运费2340 元, 已存入 银行。求销项税额。
二、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
n 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 该运输单 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 销售方支付运费后, 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
建议明确代垫运输费用的判定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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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代垫运输费用的判定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即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这一规定意味着销售方与购货方结算货款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即简称的两票结算。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规定了不作为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输费用的两个条件,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代垫运输费用的判定条件,给税收征收管理留下了许多争议和隐患。
目前,对代垫运输费用的理解有两种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购、销双方协商,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到购货方,同时先由销售方垫付运费,货物到达后,购货方再归还销售方垫付的运费,对销售方而言,称之为代垫运输费用。
只要发票是承运方开具的,销售方转交给购货方的,就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代垫运输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货物,对于实行送货制销售只能实行一票结算,不能采用代垫运输费用结算。
后一种意见理论上很好,但由于没有税收法规作支撑,不好执行。
前一种意见是遵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得出的观点,大部分税务机关按此执行。
不过,由于没有规定代垫运输费用的判定条件,给纳税人留下了偷逃税的机会。
比如,一些纳税人采取浑水摸鱼的手法,与购货方联手,通过假购销合同,以假代垫运输费用为掩护偷逃税款。
其主要手法如下:一是将混合销售收入分解为货物销售收入和代垫运输费用;二是自己承担运费,同时又将货物销售分解为低价的货物销售收入和代垫运输费用;三是将真代垫运输费用假开,即多开代垫运输费用,少开货物销售偷税;四是用假代垫运。
浅析运费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浅析运费进项税的抵扣问题[摘要]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它促进了贸易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偷税漏税等负面影响。
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必须顺应潮流而前进,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本文通过研究运费的抵扣条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进项税所带来的好处,对运输费用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运输费;进项税额;税务处理1运输费用的处理11运费的发生是为了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含视同销售),均可抵扣进项税依据这一条件,非购销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
如企业外出参加商品展览、货物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企业管理人员出差、视察等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均不得计算抵扣。
12所指货物必须是应税货物对于免税货物,因其自身不纳税,因此运费也不得抵扣。
但是,若该项免税货物本身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并已进行抵扣,则其相应的运费也可计算抵扣。
但是以下项目不予抵扣: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发生的运输费用;④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2代垫与代收代付运输费用的区别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收取的代收代付的运输费列入价外费用,一并算入运输费用进行7%的抵扣进项税额,但若运输费由纳税人代垫,然后承运部门将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此时代垫费用不算入运输费用,不得抵扣7%的进项税额。
3运输费用抵扣存在的问题31存在的三大问题(1)为加大运费抵扣额,一些企业擅自扩大运费抵扣范围,将其他费用如招待费、清理费等不属于运费的费用通过运输单位或运管部门换取运费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或是有些销货方将货价转移到运费上,以此来通过减少销售收入、增加运输费用的办法少缴增值税。
会计经验:运费涉税会计分析及纳税筹划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117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万元
借:销售费用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万元
自己运输成本(y1)=固定成本(y0)+ax
第三方运输成本(y2)=bx
y1、y2相等时,会有一个运货量的临界点x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举例说明:甲钢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10日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铁矿石4000吨,单价2500元(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合同中规定每吨铁矿石运费111元(价税合计),另外单独向承运方支付(谁负担运费分不同的情况),款项未付,材料已到达入库。上述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结果用万元表示。
1.假设上述运输业务为第三方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涉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运费由甲企业承担,则运费中的11%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89%按准则规定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在购进货物活动中,甲企业作为购货方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0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40万元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117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
物流企业的税务问题

(二)煤炭运销企业1.发现的违法问题(1)采取代垫运费的办法削减增值税税基。
由于一般纳税人无法找供货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无法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商品的部分价值以运费的形式,开具运输发票而且以代垫运费的形式削减增值税税基。
并将企业所得的利润也一同开具在运费发票中从其销货方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形式收回,企业在账面上反映出虚假的亏损从而少缴所得税。
有些企业将所有运输费用全部做成代垫运费甚至不反映在账面上。
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地税征收了3%的营业税,而实际上漏了33%的所得税,同时取得运输发票的单位还抵扣了7%的增值税进项税,对于国家整体的税收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2)人为虚增运输费用多抵扣运费进项税。
由于运输发票的管理存在低征高扣的问题。
运输发票作为地税部门征收交通运输营业税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征税率是3%,而运输发票中运费金额是允许按7%在增值税中抵扣的,其间4%的差额对一些不法纳税人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利益的驱使,会使他们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虚增运输发票金额,给国家税收造成流失。
(3)进、销两头在外,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实施纳税管理。
如重庆通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的购、销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在万州做账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时无法核实煤炭的进、销、存情况,其购销业务的真实与否也不得而知。
(4)企业的经营活动大量采用现金收付掩盖真实的交易。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的企业进销煤的业务、支付运输费用和代垫运费的业务大量采取现金交易的方法,至使无法核实其真实的资金往来,有些企业就以此作掩护偷税。
(5)账外经营偷税。
随着国家能源紧张,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纳税人为了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不惜采取账外账,进销不记账,虚假纳税申报等种种手段,隐瞒经营实情,偷税现象时有发生,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6)明停暗不停避税。
一些煤炭运销企业,目前表面上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但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只要其购货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在账上反映销售),他们就采取代组织的形式(一种形式是煤炭销货方持有购货方的委托书组织货源;另一种形式由煤炭运销企业中组织货源的人与购货方签订一个用工合同,组织货源者就摇身一变成为购货方的业务员),这种形式既不垫付资金,也不开具发票,其组织的货源应得的利润变成了佣金或工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控管。
代垫运费的财税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代垫运费的财税处理【标 签】财税处理办法【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浅析税收征管中的一个争议——代垫运费的判定由于运输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以及稽查力度的加大,运输发票虚开代开现象明显减少。
税务机关在重点监控运输业务本身真实性的同时,对运输业务中一个特殊“小环节”——销售货物“代垫运费”的真实性判定在内部产生了一定争议。
鉴于该争议判定与税源管理紧密相关,笔者认为的确具有一定的分析意义,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争议的例证分析为了便于说明销售货物“代垫运费”的争议,笔者简单举例如下: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由运输公司丙承运货物,运输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开具发票给乙,甲替乙代垫运费,但合同中又约定双方依据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货物质量和运输风险由甲承担。
财务处理方式一:这项业务从外表逻辑看来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代垫运费的情况,销售方甲应按照100万销售额计算收入,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税款17万元,购买方乙支付10万元运费并可以抵扣运输发票增值税0.7万元。
财务处理方式二:这项业务从“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可以推断,实质上该笔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运送(包括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是销售方,运费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判定为由销售方承担。
这样销售方甲按照110万销售额计算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并可抵扣运输发票增值税0.7万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通过代垫运费“纳税筹划”,销售方甲少缴纳了1万元增值税税金。
因此,“代垫运费”的理解差异显然会直接影响到税源管理,从而也成为各地税务机关以及征纳双方的在执行和遵守税法中的争议,比如四川省达州税务机关2007年就查补了一些企业利用“代垫运费筹划”的增值税税款,颇受业内关注。
争议的法律依据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探析

方 支付 运 费后 , 再 向购 货方 开具 普通 发票 收取 运 费。 如果 取
得 合法 的运 输 发票 ,向运输单 位支 付 的运 费根 据税 法规 定 可 以按照 运费 金额 ( 为 运输 发票上 运 费和 建设 基金 的金 额
种税 负成本 , 因此 有 必要 对 其 进行 分析 。本 文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运 费的 税 收 筹 划进 行探 讨 。
构建 。房产税 的征 收涉及 房产交 易 的各个环 节 , 需 要 了 解 征
收地 区范 围 内的全部房 产信 息 , 这 就要求 有完 备 的信 息数 据 作 为 支撑 。构 建个 人住 房 信息 系 统需 要相 关部 门的 配合 协 作, 多部 门的参 与 。可 考虑 由 中央政 府或 建设部 负责 住房 档 案信 息管 理 系统 、 个 人 收入 诚信 系 统 的信 息化建 设 , 由省 级
直接 影 响 企 业 的 生 产 和 经 营 效 益 . 同 时 企 业 的 运 费 支 出
又 与 税 收 有 着 密切 联 系 ,运 费 成本 的核 算 方 式 不 同会 影
响 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本 ,尤 其是 其 中的 增值 税 及 其 他 相 关 税 单 位 承运货 物 , 该 运输 单位 将运 费发 票开 具 给销售 方 . 销售
房 产税 改革 事关 社 会公众 的切 身利 益 .关 系到 社会 的 和谐稳 定 。 它被 寄予 了过 多 的社会 期望 , 是 一个 复 杂而 系统 的工程 。 必须 深 入总结 试 点地 区 的经验 和教 训 , 做 出周 密的 顶 层设 计 , 逐 步完 善相 关 的制度 安排 , 有 条不 紊 地推 进房 产 税 改 革 。J
税 收 与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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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的涉税分析2011-11-28 9:33 河南南阳市国税局【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运费发票作为“四小票”之一,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重点和难点。
运费发票可按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余下的93%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以及检查力度的加大,使用假运输发票入账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少数纳税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将不方便列支的费用变通为运费发票形式入账,或取得虚开运费发票,虚增成本费用,隐瞒利润少缴税款,或利用代垫运费的法律和征管漏洞来分解、隐瞒销售收入。
本文对代垫运费相关税收政策梳理、总结如下。
代垫运费的概念和相关税收政策1.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指本该由购货方承担的运费,由于承运人不便到购货方收款,而由销售方代购货方垫付给承运部门,然后向购买方收回代垫款项。
销售方发生的代垫运费,其实际付款者是购货方。
销货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购买方的委托,代购买方将其购买的货物委托承运部门运输到指定地点,代为垫付运输费用或代为办理托运手续并垫付运输费用,然后将垫付款向购买方收回。
在这里,实际发生的垫付款项金额是预先不能明确的,只有在委托承运部门运输时,才由承运部门依其承运价格及其他条件(重量或体积等)计算收取此笔运费,经购货方确认同意或约定授权由销货方视情况确定此笔运费金额后,由销货方将此笔运费垫付给承运部门。
2.价外费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除此外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
只有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
3.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对以代垫费用为前提的“两票结算”的理解和运用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
个别纳税人为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利用代垫费用对实质上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所谓的筹划,把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收入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比较典型的方式是购销双方实行“两票结算”。
“两票结算”是指在货物购销活动中,凭货物发票和运输发票收取或支付货款和运费的结算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是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的。
对代垫运费的判定,不仅看形式,而且要看内容、看实质,即先判断购货方支付的运费在性质上是否是代垫费用,然后看形式上是否同时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
因此,对于销货方而言,符合税法规定代垫运费的“两票结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销售行为发生地在销售方,运费的实际承担方为购买方出厂价销售货物,在货物销售时凭按出厂价填开的货物发票和由销售方代付运费的运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和代垫运费,即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销售方,计量验收在销售方进行,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这才有了应由购买方把货物运回并支付运费的责任。
反之,若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到购买方质检计量确定购进结算价款”,则货物运送的责任在销售方,显然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
如果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承担的运费能够作为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对于购买方而言,货物购买地点在己方,就没有支付运费的理由。
所以,代垫费用仅存在于“发货制”的销售方式中,对于实行“送货制”的销售行为只能实行“一票结算”,即凭货物销售发票结算,视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2.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承担方为购买方纳税人在涉及代垫运费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只有至少明确约定了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及纠纷责任由购买方承担时,方可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方代垫运费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强调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以及售出的商品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收入、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核算。
如果采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方式,实质上销售行为发生地点是在购买方,货物运送(包括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是在销售方,运费也由销售方承担,就不存在代垫费用的基础。
综上所述,凡是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只有一个而采用“两票结算”,或者使用“货物到厂质检计量后确定购进结算价款”的交付方式,无论是否有代垫运费条款,均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货物与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运费)是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运费)缴纳增值税。
供货商应向购买方提供货物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真实且不是本企业的费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用于税前扣除。
“代垫运费”征管困难之因1.利益的驱动是利用“代垫费用”偷逃税收的动因。
少数负有纳税义务的集体和个人为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利用“代垫费用”来分解、隐瞒销售收入。
一方面,购销双方都想实行“两票结算”。
当销售方把货物混合销售收入分解转化为运费收入后,销售方可以少缴增值税(运输营业税负低于增值税),购进方也能由于低缴高抵带来购进成本降低。
另一方面,“地税征管、国税抵扣”的模式给不法者有可乘之机。
举例如下:经查某水泥厂两份煤炭购货凭证,均采用送货制,分别由两家供货商将货物运达厂家过磅计量验级后挂账结算货款。
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燃料(烟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烟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运费)贷:应付账款——X供煤企业(煤款)应付账款——X供煤企业(运费)通过查看其购销合同,一份来自襄阳,一份来自咸阳,距离这家水泥厂分别是100多公里和500多公里,都是送货制,价格均为760元/吨。
发票开具和货款结算方式为两票制。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50元/吨,余款开运费(分析:距离差几倍,运费一样,显然是倒挤出来的,不真实)。
更有甚者,将货款的50%都分解成了运费。
2.税制不完善是“两票结算”方式下税收征管难的根源。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运输业涉及两个税种,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管运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部门管货物运输进项税抵扣,各自的管理侧重点不同,难以避免出现征管漏洞和抵扣不衔接现象。
其次,从增值税管理机制上看,缴纳营业税的运费要进入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而国税部门既不管运票及使用,又不管营运收入和收益,再加上运输业经营的特殊性,存在大量代开运费发票行为,真业务假开、假业务甚至无业务真开难以查实,带来抵扣管理方面的漏洞。
最后,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作为价外费用“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代垫运费”的判定条件。
少数纳税人浑水摸鱼,将实际上是“送货制”的混合销售行为,通过购销合同写明运费由购货方承担,得以在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上做文章,进而导致增值税征管中争议加大。
代垫运费检查重点目前利用“代垫运费”分解销售收入的现象较为普遍,只要把握以下关键点就可以查清销售的真相。
1.把握交易地点,查货物的销售方式,明确该谁承担运费。
从理论上讲,购销双方可以商定发货制、送货制或中间任意地点交货。
但实际上,购货方往往因注重产品质检,防范运输途中的风险等原因,采取送货制交易方式。
在税收征管和检查中,需要从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查看中分析把握:销售方在什么地点丧失货物所有权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权益,同时购买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并形成应付货款。
明确交易地点也就明确了谁该承担运费,进而明确了能否实行“两票结算”,税收检查时销售方能否分解混合收入及购买方能否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就一目了然。
2.把握运费发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
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当出现以下3种情况时就应重点检查:若是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应为混合销售收入;若是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则是代组织运输;若是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就是经营运输也应为混合销售收入。
3.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
这就需要创新稽查方式,改变以往“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实行“五结合关联稽查”方法,即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查证相结合、销售方检查与购进方对应检查相结合。
重点检查企业货物取得的真实性、购进货物的运费该由谁承担、购销双方资金收支是否相对应等,特别注意对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中销货方式交货地点款项结算的检查分析,进而查实其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进项税额抵扣以及运输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