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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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

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①一致的目的。

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

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二)行政监督 (三)检察监督 (四)审计监督 (五)党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
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 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 职能
启 示
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 体的权威性 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 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 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四、教育立法的程序

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 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 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 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 (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

(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 ①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 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②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 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 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 育行政措施)。 ③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 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 (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 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 收等。

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讲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 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 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 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 是。
(三)教育法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 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 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 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 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 法律的活动。
法的运行流程
法律创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 法律执行: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 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 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遵守法律 法律监督:监督主体对法的创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 制 法律效果:通过法律实施,对法的经济效果、社会效 果进行评价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 、 单行条例的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 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 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适用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 察院)及其公职人 员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 解决纠纷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如果违反程序将导 致司法行为的无效 和不合法 被动性,“不告不理”

高等教育学3-5章

高等教育学3-5章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5.1.1 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 务
•性质:社会主义 •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 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 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4.3.1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 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 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2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 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 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 期限和方式。
第四章思考题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 内容。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第二节 高等教育学制 •第三节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自学考试 制度 •第四节 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4.3.4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施形 式
•高等教育行政立法 •高等教育规范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检查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许可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处罚 •高等教育行政强制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确认
4.4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教育行政主体在实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为: 1、侵权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权的职权 行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对人所受损害必须 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3、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而相对人所 受到的损害又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件
一、课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
根本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1.教育法的定义和作用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教育法的体系和特点
4.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5.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
三、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明确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理解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以及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学生在教育法律方面的素养和能力,为将来从事教育工作或相关职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
演等,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的内容,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同时,教师还将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分享教育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和注意事项。

五、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五个单元,每个单元包括一到两个主题。

第一单元介绍教育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二单元探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单元分析教育法的体系和特点,第四单元讲解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五单元则涉及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每个单元都将安排相应的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试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简述法律的概念。

P1-2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P63、教育法的特点。

P6-74、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P9-115、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P11-146、试述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247、如何理解我国教育法的地位。

P14-168、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其有哪几部分构成?P28,30-32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教育法制的概念。

P35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意义与作用。

P36,41-43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P44-48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P54-56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P51-53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1、简述立法、法律适用、遵守法律的概念:P57,61,62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P60-61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P61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P65-66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P73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P76-77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P75-76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77-785、高等教育的法律管理:P716、教育行政管理分为几种形式?P72-737、能够构成高等教育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哪些?P86-87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12.27•【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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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三)法律的遵守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又一种基本形式。指公民、社会团体和 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守法的主体;守法的内容
教育法得以有效实施必须创造的必要条件?(07年考题) 1.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 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严肃性。 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才能 发挥法律效力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 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案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立法程序
(三)法律的通过 法律的通过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 表示正式同意。由此法律草案变成法律。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 通过议案是,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 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 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 定。(宪法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抵触;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遵守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 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 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法律的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 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 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需要专门国家机关来适用的三种情况? 需要专门权限机关的支持;不能自己解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1.国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于 () A.1949年 B.1950年 C.1951年 D.1952年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文件有( )
A.《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B.《残疾人教育条例》 C.《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D.《教育督导条例》 E.《教师职务条例》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教育督导制度。 (四)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 执政党监督的基本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形式以 及当的党规党纪的制约,并通过党的组织监督系统来实现的。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 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述等 方式。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10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结构,基本特点是中央和地方适当分 权,授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 布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位条例》等
教育法学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了解教育法的制定的程序 掌握教育法的实施式 掌握教育法的监督形式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概 说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 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特定的、具体 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各级地方国家权 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的活动。 1982年宪法完善了人民代表机构行使立法权的制度: ()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使制定行政法规职权 ()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的职权
(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权限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行政法规(宪法第89条)。行政法规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及 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
国务院的各部和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尅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教委 主任签署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格式一) 第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条例(规定、办法),已于XXX X年X月X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XXX XXXX年X月X日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Nhomakorabea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表现在: 1.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的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 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对于教育法来说,主要是后者。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立法程序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 行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决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部、给委员会的部 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地方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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