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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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

天然气管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要求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要求,输油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公路、农田、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①严禁在管道两侧各15m范围内建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居民区)、河港码头等;②严禁在管道两侧各20m范围内建学校、医院、俱乐部、火车站、飞机场、海港、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工厂企业等建(构)筑物;③严禁在管道两侧建设特殊企业和建筑构(如军工设施等)、易燃易爆的工厂及仓库、发电厂及变电所等设施,其最小间距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④敷设在地面的输没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标准要求增加一倍。

(2)管道与工业、农业基本建设的安全规定①严禁在管道防护带内修筑各类渡槽、排水渠等农田水利工程,农田基本建设与管道交叉时,应保证管道最低敷土厚度为1.0~1.2m;②严禁在管道中心一两侧各2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对于管道中心线两侧200~500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管理单位,共同维护管道的安全运行。

③管道与电力线、电缆的安全距离埋地电力或通信电缆与管道平行敷设时的相互间距,对于电力电缆不应小于50m,通信电缆不应小于10m。

与管道交叉时,应从管道下方通过,交叉点两则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同时采取屏蔽措施。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时,其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电力不从心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要求,详见表7-1。

表7—1高压架空电力线、通信线路与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垂直距离(4)新建管道与其他原管道有关系处理两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天然气管道与各种设施安全距离知多少?

天然气管道与各种设施安全距离知多少?

天然气管道与各种设施安全距离知多少?一、随着地方经济飞速发展,管道沿线施工活动增多,管道周边地方建设各种设施增多,为了管道与周边设施安全运行,管道与各类设施间距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与其他管道交叉时的距离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同的最高绝缘等级。

2、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的距离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3、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控制的最小距离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4、与各种电力接地装置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交流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与埋地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同时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最小距离要求不得小于5米。

4、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

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墩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影响管道安全;7、与铁路并行时的距离输气管道与铁路并行管理规定:1、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离不应小于3米;2、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米;3、地上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米;4、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米。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米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筑物2米以上。

8、与公路交叉时的距离油气管道与公路交叉管理规定:1、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5米;2、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3、油气管道开挖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上方应铺设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

二、天然气管道:各种间距汇总地下燃气管道:(一)埋深要求(路面至管顶):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1.0米;2、埋在非车行道下时(含人行道),不得小于0.7米;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6米;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9米注: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管道间最小净距

管道间最小净距

管道间最小净距摘要:一、定义与背景1.管道间最小净距的概念2.管道间最小净距在工程中的重要性二、相关规定与标准1.国家标准对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2.不同类型管道间最小净距的具体规定三、影响因素与计算方法1.管道间最小净距的影响因素2.计算管道间最小净距的方法四、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管道间最小净距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2.案例分析:某实际工程中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计算与实施五、总结与建议1.管道间最小净距的重要性总结2.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建议正文:一、定义与背景管道间最小净距,是指在工程中,为了保证管道之间安全、稳定运行,所规定的管道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一参数在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设置管道间最小净距,可以有效降低管道运行风险,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相关规定与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标准,不同类型的管道间最小净距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给水管道中,不同管径的管道间最小净距应在0.3m至1.0m之间;在燃气管道中,不同管径的管道间最小净距应在0.5m至1.5m之间。

这些规定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影响因素与计算方法管道间最小净距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管道的材质、管径、工作压力、安装环境等。

计算管道间最小净距的方法主要有经验公式法、查表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四、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如某小区给水系统改造工程,设计人员需要根据给水管道的管径、工作压力等因素,计算管道间最小净距,并确保实际施工中管道之间的距离满足这一要求。

这样,才能保证给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总结与建议总的来说,管道间最小净距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合理计算和设置管道间最小净距。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目前,在油气管道建设中的安全保证有两种指导思想:一是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它的原则是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目前欧美各国多采用这种设防原则;二是控制安全距离,如前苏联的“大型管线”设计标准,它虽对管道系统强度有一定的要求,但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以此对其提供安全保证。

我国管道工程初建期,管道的安全保证基本上沿用前苏联大型管线设计模式,埋地管道与居民点、工矿企业和独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0年代参照美国国家标准ASME B31.8,按不同地区等级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开始地区等级是以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类别为基础,相应的划分出四类地区等级,后来是按居民密度指数来划分。

欧美国家输气管道设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随着公共活动的增加而降低管道应力水平,确定地区等级、并使管道设计与相应的设计系数相结合,即增加管道壁厚,以强度确保管道自身的安全,从而对管道周围建筑物提供安全保证。

下面主要从管道与建(构)筑物、管道与电力线、管道与铁路、管道平行敷设的距离等方面阐述国内外标准的差异。

1管道与地面建筑物间距1.1国内标准现状GB 50253-2003(2006年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参考GB 50253,同时兼顾管线自身安全和对第三方人员安全,在该设计规范第4章4.1.5节中规定了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规定如下:(1)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2)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3)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及公路平行铺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4)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6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4. 1. 9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7.1.5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7.2.2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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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1.0.3.3. 长输管道;1.0.3.4. 矿井的管道;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category A1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

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A2类流体category A2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

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B类流体category B fluid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category D fluid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category C fluid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8.1 地上管道Ⅱ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6.6m;(2) 铁路轨顶以上≥5.5m;(3)道路推荐值≥5.0m;最小值4.5m;(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4.0m;(5)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3.2m;(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2.2m;(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2.0m 。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1)至铁路轨外册≥3.0m;(2)至道路边缘≥1.0m;(3)至人行道边缘≥0.5m;(4)至厂区围墙中心≥1.0m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3.0m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1.5m 。

8.1.7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

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8.2.1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

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8.3.1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8.3.6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5m。

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1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GB50253-2003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

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lm。

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l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 ^-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

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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