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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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尊敬的双方:甲方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乙方为建筑工程承包商,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和范围:1. 保险标的:本保险涵盖由乙方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电气管线等。

2. 保险范围:本保险对保险标的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倒塌、坍塌、雷击、盗窃等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费:1.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起止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内。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年度支付保险费。

具体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报价后确定,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并由乙方支付给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

3. 赔偿程序:乙方在发生意外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进行损失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保险检查和验收:1. 保险检查:保险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险标的的检查,确保项目施工符合保险要求。

2. 验收:建筑工程项目完成后,乙方应邀请保险公司进行验收,保险公司将根据验收结果确认保险标的的完好程度。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双方协商一致、项目完成等。

2. 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项目施工未按照保险要求进行、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等。

六、保险争议的解决: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

(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

(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意外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集体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所保的是甲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1.2 保险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甲方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2.1 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2 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1.00元/平方米。

3.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4.2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乙方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2 保险期限届满或者甲方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工意外险询价文件(江泰)

建工意外险询价文件(江泰)

目录第一章报价邀请书…………………………………………………03页码待保险协议定稿后调整1、询价概况 (03)2、询价险种 (03)3、确认回函要求 (03)4、询价文件的获取 (03)5、报价文件递交要求 (04)6、联系方式 (04)第二章报价人须知 (05)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05)1.总那么 (06)2.询价文件 (09)3.报价文件 (09)4.报价 (10)5.报价文件开封确认 (11)6.报价文件评审 (12)7.合同授予 (13)8.纪律和监督 (1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第三章报价评审方法 (16)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17)第一节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18)第二节报价书(格式) (19)第三节报价人的资格证明件 (21)第四节承保类似项目的体会(格式) (22)第五节报价人在工程所在地分支机构情形说明 (23)第六节效劳许诺及效劳小组成员的资历和体会 (24)第七节保险方案(即保险协议样本) (26)第八节不同情形汇总表 (62)第九节优惠条件汇总表 (63)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致:保险公司:1.询价概况大广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基础[2020]3044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交通部补助、地址自筹,招标人银行贷款,并已落实。

目前本项目已完成了工程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即将动工建设。

依照工程建设的需要,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询价人)决定对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进行统一的保险询价,现邀请贵单位参与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报价。

2.询价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3.确认回函要求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回函要求:(1)明确是不是参与本次报价;(2)列明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和电子邮件地址;(3)加盖报价单位公章。

建房意外险合同模板

建房意外险合同模板

建房意外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鉴于乙方拟在建筑工地进行房屋建设,为避免建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特订立本《建房意外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保险对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上发生的火灾、坍塌、触电、爆炸等意外事件。

1.2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应按照实际建设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用。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本合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保险费用金额由保险公司提供报价单确认后确定。

2.2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本合同保险期限从乙方房屋建设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若乙方需要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方可延长。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4.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协助调查。

4.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和赔付。

第五条保险责任排除5.1 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未按要求缴纳保险费用或逾期未缴保险费用;(2)乙方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3)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或未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4)其他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排除情形。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生效,并保存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甲方(保险公司)签章:乙方(被保险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建房意外险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协议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注:在本协议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有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假如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协议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协议各方协商拟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协议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协议时作为提醒之用,最终版本的协议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协议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协议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协议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投保文献、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协议构成文献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献不一致之处以文献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协议的内容。

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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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

(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

(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九)工期费率:(待报价)(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

(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十四)特别约定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

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RMB200元。

四、共保体构成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上述各方应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共保协议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本项目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保险人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

共保体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条件及相应的承保比例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保险费、赔款等相关费用均按各自份额分享和承担,并按相应的承保比例自行办理再保安排和缴纳相关税费。

首席保险人按照总保险费%收取共保手续费,用于代表共保体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服务的相关费用,即出单、查勘、定损、理算等费用,但涉及聘请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检验机构等)的费用不在此列。

五、出单及保险费支付首席承保人将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并抄送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

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保险费由甲方的主投保人为所有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六、期内服务(一)成立服务小组首席保险人应为本项目工程保险设立专门服务小组,组长由保险公司领导担任;项目专员为服务的统一协调员及联络员,任何有关的服务事宜被保险人只需与其联系即可,项目专员必须负责落实,不得推诿或随意改换他人;现场服务人员为熟悉业务并富有责任心的骨干,应不少于两人。

以上人员如有更换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服务小组成员表:(二)日常联系为保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首席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服务约定:1、建立投诉制度首席保险人在上级分公司设立投诉电话,若首席保险人的服务机构和人员未有效履行服务约定,且经甲方和北京富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促办无效的,可向首席保险人所在省级分公司相关部门投诉,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2、回访服务首席保险人应会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对本项目进行回访,收集反馈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三)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年举办至少1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

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与首席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四)投保服务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保险责任、收费标准、投保手续等有关情况,协助甲方填制投保单,并及时向甲方送达保险单、保险证、其他证件和保费收据;(五)理赔服务对于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首席保险人全面负责处理所有赔案,并将相关内容告知共保体其他各方。

1、接报案(1)首席保险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应及时向首席保险人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也可直接向首席保险人的服务专员报案。

首席保险人应作好报案记录登记,并有义务对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是否及时报案向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提交原始报案记录(包括电话接听记录)。

(2)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首席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事后经首席保险人调查情况属实,且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事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首席保险人应视同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1)首席保险人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及是否需要保留现场。

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及保留现场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并在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首席保险人无法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的,应在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险单位)。

现场查勘时限的计算从出险单位(或保险经纪公司)向首席保险人报案起(以报案、接案的电话记录为准),至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到达出险单位项目经理部止。

首席保险人的现场查勘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记录中应详细填写到达现场的时间),查勘结束后双方就现场查勘的内容及首席保险人到达现场查勘的时间应分别签字确认。

(2)发生保险事故后,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或首席保险人的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如遇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允许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自行处理事故现场,恢复施工。

但被保险人或出险单位应如实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等。

3、索赔单证[1]意外身故(1)理赔申请书(2)受益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3)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5)土葬或火葬证明(6)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7)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或安监证明[2]意外致残(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3]意外伤害医疗(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清单(4)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5)本人存折复印件(6)项目部出具的事故说明[4]双方进一步就索赔事项约定如下:(1)投保人持受益人的身份证证明材料以及受益人委托投保人全权办理保险索赔的委托书(受益人签章或手印),保险人可将相关赔款划至投保人指定账号;(2)对于所有保险事故,不要求提供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安监或海事等)的事故证明,保险人接受投保人项目部签章的事故经过说明。

4、赔款支付时限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无疑义的索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

保险人认为需要调查的案件,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核定。

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作出核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划入指定帐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作出核定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付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

七、其他(一)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下列文件:1、本保险协议;2、批单、保单;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谁。

(二)争议处理本协议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的调整和取消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取消,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即可进行。

(四)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2010年月日0时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乙方签订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如果该保单的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五)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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