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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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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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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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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控制人无法主 张权力
(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力的其他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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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讼时效的中断
1 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致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为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 可中断多次,但不得超过20年
特殊情况,下列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证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 (4)其他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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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力预定存续的 期间,债权人在期间不行使权力,预定期间届满, 变可发生该权力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 基本理论
1 概念 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 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 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存
在,且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满不消灭实体权力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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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 用。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2 可援用的主体不同 3 法律效果不同 4 期间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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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源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PPT课件

1、“不可分”不能理解为几何上的“点”,它可以 有实际的长度,但在生活观念上被点化;
2、期日的分类: “独立期日”和“附属于期间的期日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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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
期间,民法上有意义的时间段,以一定的时点为起 点,另一时点为终点所持续进行的时间跨度。期间的两 端是“期日”,所以期间的确定,离不开对其起始和终 止期日的确定。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主要体现为“期间””。时效制度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指一定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其效果可以直接引起 权利变动。时效制度的价值在于稳定固定时期发生 社会信赖利益的事实关系。时效分为“取得实效” 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前者属于所有权的 一种取得方式;后者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自己 的权利。
民法对于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而且连续进行的期间,一般 采取历法计算法。如宣告失踪期间,“下落不明满两年”;对于时、 分、秒为单位,或者以星期、年、月为单位的“非连续累计期间”, 适用自然计算法。《票据法》第107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 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 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特别法优先)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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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上时间规范的作用类型和法律属性
民法 对
时间 规范
一般的 时间标志
期日 期间
法律 事实
除斥 期间
o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点 o 法人设立、终止时间点 o 成为完全民事(刑事)能力之日 o 合法适婚、劳动年龄
o 宣告失踪或死亡期间 o 附期限的合同 o 租赁的最长期限《合同法》 o票据承兑期间和付款提示期间 o……
② 约定优先:《民通意见》第199条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 定的,按约定办。

《时效与期限》PPT课件

《时效与期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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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受侵害所处 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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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时间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 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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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述: (一)概念:
时效,时间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 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 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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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的构成: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以和平公开的方式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 主体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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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
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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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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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时效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和 平、公然、善意、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 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 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称占有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 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 法律效果。
(1)适用对象不同 (2)法律效果不同 (3)期间性质不同 (4)期间起算不同 (5)法院是否能主动援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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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2 .特别诉讼时效 3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诉讼时效)

第九章 时效制度(2009司法解释版)PPT资料41页

第九章 时效制度(2009司法解释版)PPT资料41页

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法院的答复:“时效制度属
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使用或
改变时效期间。”
[2019]民二他字第28
号?如何设计变更诉讼时效
2020/1/8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 区分“起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民诉法意见153条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的实Biblioteka 权利也不消灭,而转变为“自然权利” ;
了长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 生之日起六年。
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 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 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 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 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0/1/8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 效。《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

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
试比较各国的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并说明建立这一制度的理由。 (第七讲第二题的主讲人)
王洪萍 1001301727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1、得时效的立法目的 2、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
从本条可以看出,适用登记取得时效时,权利人必须是己 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人。法律也并不要求权利 人须对土地进行公开的占有,而仅要求其有不动产登记薄 上的权利。此类型的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2、占有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27条规定:“(1)土地由他人 自主占有三十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 序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2)取得除权判 决的人,因作为所有权人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 注册而取得所有权。”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3、取得时效的中断 《日本民法典》第164、165条规定了取得时
效的自然中断:“占有人任意中止其占有, 或其占有被他人侵夺时。” 取得时效中断,简言之就是占有人失去了对 财产的占有。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1、立法模式:实体权消灭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一)债权,因十年间
消灭时效
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 灭之制度。
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民法中的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度
德国民法对时效制度采取分别主义立法模式,将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别立法。 消灭时效制度 第一编“总则”中专设第五章“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 第三编“物权法”

第六章 时效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 教学课件

第六章 时效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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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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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甲乙丙三个村庄相邻,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
特大洪水,土地淹没,洪水退后,土地沙化,已不能耕种,
村民被国家迁往他处安置,该土地废弃撂荒。第二年开始,
甲村村民看到荒芜的沙化土地十分可惜,就开始在原来三
个村庄的土地上种植红柳,一直坚持了20多年,红柳成
林,土地质量已经改良。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在此建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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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时效制度》课件

《时效制度》PPT课件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时间管理。了解时效制度的定义、种类、优缺点以及在 企业中的应用和未来发展。
什么是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一种用来管理和优化工作流程中时间要求的系统和规则,旨在提 高工作效率和时间管理能力。
时效制度的种类
时间限制制度 购买保障制度
时限性提醒制度 员工考核体系
时效制度的优点
1 提高效率
2 节约时间
3 减少工作压力
时效制度的缺点
1 可能影响员工司形象
如何落实时效制度
• 设定合理的时限 • 提供必要的培训 •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时效制度在企业的应用
生产制造行业
贸易流通行业
服务行业
时效制度的未来发展
1 人工智能辅助
2 数据分析支持
总结
1 时效制度是企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的必要手段 2 采取合适的措施可以规避时效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3 未来,时效制度将会得到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完善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第四讲时效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 时效期继续计算”。
99年10月4月10日
8月10日 7月10日 11月10日
1、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6、141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分两种: (1)普通时效:期限为2年 (2)特殊时效:主要适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
特殊时效包括两种: 其一:《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时效,期限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其二:除《民法通则》规定以外的,单行法 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 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在以上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冲断了铁
路、公路、交通通讯)或者其他障碍(如债权人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等)自2001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中断一 个月,那么时效从2001年8月10日后继续 计算,并将中间耽误的一个月补上,即时
效向后顺延一个月,至2001年11月10日。
2、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况: A、起诉(不受理、驳回、撤诉——不算起诉) B、请求(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C、债务人同意履行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 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
如:债权人当时年幼,或在台湾与大 陆相隔 绝等。 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

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分析


效的法理正 当性 ; 最后 , 在上述基础上提 出国有财产适 用取得 时 基础 , 基于公有制 的生产关系 , 即劳动者在共同 占有生 产资料基
效 的 可行 途 径 。
础上系的
“ 轴心” 普照 的光” 是社会主义社会 的主体生产关系 , 和“ , 它决定 着社会主义社会其他一切生产关系性质 , 决定整个社会经济制度
维普资讯
2总第 8 8) 0 8 4期期 0 ( 年第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r ERR【 U 几J sC RE
N 820 O. , 0 8
( u ua vt O 8 ) C m li y . te N 4
国有 财产 适 用取 得 时 效 分 析
“ 在法律 上的公有 和私有概念下 , 国家所有的物应 当分 为两 类: 一类是用 于公共利益 的不可交易 的财产 ; 另一类是用 于国家
经 济 利益 的可 以交 易 的财 产 。 前一 类 财产 属 于 公 共 财产 和 公 共所 行性 , 而且具有法理正 当性 ; 另一方面 , 国有财产具有特殊性 , 立 有权 ; 后一类财产是 国家的 ‘ 私有’ 财产和 国家享有 的私所有权 。 ” 法应 当在构成要件上对 国有财产适用取得时效作 出不同于私人 “ 公共财产用于满足公共利益 , 为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法律
时效 。肯定说则认为 , 如果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只适用于私人 财产 主体地位之虞。
而不适用 于国有财产 , 么就与《 那 物权法》 平等保护原则相违背 ,
因此 , 国有 财 产应 当跟 私人 财产 一 样 适 州 取 得 时 效 , 不应 该 在法
律上 搞 特殊 。
二、 国有财产 适用取 得时效 的法理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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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 ---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动产取得时效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三 节中的第二小节。
《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 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 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 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3、取得时效的中断 《日本民法典》第164、165条规定了取得时
效的自然中断:“占有人任意中止其占有, 或其占有被他人侵夺时。” 取得时效中断,简言之就是占有人失去了对 财产的占有。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1、立法模式:实体权消灭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一)债权,因十年间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1、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1)以所有的意思,
二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 有权”;(2)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平稳公然占有他 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 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从规定上可以看出,在构成要件上,不动产较动 产而言更加严格,即要求占有人在占有开始的时 候必须是善意并无过失的,但占有之后若由善意
我国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了四种特殊 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 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为1年;第137条规定了诉 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223条规定“(1)以抵押权、船舶 抵押权或者质权担保的请求权,其时效的消灭不 妨碍权人就其担保物求偿。(2)为担保请求权而转 让的权利,不得以请求权的时效消为理由要求返 还。(3)对利息或者其他定期给付的拖欠部分的请 求权的时效消灭的,不适用前二款规定。” 结合Art222和Art223条可以看出,消灭时效的客体 是债权请求权。
•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 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都简称为 《规定》)
• 《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将诉讼时效的客体明确为债 权请求权.
• 《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与德国相同,消灭时 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模式,消灭时效 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 发生的请求权。
转变为恶意,则不影响取得时效的成立。
日本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2、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63条规定:“以为自己的意
思,平稳而公然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者,于二十年或十年后取得该权利。” 这表明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之取得时 效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样,都不必 以善意为构成要件,只要求以自己的意思 公然、平稳地行使权利。
3、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
英美法系主要是不成文的判例法,因此并没有法 律直接规定时效制度,但有规定与取得时效在功 能上相当的时效占有和反向占有以及与消灭时效 功能相当的出诉期限。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一、时效占有 时效占有是指通过长期使用某物而创设权利的一
种方法,依时效占有可取得地役权和取益权。
消灭时效
因一定期间权利之不行使,而使其请求权归于消 灭之制度。
二、各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2、日本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3、英美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4、中国财产法中的时效制度
1、德国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对时效制度采取分别主义立法模式,将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别立法。 ➢ 消灭时效制度 第一编“总则”中专设第五章“时效” ➢ 取得时效制度 第三编“物权法”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二、反向占有 • 反向占有起源于英格兰传统的封建法,是指某人在一定期限经
过后,未对其权利侵占者提出诉讼,根据权利相对性的原理,而 使反向占有人直接取得最优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在英国,目前 规定这一制度的成文法主要有《1980年时限法》及《2002年土地 登记法》。 • 反向占有其实是以消灭时效为基础的,它是阻碍原权利人通过 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并非直接将权利赋予反向占有人,反向占有 人是根据权利相对性原则而取得优越权利证明。 • 在英国,反向占有一般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则一般适用侵占制 度(Conversion),两者具有相同效果;在美国,反向占有规则同时 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 在英国,通过反向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期间为12年。在美国, 各州对于反向占有的规定存在很大区别,比如,不动产的反向占 有期间在纽约是10年,在加利福尼亚则为5年;而且,根据一个州 关于反向占有的规定所进行占有的标的一旦离开该州,则期间将 停止计算,待该标的重新回到该州后再继续计算期间。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的规定是区分动产和不动 产的,并分别进行立法。 一、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两种类型: 一为登记取得时效(第900条) 二为占有取得时效(第927条)
二、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
1、登记取得时效 《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1)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
德国民法上的动产取得时效有两个要件: 其一,时效期间为10年; 其二,占有人须为善意。
2、日本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日本民法对时效制度采统一主义立法模式,取得 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六 章“时效”。 ➢ 取得时效(第六章第二节) 1、所有权取得失效 2、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 ➢ 消灭时效(第六章第三节)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因时效占有而取得权利的途径有三种: ➢ 普通法时效占有
这种时效占有取得的地役权是一种“自无法追忆时起使用他人土 地的地役权”,并通过法律将该“无法追忆时”定为1189年。 ➢ 现代遗失权利转让证书规则 这一规则的设立是为了让那些己经长期使用他人土地但又无法举 证从1189年起即开始使用的人得以取得地役权。根据该规则,若 地役权主张人能够证明其已实际行使地役权达20年之久,法院即 可假定该地役权主张人曾经获得了供役地人授与的权利转让证书, 但又在现代某个时间遗失了该权利转让证书。 ➢ 《1832年取得时效法》 该法规定,除双方另有书面协议以外,连续不间断地享用土地用 益权满3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满60年的则绝 对不能推翻地取得权利;连续不间断地享用通行、引水的地役权满 20年的,初步认定为不能推翻,满40年的则绝对不能推翻;连续不 间断地享有采光权满20年的,即成立绝对不能推翻的权利。
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是指“根据权利不行使之事 实状态认为其权利消灭”,也就是说,日本民法对 消灭时效的立法采取的是实体权消灭主义。当消灭 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债 务人得免除其义务。若债务人在不知消灭时效已届 满的情况下,履行了其义务,则债权人即构成不当 得利。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2、消灭时效的溯及力 《日本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时效效力溯及于其 起算日。”即消灭时效之效力溯及至时效起算之时, 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时效起算之日即归 于消灭。
日本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3、消灭时效的援引 《 日本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 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因为消灭 时效的效力是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必 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时效制度: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 制度。 依变动方向之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 效两种。
取得时效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 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 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 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 英国的出诉期限法的功能在于杜绝救济,但没有 使权利本身消灭。这三种例外是与动产有关的权 利的消灭,与土地有关的权利消灭,以及根据 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10年权利的消灭。”因此, 出诉期限消灭的仅仅是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 在英美法上,原则上所有的权利均罹于出诉期限, 这是与大陆法系消灭时效的很大区别,大陆法系 的消灭时效原则上是不适用于所有权的,因所有 权是被视为绝对权的。
德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
一、立法模式:抗辩权发生主义 《德国民法典》第222条 规定“(1)时效完成后, 义务人有权拒绝给付。(2)为清偿时效已经消灭的 请求权而履行的给付,虽然不知时效已经消灭, 也不得请求返还。义务人以合同予以承认或者提 供担保的,亦同。” 德国民法对消灭时效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的 立法模式,消灭时效并不能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 是通过抗辩权对抗己经发生的请求权。
英美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
此外,英美法系的出诉期限还有延长的规则, 这也是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的。在下述情 形下,法院对延长时效期间有自由裁量权: (l)司法审查。 (2)诽谤。 (3)人身伤害请求权。 (4)启动第二项请求权。 (5)衡平法上的救济—懈怠和默认。
4、我国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
从本条可以看出,适用登记取得时效时,权利人必须是己 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人。法律也并不要求权利 人须对土地进行公开的占有,而仅要求其有不动产登记薄 上的权利。此类型的取得时效期间为30年。
德国中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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