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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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0号令)

解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30号令)
解读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30号令)
• 一、出台背景
• 1、依法治国的需要 •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 • 2、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需要 •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 档案事业发展。 • 3、《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档案法》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27条
• 5、档案开放利用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在档案利用工作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 开放档案的。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 • 违规收费情节把握:收费时间长短、社会 反响、收费数额等。 •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行为,包括不 按规定时间、不按范围开放、对开放设限。
• 5、颁布实施的意义 • 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 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整合了档案法律法规中 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开启了对档案违法违纪 行为行政问责的先河。
• 二、适用对象 • 1、行政机关公务员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 行。
• 1、档案形成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 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 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数量、价 值、造成的后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借故推托等。
• 2、档案收集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 《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收集工作 中的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向指定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或缩 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 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 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等。

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

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

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是针对中学教师、学生等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和处分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档案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学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虚假操作:教师、学生伪造、变造或篡改档案等行为;
2. 违规使用: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使用、调阅、泄露档案等行为;
3. 丢失损毁: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行为;
4. 私自处理:私自处理档案或擅自销毁档案等行为;
5. 滥用职权:教师、学生故意滥用职权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6. 不按程序操作: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档案管理事务的行为;
7. 不当保管: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归档档案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如:
1. 通报批评;
2. 记过或留校察看;
3. 下岗(对于教职工);
4. 暂停学籍或开除学籍(对于学生);
5. 给予警告;
6. 责令退还违规使用的档案材料并进行纠正;
7. 经济处罚或赔偿;
8.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制度,具体的实施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进行制定和执行。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制度关于惩罚条例

档案管理制度关于惩罚条例

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有效性,维护档案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中的惩罚条例。

一、档案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处罚1.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故意泄露、篡改、销毁档案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复印、复制、拍摄、传输、借阅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档案管理人员不按期归档、不按规定整理档案、擅自更改档案目录、擅自处理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档案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规行为处罚1. 员工私自复印、复制、拍摄、传输、借阅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按期归档、不按规定整理档案、擅自更改档案目录、擅自处理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借阅档案材料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5. 员工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外,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处罚执行1.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员工,由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2. 处罚决定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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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档案部门规章
档案部门规章有三类
一是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 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 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三是国务院的其他部委单独制定 但国家档案局同意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范 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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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法律
直接关于档案工作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
(1987年9月5日制定,1988年1月1日施行, 1996年7月5日修正,2016年11月7日修正。)
档案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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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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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 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 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 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2017年三月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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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98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2月27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
•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 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难道信息开放十年后,再作为档案封闭十年?应当通过立 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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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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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 • 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 位; •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 处分的轻重,要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 情节: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违法情节是指违 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变化、结束及其影响或 危害程度。 • 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免除。
• 1、档案形成环节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 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 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为。设置了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拒不归 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文件数量、价 值、给单位工作造成的影响后果、工作秩序的 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推托等。
• 三、处分的种类 • 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确定 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和开除。
• 当发现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作出具 体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切实做到“三个应当”,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处分与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2、档案收集环节违法违纪行为。 • 《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 作中的二种违法违纪行为:拒不按规定向指定 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反规定扩大 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 第四条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 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拒”指明确拒绝、屡催不交、无正当理由推托、 态度恶劣等。 •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 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 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
•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 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 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 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 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 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 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 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 予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规定》解读
• 1、行政处罚 • 2、行政处分 • 3、刑罚
• • • • •
一、立法目的 《处分规定》第1条 为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有效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有关处分的规定
• • • •
二、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2条: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 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接收档案主要指国家档案馆。 • 情节把握:涉及档案数量、涉及单位多少、社 会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对责令改正的态度、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 以上是行政处分的共有的情节,档案违法违纪 还有一些特殊情节:如主观恶意程度、动机、 档案数量、价值大小、损害程度、社会影响大 小等。
• 四、违法违纪具体行为及给予的处分 • 违法违纪行为,就是违反了档案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或者消极地实施了违反 规定的具体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 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处分规定》采 用列举方式,确定了二十种违法违纪行为。
•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 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 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 情节。
•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 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 属实的。
• 以责任人员是否实际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为标准,上述五种责任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有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另一类是单位 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前者是具体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后者是应承担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责任人员。进 行这样的区分,就是要强调突出档案管理工作中 的领导责任,作为领导人,虽然没有实施违法违 纪具体行为,但只要其领导的单位有档案管理违 法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就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受 到相应的必要处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类为: • 警告; • 记过;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开除。
•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 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处分权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行使。但监 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 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 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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