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7月广州目录前言 (I)1 范围 (1)2 总则 (2)3 电力系统一次部分 (3)3.1 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 (3)3.2 电力系统现况及电厂概述 (3)3.3 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4)3.4 电力电量平衡 (4)3.5 工程建设必要性及其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5)3.6 接入系统方案论证 (5)3.7 推荐方案电气计算 (6)3.8 系统对电厂有关电气设备参数的要求 (7)3.9 主要结论及建议 (8)3.10 主要附图和附表 (8)4 电力系统二次部分 (9)4.1 设计依据及系统概况 (9)4.2 系统继电保护 (9)4.3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12)4.4 调度自动化 (14)4.5 系统通信 (16)4.6 系统二次部分主要结论及建议 (18)5 编制说明 (19)前言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建立和健全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指导接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管辖电网的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规范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厂的可靠送出,满足电厂项目核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归口并解释。
本规定主编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编制人:1 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南方电网公司管辖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电厂。
1.2 接入其它电压等级的电厂可参照执行。
2 总则2.1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般在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是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之一,作为电厂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2.2 对于涉及大型火电厂、梯级水电站以及核电站等区域性较大规模的电源,应在完成输电规划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内容深度规定时间:2003—12-29 10:05:34 |[〈<][>〉]第一章总则第1条电力系统通信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织部分,是电力系统实现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技术手段。
第2条根据电力前期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电力系统通信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分为电力系统通信规则(通称通信规划)和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简称系统通信设计)两个阶段它们分别为电力规划和电力系统设计的组成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的或复杂的问题可安排做专题报告。
对大型通信干线项目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系统通信设计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要求,在通信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3条当系统通信设计进度赶不上工程需要或由于电力系统和有关调管理体制等变化而使原系统通信设计有局部改变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安排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
接入系统通信设计是局部性的设计,其内容深度一般与本规定相同.第4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应从全网出发统筹安排包括电话、远动、继电保护、计算机等各种通道的综合性总体设计,系统通信设计的设计年限和设计范围一般应与相应电力系统相一致。
电力系统通信规划一般在电力系统设计和电网调度管理原则基本确定之后进行,并与电力系统调自动化设计和继电保护设计平行或交叉进行。
其设计任务一般与电力系统设计任务同时下达。
第5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的任务是一个与电力系统生产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可靠、灵活和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资效益显著的电力通信网,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服务.系统通信设计和大型通信干线可行性研究经审查批准后可供据以:1、对发送变电和调度工程设计中的系统通信部分及联网工程通信设计起原则指导作用。
2、作为编制通信干线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3、对下一级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起原则指导作用;4、安排需要完善化和技术改造的项目.5、安排研科课题,对新设备的研制提出使用要求。
第6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调及以上调度的电力系统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220kv~500kV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220kv~500kV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不得翻印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25一94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25一94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日关于颁发«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25—94的通知电规送〔1994〕6号各电管局、电力局、各电力〔勘测〕设计院:为适应电力进展的需要,我院托付西南电力设计院修订了«变电所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GJ25—94。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自1994年10月 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觉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院及负责日常治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和出版发行事宜由我院另行安排。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目次l 总那么 (1)1.l 适用范畴 (1)1.2 应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1)1.3 内容深度的差不多要求 (1)2 总的部分 (3)2.1 概述 (3)2.2 所址概况 (4)2.3 要紧技术原那么及存在问题 (4)2.4 技术经济指标 (5)2.5 初步设计有关文件 (5)3 电力系统部分 (7)3.1 电力系统 (7)3.2 系统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8)3.3 系统通情 (8)3.4 所内通情 (9)3.5 系统调度自动化 (9)3.6 电力系统部分图纸 (10)4 电气部分 (12)4.2 短路电流及要紧设备选择 (12)4.3 绝缘配合及过电压爱护— (13)4.4 电气设备布置及配电装置 (13)4.5 所用电及照明 (14)4.6 微机监测装置 (14)4.7 一次接线 (14)4.8 直流系统 (15)4.9 元件爱护及自动装置 (15)4.10 电缆设施 (15)4.11 辅助设施及其他 (15)4.12 电气部分图纸 (15)4.13 运算项目及其深度要求 (20)5 土建部分 (23)5.l 概述 (23)5.2 所区总布置与交通运输 (24)5 3 建筑 (26)5.4 结构 (27)5.5 采暖通风 (28)5.6 土建部分图纸 (28)5.7 运算项目及其深度要求 (31)6 水工部分 (34)6.l 所区自然条件 (34)6.2 供水方案及给水系统 (34)6.4 水工部分图纸 (35)6.5 运算项目及其深度要求 (36)7 消防部分 (38)7.1 概述 (38)7.2 消防给水 (38)7.3 其它消防措施及消防供电 (39)7.4 消防部分图纸 (39)7.5 运算项目及其深度要求 (39)8 环境爱护 (40)8.1 自然和社会环境 (40)8.2 变电所污染防治措施 (40)8.3 变电所绿化规划设计 (40)9 劳动安全卫生 (41)9.1 概述 (41)9.2 变电所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41)10 概算部分 (42)10.1 概述 (42)10.2 编制原那么和依据 (43)10.3 投资分析 (45)11 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46)11.1 概述 (46)11.2 施工总平面布置 (47)11.4 施工操纵进度 (48)11.5 交通运输条件及大件设备运输 (48)11.6 附件 (49)11.7 图纸 (49)12 要紧设备材料清册......................................................〔5l〕 12.l 编制内容及要求 (51)12.2 编制说明............................................................〔5l〕 12.3 编制分项 (52)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53)附加说明 (53)1 总那么1.l 适用范畴1.1.l 本规定适用于220kV~500kV新建变电所的二段制初步设计,改扩建和其他变电工程可依照具体情形参照执行。
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84—88(试行)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试行日期:1988年6月16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84—88(试行)的通知(88)水电电规规字第21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我局安排西北电力设计院起草了《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
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计划、生产调度、基建、水电规划设计和电力设计等单位进行了审查,对送审稿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现将审定的《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SDGJ84—88(试行)颁发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告我局规划处。
1986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大型水、火电厂的系统工作,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
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系统部分按有关前期工作内容深度规定进行;接入系统设计按本规定内容深度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级的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
第1.0.2条大型水、火电厂的接入系统设计,一般应在工程主管部门上报该项工程设计任务书后开始进行,在该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前完成。
必要时也可按工程主管部门委托的进度要求进行。
第1.0.3条大型水、火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是在该工程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的条件下更深入地研究该电厂与电力系统的关系,确定和提出电厂送电范围、出线电压、出线回路数、电气主接线及有关电器设备参数的要求,以满足该电厂初步设计对系统部分的需要,并为编报该电厂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1.0.4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应以经过审议的中长期电力规划或审定的电力系统设计为基础。
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设计规程和规定。
第1.0.5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应从实际出发。
根据电厂设计规模或水、火电厂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9部分:330~75.

ICS 29.240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166.9—20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九部分:330kV~750kV变电站Code of content profundity for preliminary design for transmission anddistribution projects of STATE GRIDPart9: 330kV~750kV Substation2010-××-××发布2010-××-××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Q/GDW166.9 — 2010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总的部分 (25 电力系统 (66 电气部分 (87 二次系统 (118 土建部分 (179 水工及暖通部分 (2210 消防部分 (2511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 (2612 劳动安全卫生 (2613 施工条件及大件设备运输方案 (2614 主要设备材料清册 (2615 专题报告 (2716 附属工程 (2717 概算部分 (2818 附件 (29本规定用词说明 (30修订说明 (31IQ/GDW166.9 — 2010前言为贯彻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能力,全面推广应用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成果,推进基建新技术应用,适应坚强智能电网的建设要求,对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变电站》(Q/GDW 166.2-2007进行修订,形成以下系列标准:Q/GDW 166.2-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二部分:110(66kV变电站Q/GDW 166.8-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八部分:220kV变电站Q/GDW 166.9-2010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九部分:330~750kV变电站本次修订,紧紧围绕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加强设计管理,强化应用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和方法,依托“三个目录”(标准化建设成果目录、基建新技术研究目录、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目录,提高“三通一标”应用率,推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工程设计的精益化、标准化水平。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5•【文号】电计[1997]580号•【施行日期】199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15日电计[1997]580号)根据我国能源与负荷分布极不均衡的特点和大电网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实施“西电东送”和不失时机地推进大区电网互联、最终形成全国联网,是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的必要条件。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贯彻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电力系统联网前期工作,提高电力系统联网规划设计水平,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全国电网规划和联网规划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计规划〔1996〕24号文)的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力系统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
经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意见,现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我部规划计划司(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电力系统联网可能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电力系统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说明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陈冠南曾德文张运洲葛旭波杨江权1总则1.1为了规范电力系统联网前期工作,统一联网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特制定本规定。
1.2联网前期工作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系统专题设计三个阶段。
可行性研究应在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必要时也可根据项目法人委托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编制和审批联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供依据,并为下一阶段联网工程系统专题设计创造条件。
1.3联网前期工作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的设计规程、规定等,并满足以下原则:1)联网要体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符合全国联网规划;2)联网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投入产出分析;3)联网要体现平等协商、利益均沾、按效益分担费用的原则;4)联网方案应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符合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及其分级负责的原则,并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
配电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 3 部分:配网架空线路部分(征求意见稿)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Q/ND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XXX XXXXX—2017配电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 3 部分:配网架空线路部分Code of content profundity for working drawing design fordistribution network projectsPart 3: overhead power Transmission line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4)5 施工图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 (5)5.1 图纸总目录 (5)5.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5)5.3 设计图纸 (7)5.4 5.4主要设备材料清册 (10)6 线路走廊清理 (10)6.1 旧线路拆除情况说明 (10)6.2 障碍设施的拆迁 (10)6.3 树木砍伐 (10)7 施工图预算 (10)7.1 预算内容及深度 (11)7.2 工程量计算原则 (11)前言为提高公司配电网建设水平,贯彻落实公司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适应坚强智能电网的建设要求。
根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规范配电网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能力,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建设成果,公司组织编制了配电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本系列标准共分为 3 个部分:——第 1 部分:配电部分——第 2 部分:配网电缆线路部分——第 3 部分:配网架空线路部分本部分为系列标准的第 3 部分。
本标准是按照DL/T 800-2012标准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标准分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配电网建设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单位):配电网建设办公室、乌海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凯、袁海、樊海龙、王磊。
大型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15通信部分

ICS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大型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5部分:通信Regulations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Detailed DesignDocuments of Large Scale Fossil-fuel Power PlantPart 15:Communic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大型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5部分:通信Regulations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Detailed DesignDocuments of Large Scale Fossil-fuel Power PlantPart 15:Communication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批准文号: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2)3 总则 (3)4 通信部分施工图成品文件内容 (4)5 施工图总说明及卷册目录 (5)6 标识系统 (6)7 设备材料清册 (7)8 载波通信 (8)9 厂内通信 (10)附录A通信部分施工图阶段典型工程项目(2×600MW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分册目录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设备清册表格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典型主要材料清册表格 (15)条文说明16I前 言本标准为《大型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中的第十五部分,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深度通信部分的要求,涵盖了火力发电厂厂内生产管理通信及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计、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设计。
本标准为系列行业标准,该系列标准包括以下15个标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总图第3部分热机第4部分输煤第5部分除灰第6部分化水第7部分脱硫工艺第8部分电气(一次、二次及系统二次)第9部分仪表与控制第10部分土建建筑第11部分土建结构第12部分暖通第13部分供水消防第14部分水工结构第15部分通信本系列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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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内容xx规定时间:2003-12-29 10:05:34 |[<<][>>]第一章总则第1条电力系统通信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织部分,是电力系统实现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重技术手段。
第2条根据电力前期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电力系统通信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分为电力系统通信规则(通称通信规划)和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简称系统通信设计)两个阶段它们分别为电力规划和电力系统设计的组成部分。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的或复杂的问题可安排做专题报告。
对大型通信干线项目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系统通信设计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要求,在通信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3条当系统通信设计进度赶不上工程需要或由于电力系统和有关调管理体制等变化而使原系统通信设计有局部改变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安排相应的接入系统通信设计。
接入系统通信设计是局部性的设计,其内容深度一般与本规定相同。
第4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应从全网出发统筹安排包括电话、远动、继电保护、计算机等各种通道的综合性总体设计,系统通信设计的设计年限和设计范围一般应与相应电力系统相一致。
电力系统通信规划一般在电力系统设计和电网调度管理原则基本确定之后进行,并与电力系统调自动化设计和继电保护设计平行或交叉进行。
其设计任务一般与电力系统设计任务同时下达。
第5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的任务是一个与电力系统生产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可靠、灵活和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资效益显著的电力通信网,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服务。
系统通信设计和大型通信干线可行性研究经审查批准后可供据以:1、对发送变电和调度工程设计中的系统通信部分及联网工程通信设计起原则指导作用。
2、作为编制通信干线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3、对下一级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起原则指导作用;4、安排需要xx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5、"安排研科课题,对新设备的研制提出使用要求。
第6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调及以上调度的电力系统使用。
第二章电力系统通信现状第7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应说明电网下述情况:1、电力系统概况(1)电力系统现状、网络结构和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特点。
(2)电力系统地理接图,其上标明:主要发电厂容量、系统内调频厂、输电线路电压等级和长度等。
(3)电力系统发展情况和主要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2、电力系统调度管理(1)调度管理原则及管辖范围。
(2)设计电网调度中心所在地。
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情况(1)系统调度自动化范围、水平和信息分布。
(2)信息传输方式、速率,采用的主要装备型式及运行情况。
(3)远动、自动等信息对通道的要求。
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情况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原则和对通道的要求。
5、通信网现状(1)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包括高频保护收发讯机、远动专用载波机)通道组织、设备型式、收发信频率、导频频率、结合相、结合设备,载波终端站至调度所间的通讯设施各载波站的备用电源情况:运行情况。
(2)无线电通信系统(微波、特高频等)电路起迄点各站位置、站距、设备型式、容量、电路分配和实际使用情况、工作频率、铁塔高度、电路运行情况。
(3)有线通信系统(明线、电缆、光纤等):起迄点设备和缆线型、规格容量、敷设方式、电路分配和实际使用情况、电路运行情况。
(4)信息交换系统:信息交换“节点”位置、交换设备选型、交换方式、接口标准等。
(5)对重要发电厂。
变电所必须逐个厂所说明其调度电话和远动通道的构成(从用户到用户)和运行情况以及通信备用电源情况。
(6)主要发电厂、变电所及无线电通信机房面积、扩建余地。
第8条系统通信设计应对电力系统通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对策。
第三章电力系统通信网络组织第9条系统通信网络组织和结构1、系统通信网络的结构应与电力系统的分级管理体制相适应(平时和紧急情况时)。
2、各种信息的信息流量分布和对专用通道的数量和技术要求。
3、通信方式和制式的选择。
4、通信网络的组织。
从分析信息流分布入手,对通信网络架,通信干线的建设和通信方式(或通道)间的协调配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必要时应作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5、信息交换系统的考虑包括体制选择、组织原则和信息交换“节点”的设置提出交换设备的选型或技术要求。
第10条列出各种主要通信设行数量在统计和总投资估算以及拟建通信干线项目的规模、建设年限、建设顺序和投资估算。
第11条列出为实现本系统方案必须进行科研课题的内容要求和对新设备研制提出使用技术要求。
第四章电力线载波通信第12条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
注:本章所称电力线载波通信包括利用输电线路导、地线传输的各种通信方式的相应结合方式。
第13条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设计1、电力线载波通道网络组织方案和载波终端站的选择。
2、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的选型。
3、电力线载波系统频率分区方案。
要考虑与通信干线网络的配合的电力系统发展中联网的情况统筹安排。
4、根据电力线载波通道衰耗估算,提出通道的频率选用的分配的原则。
注:系统通信设计本应包括载波频率分配,由于涉及频率管理等问题目前各地作法也不一致,故可暂按各地现行习惯分工进行。
在实行工作中要落实频率分配。
5、设备统计和投资估算。
第14条对原有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的技术改造措施。
第五章微波中继通信第15条微波中继通信部分包括以下内容:1、拟建电路的必要性,起迄点和路由方案比较,是否分期建设和延伸。
2、电路设计容量和话路分配。
3、设备制式和工作频率的选择。
4、全程电路总站数及终端站、中继站、可供音频接口站数的配置。
5、各站天线架设高度及交通、水源、电源、生活条件等情况的说明。
6、作出五万分之一或其它合适比例地形图为基础的推荐路由方案的断面图。
7、复杂路由和影响路由方案的站址应到现场踏勘,明确建站的可行性。
8、拟建电路技术难题及解决的可行性。
9、与其它部门建、租用的可能性。
10、"投资估算(站外设施费用单独注明)。
11、"电路建设年限的意见。
第16条远期建设的微波中继通信电路可从信息流分布和组网出发论证建设该电路的必要性、提出设备制式和容量的选择建议,投资估算和建设年限。
注:本章规定也适用于特高频通信。
第六章有线通信第17条有线通信(电缆、明线、光纤等)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建通信线路的必要性和用途。
2、线路起迄点、建议路由和长度、电路容量。
3、有线通信类型和敷设方式的选择及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4、主设备型式、缆线规格的选择。
5、投资估算。
6、建设年限。
第七章其它通信方式第18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其它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内容深度根据具体情况和发送变电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的必要性、用途。
2、建设规模、方案站址和技术经济比较及可行性论证。
3、投资估算。
4、建设年限。
第八章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文件第19条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前述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并说明任务来源、上级指示和本次系统设计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20条系统通信设计图表1、现有及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地理结线图(套用)2、现有及设计水平年调度管理组织系统图。
3、现有及设计水平年、自动、计算机信息分布图和远动、自动、计算机信息传送网络结构图(套用)。
4、通信系统网络结构总图。
5、"现有及设计水平年电力线载波通信系统通道组织图。
6、电力线载波频率分配(分区)图表。
7、现有及设计水平年有线通信系统图。
10、"各种通信系统主设备数量汇总表。
11、"通信干线项目汇总表。
12、"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13、"投资估算。
14、"其它图表。
注:上述图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或分开。
附录:需搜集的设计基础资料一、电力系统资料1、现有电力系统地理站线图。
2、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设计资料。
3、电力系统调度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包括管辖范围和调度所所在地,现况由电网主管部门提供)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资料1、现有及设计水平远动自动,计算机信息分布图和远动自动,计算机信息传送网络结构图。
2、设计水平年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资料。
三、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对通道的要求和继电保护专用频道发讯机资料。
四、通信资料1、电力系统通信现况(由电网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2、生产运行单位对电力系统通信的的近期改进计划。
3、"本系统地区其它部门的通信情况(现状和发展规划)。
4、通信设备资料。
五、其它。
通信干线(微波)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规定(试行)一、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干线电路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效益。
2、本次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二、传送各类信息的需要情况和通信现状1、沿线有关发电厂、变电站传送各类信息近远期需要情况。
2、通信现状(1)沿线每一发电厂、变电站的通信现状(说明其主、备用调度电话和远动通道是如何组织的及电路运行情况)。
(2)与其它部门合建、租用的可能性。
包括电路可靠性、技术、经济、管理、近远期租用、合建情况的分析。
三、拟建的通信方式及规模1、拟建的通信方式及推荐依据(技术经济比较)2、拟建的建设规模及依据起迄点、电路容量、总站数及需提供音频接口的站,是否分期建设延伸。
四、设计方案1、通信干线路由方案比较及推荐路由的基本走向的可行性(疑难地段要现场勘查)。
2、电路分配3、设备选型。
4、站址方案和建站条件。
(1)涉及影响路由方案成立的站址的外部协议条件(如有关无线电管理、城市规划、外界雷达站无线电台的干扰环境保护等)要落实。
(2)拟建站址的交通、水源、电源、地震、生活条件等建设的可行性。
5、拟建电路中技术等疑难问题解决的可行性。
注:如路由各段采用不同通信方式时,说明理由。
五、投资估算每一微波站的投资估算(分别设备费、土建费、铁塔、站外工程、征用土地费等)。
六、建设年限注:1、关于资金来源、建设分工等在上报计划在务书时补列。
2、当通信干线采用微波以外的通信方式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和有关通信专业的要求编制。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发电厂输电线路容量万千xx大型25以上中型2.525小型2.5以下电压110以下,或110且线330以上且长度为250公里以千伏路长度为250公里以下110以上或110并上1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