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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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

为适应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改革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与财政、国库、审计,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为规范各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抓好《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282号)等现有规章制度、办法落实的基础上,抓紧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要适应财政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支出的开发范围和开支标准;抓好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制定出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跨范围的如何征收?
跨圈的用地:对于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 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础设施项 目用地,可以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国土资发[2000]124号) 跨行政区的用地: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实行 土地有偿使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应 按照建设项目所占市、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 分别计算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发 [2000]124号)
四、缴费标准
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
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 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 节。 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 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 出来的?

一、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是什么?)
词源:《土地管理法》(1998)第五十五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 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 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 于耕地开发。” 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 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 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 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 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1999]584号)第三条 “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财政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 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主)管理局(厅):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二)。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财综[2004]54号)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

二、关于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土地出让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列2004年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拔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因此,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
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财建[2016]84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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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3•【字号】办字[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控制占用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合理划分事权,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贯彻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有效措施,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资金保证。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和缴纳工作。

尽快建立起耕地保护机制,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促进存量土地合理利用;逐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开展土地储备和使用结构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挖掘土地资产利用潜力,增加土地资产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二、进一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调动各地管好土地的积极性(一)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考虑我省的具体情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30%以后,其余的70%,划归省级45%,统一调剂使用;划归各市25%,并承担相应的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务。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办法和程序,仍按财政部财预字(1999)5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划归各市的25%部分,省采取“先缴后返”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返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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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支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暂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三条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

十你若真见过那些强者打拼的样子,就一定会明白,那些人之所以能达到别人到不了的高度,全是因为他们吃过许多别人吃不了的苦。

这世上从来就没有横空出世的运气,只有不为人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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