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爆物品管理办法通用版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范本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存储、使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品是指能燃烧或者爆炸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态、固态、气态的易燃、易爆物质、化学品和压缩气体。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应法规对易燃、易爆品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必须事先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证书、单位营业执照、使用和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租赁合同、使用和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二)个人:申请表、身份证明、自有住房产权证书或者租房合同、使用和经营易燃、易爆品的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经主管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放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重新办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品使用许可证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禁止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易燃、易爆品存储要求第十条易燃、易爆品的存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易燃、易爆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品的存储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面积和空间满足易燃、易爆品的存储需要;(二)具备防火、防爆、防雷、排水、通风等安全设施;(三)设有专门的仓库,并对不同类型的易燃、易爆品进行分类存储;(四)设有消防器材和灭火系统,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品的存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维护计划和紧急应变预案。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品的仓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严禁与其他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混放。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危爆物品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危爆物品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危爆物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危爆物品存储管理第六条危爆物品应存储于专门的仓库,仓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危爆物品的存储位置应合理布局,防止危爆物品之间的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
第八条危爆物品的存储区域应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符合危爆物品的分类和储存要求。
第九条危爆物品存储区域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防护罩、报警器等。
第十条危爆物品的存储容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危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四章危爆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危爆物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危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危爆物品的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危爆物品的运输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危爆物品的运输期间,应加强安全监控和跟踪,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五章危爆物品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危爆物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乱用危爆物品。
第六章危爆物品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危爆物品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蔓延。
第十九条危爆物品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
第二十条危爆物品事故应建立事故记录和事故调查制度,总结教训,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二十一条危爆物品事故中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追责问责。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产生火灾、爆炸、毒害、放射性危害或其他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负责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危险爆炸物品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关于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允、便捷的原则进行,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危爆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单元台账,清晰记录生产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危爆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销售条件,严格按照规定销售,并确保销售的物品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销售岗位,负责安全销售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销售培训,提高其安全销售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收入情况,并保存相关的销售凭证。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模版(3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品是指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质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油类、气体、化学品、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包括与易燃、易爆品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易燃、易爆品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严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条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七条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
第八条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品的生产装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管理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品生产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所有涉及易燃、易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安全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穿戴护目镜等安全设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通过自查、自纠、自改,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应当分类储存,按照不同类型、性质分别存放,防止相互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储存安全。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危爆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二、危爆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危爆物品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所有措施必须以安全为出发点和归宿。
2. 法治原则。
依法管理和使用危爆物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
3. 预防为主。
加强危爆物品的使用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4. 综合治理。
危爆物品的管理不仅仅是管理单一物品,还需结合整体安全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
三、危爆物品的类别和管理要求1. 爆炸品类爆炸品是指能产生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
对于爆炸品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监控;- 定期检查危险场所,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进行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易燃气体类易燃气体包括液化气、煤气等。
对于易燃气体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严格的供应和购买许可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安全生产,加强各环节的监管,避免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定期检查使用场所,确保设备和管道的完好。
3. 高压气体类高压气体包括氧气、氮气等。
对于高压气体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使用和储存,防止高压气体被非法使用或盗窃。
四、危爆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1. 生产管理对于从事危爆物品生产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检测和验收所有生产的危爆物品,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2. 销售管理对于从事危爆物品销售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销售;- 对购买危爆物品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确保合法购买和使用;-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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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87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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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管理
1.目的
1.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2.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1.3.保证生产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1.4.保护环境。
2.责任
2.1.项目部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2.项目部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3.内容
3.1.凡在项目部范围内储存、使用化学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2.本制度所指点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际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3.3.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4.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3.5.项目部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
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
3.6.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3.7.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3.8.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
3.9.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3.9.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3.9.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3.9.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3.10.危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
3.11.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3.12.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
3.13.危险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3.13.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
3.13.2.遇热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存放过程中,要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二、爆炸物品管理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小龙一标项目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小龙一标项目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龙一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龙一标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科负责对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负主要管理责任。
安全科每个季度定期到施工点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追究责任,并要求立即整改。
小龙一标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全员共同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本办法所指爆破物品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易燃易爆物品。
1.4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遵循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各施工部门、保障安全生产的原则。
1.5 小龙一标项目各科室和个人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1.6小龙一标项目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2.监督管理
2.1小龙一标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每10天对爆炸物品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2.2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对小龙一标项目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3对于违反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等行为安全科应报请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不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存储的,签领手续不齐,登记不清,爆炸物
品帐目不符,以及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炸物品的处于相关单位每次1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处于每次5000元的罚款。
2.5 爆炸物品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于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
3.附则
3.1本办法由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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