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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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二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 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 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 途径。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 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由两部分组成: 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基本规则。 《裁量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 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主体——税务机关 客体——纳税人、税务行政相对人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裁量内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 处罚要求——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对税务行
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 罚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
第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 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目的:保障税收执法的合理性,不断增强税 务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九、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基准》共梳理了8大类80项违法行为 1. 税务登记类 2. 账簿凭证管理类 3. 纳税申报类 4. 税款征收类 5. 税务检查类 6. 发票管理类 7. 纳税担保类 8. 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裁量基准
轻微——不予处罚 一般——其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 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五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略)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解读文件解读(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决定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本办法的附件,细化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 1 -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和相关裁量基准。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以督促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为目的,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违反税务部门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1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4 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浦北县商务局6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 受理机构浦北县商务局商务稽查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7-*******监督电话0777-*******9 设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实施对象浦北县辖区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者。

11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浦北县辖区内由浦北县商务局实施。

13 行使内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2013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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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全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1.登记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业务处理。

(2)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费)款时,进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业务处理。

(3)调查巡查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实地巡查或检查时,则进行调查巡查的业务处理。

(4)实施保全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包括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实施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业务处理。

(5)实施保全(简易)如果需要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其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时,进行实施保全(简易)业务处理。

(6)强制执行登记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进行强制执行登记业务登记处理。

(7)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充足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理业务时,进行简易程序处罚业务处理。

(8)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如果需要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且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处理时,进行一般程序处理决定业务处理。

(9)停供(收缴)发票如果需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供(收缴)发票时,进行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0)解除停供(收缴)发票如果需要对停供(收缴)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税务机关恢复向其发售发票和返还收缴的空白发票时,进行解除停供(收缴)发票业务处理。

(11)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需要向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通知除专用通知书外的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通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

(12)涉税事项内部移送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移送税务稽查、国际税收管理等部门处理时,进行涉税事项内部移送的业务处理。

(13)行使代位(撤销)权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3.终结办理人员制作《税收违法行为终结审核表》,完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审核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的终结处理业务。

如果有未处理完毕的关联业务,不允许终结。

4.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二、责令限期改正【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税字〔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处理。

【办理规范】1.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由办理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2.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业务概述】简易程序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理规范】1.登记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登记。

2.处理(1)由办理人员确认该违法违章行为已登记。

(2)对于需要罚款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于需要罚款的,办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处罚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不需要审批。

对于文书上有负责人签字的项目,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事先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盖好印章,由税务人员填写有关事项,视同已经批准,无需再批;二是事后补充审批。

(4)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缴费人进行罚款的,由税务人员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

3.归档归档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处理。

归档资料清单见下表。

归档资料清单4.办理时限本税务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一般程序处罚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处理是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税务机关依法对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制裁的过程。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延期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申请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业务概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资料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送资料见下表。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办理规范】1.受理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填制《听证申请登记表》,审核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不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如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准备(1)委托处理受理纳税人的听证申请后,办理人员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被委托人。

(2)听证通知办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制作《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回避听证申请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如果发现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且申请回避,税务机关同意回避申请,办理人员重新制作《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打印文书,经负责人签字后,交受托人;并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如果税务机关未同意听证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按期实施听证。

3.听证实施(1)听证实施在听证实施过程中,对听证过程的整个活动当场记录后,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之后,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实施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听证报告》,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2)听证中止、终止处理在听证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听证进行中止、终止处理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中止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终止通知),送达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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