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司法证明的概念及对象

合集下载

证明、证明对象

证明、证明对象

二、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1、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实性”。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 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第二,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第三,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2、正当性: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 性。具体来说,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要合法 第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实际上,诉讼程序或者证明过程的正当性最典型地体现在当事人 对证明的参与以及对当事人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
证明、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 实来认定案特征: 第一,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 定必须查明的事实,是适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础。又称为要件 事实或者待证事实。 注意区分: 1、全案事实:是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所了解到的所有情况, 其中可能与本案有关,也可能与本案无关。 2、案情事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的与本案有关 的一切事实。 3、案件事实:是案情事实中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
第二节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1、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 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方式相同 3、证明主体相同 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第二、证据的种类不同 第三、证明标准不同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 第五,证明的程序和规则不同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瑞文教育文库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瑞文教育文库

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成为会员免券下载立即下载1下载券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需要1下载券立即下载成为会员,免券下载浅析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即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或者说,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

由于司法证明活动存在于各种诉讼过程之中,所以也可以称为“诉讼证明”,或简称为“证明”。

证明的基本含义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此概念貌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个语词的时候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

例如,证明可以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可以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可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还可以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即使在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对证明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例如,有人认为“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①;有人认为“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②;有人认为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③;也有人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④;还有人把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⑤。

上述观点的差异,既反映了人们对“证明”概念的不同理解,也反映了证明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义性。

与此相关联,人们在使用与司法证明有关的概念或语词时也存在着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一、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理和规范,并进而明确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

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

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证据法第五章

证据法第五章

4、证明的动因是受证明责任的影响和支配 法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 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未能达到法律 要求的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 因此,证明责任是证明的中心环节。整个证明活动 均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进行,不承担证明责任就没有证 明的义务,也无证明的必要。证明责任不仅提供了证明 的动因,而且确定了证明的目标。
三、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 义,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叫证明客体或 待证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法律事实(行为与事件)
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 的核心。
2、免证事实
一般将案件事实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需要当事人 承担证明责任; 免证事实,是一经主张,免除当事方举证责任, 无需证据加以证明,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 从国外关于免证事实的研究看,一般涉及三部分: 一是司法认知;二是推定;三是自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本身无诉讼主张,不 存在败诉风险,因此法院更不可能成为证明主体。也即, 证明指向的目标是审判人员,也就是证明给裁判者看或 者向裁判者证明,而不是由裁判者来证明。
2、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争议,一 类是法律争议,有时也表现为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结 合。当事人的证明和法院的裁判都是围绕当事人双方的 争议事实展开的。诉讼的目的就是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 实,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一、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一)传统的证明概念
一般认为,“证明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 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活动。” 按照这一理解: 证明的主体,广义上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狭义而言则仅指司法机关及其 办案人员。 证明的客体为案件事实。 证明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阶段。”

第五讲 证明责任

第五讲 证明责任
对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审判 中,法官发现诉讼已快结束,但案件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而法官只是案件 的评判者,不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庭外调查 取证,而法官必须作出判决,所以,举证责任的设立,就是使无法对自己主 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对法官来说, 就没有判不了的案件了。 举证责任的4层含义,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责任,前面3层含义,是 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叫行为责任,主观责任;第4层含义是结果意义上的 责任,也叫结果责任。
2.德国早期的主要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消极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待 证 事 实 说 消极事实说 积极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内界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外界事实说 外界事实:是证明对象,主张之人应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举证责任。具体介绍对我国影响较大的罗森 伯格为代表的规范说。 权利发生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承 担证明责任 民 事 实 体 对 规 立 范 规 范 权利妨害规范 否 认 权 利 存 在 之 人 对权利受妨害法律要件存在 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两者发生作用的时间不同
结果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但只是潜在作 用,只有完不成行为责任,才发生实 际作用。所以说,象一只无形的手。 行为责任: 自诉讼开始就存在,且发挥实际作 用,直到诉讼结束。
(4)能否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不同
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行为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法院协助履行
2、证明责任的内涵 、
(1)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这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2)提出证据的责任 (3)运用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说服法官的责任; (4)不利后果负担的责任。举例 如果前面3项责任完成了,那么,就不会有这第4项责任;只要前面 三项中有一项完不成,就会发生这第4项责任。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昨天谈了“证据规则”,今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具有四个要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比如,公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的,对这些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

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而由公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活动,是对司法证明的补充。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1.对定罪事实、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以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累犯情节,适用死刑的量刑情节等。

那么,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

法学证明的概念法学证明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证实某一事实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证实行为。

它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法官、陪审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作出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证明既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过程。

法学证明的概念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这一过程涉及到调查、询问、勘验、鉴定等多种方法,以确保能够获得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争议的事实。

其次,法学证明还包括对证据的鉴定和评价。

法官或者陪审团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证明的依据。

最后,法学证明还包括证明的方式和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遵循。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能进行伪造、篡改或者歪曲。

再次,证据的充分性原则。

在证明事实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相关的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或者缺乏充分的证据就作出裁决。

最后,证据的适用性原则。

证据必须与争议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并且有足够的法律效力,才能成为证明的依据。

法学证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学证明的过程,能够排除一些不实的、假冒的证据,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其次,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学证明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行为或者主张,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法学证明也是法律规范和权威的体现。

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证明,能够保障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有效。

然而,法学证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9司法证明的方法

9司法证明的方法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 验法则,推论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如: 张三在案发现场则推定其知晓案情 李四离现场2公里则推定其不可能听见 王五是盲人则推定其不能看到现场情况 原告不能提供借据则推定借款事实不存在 是自然人则推定其精神正常 被告阅读了合同文本则推定其全部了解了合同内容
———F.詹姆斯
一、免证规则 免证规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那些无需用证 据来证明的未知案件事实,凭借司法人员的经 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等直接加以确认的证明规则。 它包括: 推定 司法认知
二、推定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 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 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 一种证据法则。 涉及两种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其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救济方法是反证
2、与推定有关的几个概念
推理——发现事实
推论——证明事实
推定——认定事实
拟制——视A为B
3、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如: 张三手上带着一块劳力士手表则推定张三为其权利人 失踪达一定期限则推定死亡 表见代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就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则推定是使 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被告人就其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民法上的过错推定
第四节
同一认定方法
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因为它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客体,是区别于所有其它客体的。无 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两 个客体能够相似的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别它 们,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

司法证明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及其规则体系。

它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程序等。

司法证明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司法证明制度的作用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司法证明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
据。

2.保证司法公正: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保证了
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证明制度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和诉讼成本的浪费。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司法证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公开证据和法律
事实,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研究和应用,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证明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否定说


折衷说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免证事实?
使2
用/
免证事实 = 已知事实 + 没有争议的事实
者2
内8
• 已知事实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可以推定的事实 + 已经确认的

事实

• 没有争议的事实 = 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免证事实是否包括法律、规章,尤其是外国法、

自治法规、习惯、法理或国际条约等?

讼活动)

, 明确证明的方法(是否仅限于证据)

绝 明确证明是否仅限于审判阶段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者2 内8 部 学 习 参 考 , 谢 绝 上
本2
课0
件2 证明就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活 仅0 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或免证 供/ 方法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 使2 活动。 用/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经查,取款人“胡光仁”所用的身份证 供/ 是假的,根本没有此人;而其所用胡光
使2 荣的身份证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
用/ 已经在报纸上登了遗失启事并领了新的
者2 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存在
内8
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

帐号都漏写了前七位数字,身份证号码
“明”是指明确、说明或表明。


传统观点:


• 片面强调证明就是一种认识活动;


• 对证明主体的界定十分混乱。



本2
课0
二、证明的定义
件2
仅0 供/
重新认识证明定义的关键
使2 用/ 区分证明与证据
者2 内8 区分他向证明与自向证明 、证明

与查明

习 明确证明的性质(认识活动 V. 诉
事实
排除或减
轻刑事责 如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等事实
任的事实
程序事实 如有关强制措施、回避、期
课0
件2
仅0 供/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使2 用/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者2 灭的事实
内8
部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学 习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
第五讲 司法证明的概念及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者2 内8
诉 讼
部启
学动







一、证明的构成 (结构图)
证明方法


明 主
证明环节
明 客

证明规则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司法裁判
本2
课0
二、证明的定义
件2
仅0
供/ 使2
司法证明究竟是什么?
用/
者2
从字面上看, “证”是指证据,
内8
者2 其包括两层含义: 内8
部 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

察官等运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 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

参 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的认识活动。
, 谢
司法证明=法律事务中的证明 <证明


本2
课0
三、证明的对象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证明的承受者——需要证明的事实
学 习 参
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替 取款人填写的,等等。然而,银行坚持 说他们是照章办事,行为绝无过错,因 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

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而言,
, 证明对象各是什么呢?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使2
用/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者2
内8 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
者2
内8 如何理解“案件事实”?

学 习
全案事实 > 案情事实 > 案件事实 > 待证事实

(争议事实、诉争事实?)


案件事实 = 待证事实 + 免证事实



本2
课0
件2
仅0
实体法事实 v. 程序法事实
供/
使2
肯定说
用/
者2
否定说
内8 部
折衷说
学 习
证据事实?

肯定说




本2
课0
件2
仅0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供/
使2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
用/

者2 内8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 刑情节的事实

学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


参 考
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 程序事实等 谢


三、证明的对象
被指控犯 罪行为构 成要件的 事实
(1)被告人的身份;(2)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3)
课堂讨论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4)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6)主观上故意……
与犯罪行 为轻重有 关的各种 量刑情节 的事实
从轻处罚的事实,如抢劫金额、抢劫手段、
•排 的 可如除违 罚何行法 性理为性 的 解如本被案害中人的故证意明引对诱象的?事实

理性有关的事实

习 参
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
考 事实
, 谢 行政诉讼程序事实等


三、证明的对象
本2
课0
补充思考
件2
仅0
供/
使2
结合电影《秋
用/ 者2
菊打官司》,
内8
试述证明的构
部 学
成及对象。



, 谢
(1’13’’50)


本课件仅供使用者
参实

, 有关外国法律法规的事实等



三、证明的对象
Zaha Hadid设计的的马德里法院
本2 课0 件2 仅0 供/ 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 使2 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金额4.8 用/ 万美元。1996年1月31日,他拿着 者2 到期存单取款,却被银行工作人 内8 员告知其存款已经被人挂失取走 部 了。银行的人说,那四笔定期存 学 款是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弟弟的 习 “胡光仁”取走的。那个人于 参 1996年1月12日拿着自己和胡光荣 考 的身份证办理的挂失手续,然后 , 于1月19日转存,又于1月25日兑 谢 换成人民币全部取出。 绝 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