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鑫宝贝意外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2015〕意外伤害保险006号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JRPCIR2。
第二条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并支付应付的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三条犹豫期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事故(2),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者,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TRPAR 2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滑.雪.12、滑.水.13、滑.冰.14、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蹦极、帆.船.运.动.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期间 1.3 犹豫期 1.4.2 合同效力的终止 2.3 受益人的指定 2.4 保险金的申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
1.2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并支付应付的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 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1.3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2012]字第1-1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险单后始生效。
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一致。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WPD。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2)至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主合同投保人即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pdf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pdf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条款C000078323120200722028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材料、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承保年龄要求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超过100周岁。
符合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年龄要求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出具相应批单。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安心财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 版)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89号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依据本附加险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司无法核实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索赔所需资料:1.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原件(列明用药处方)以及对应的医药费收据原件;2.若住院需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原件、检验报告、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对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3.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6〕两全保险 0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两全保险(万能型 ) ” 条款表 ................. ...... . ........ ........ . . ... 述 。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 费用条款和一般条款四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该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责任条款 个人账户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基本运作管理事项。
个人账户条款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该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费用条款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该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一般条款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该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该附加合同。
名词释义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您----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我们----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 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该附加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撤销该附加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4.7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6 您的个人账户建立及个人账户价值的处理................................................2.1/2.2 相关费用的收取..........................................................................3.2 条款目录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保险期间 1.4 犹豫期 1.5 保险责任 1.6 责任免除 个人账户条款 2.1 个人账户建立 2.2 个人账户价值 费用条款 3.1 保险费 3.2 相关费用 一般条款 4.1 垫交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合同效力的恢复 4.4 合同的解除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7 保险事故的通知 4.8 保险金的申请 4.9 保险金的给付 4.10 诉讼时效 4.11 如实告知 4.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4.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4.15 联系方式的变更 4.16 借款 4.17 争议处理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 附加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万能型) 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条款1.1 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您的申请,附加于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并列于主合同保险单后。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免除免赔额的部分,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 替代车辆特约条款:在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替代车辆供被保险人使用,以便被保险人正常履行日常工作或生活。
3. 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减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 新增设备保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上的非原厂配置的设备,如音响、导航系统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可确保在事故中对这些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划痕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出现轻微划痕或者擦伤时的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6. 自燃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自身因火灾、爆炸等原因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7. 涉水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您的保险合同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来确定。
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附加险条款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附加附加尊享尊享尊享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终身寿险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投资连结投资连结型型)条款条款[2012]字第1-107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犹豫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与账户条款投资与账户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投资账户(2)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投资账户第七条个人账户第三章第三章 费用条款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保险费第九条相关费用第四章第四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如实告知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尊享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船员
林业工人
采矿业工人
陆海空交通运输工人
锅炉等危险器材技工或修理工
建筑业工人
制造业工人
化学品、有毒物质或危险品制造工人
核工业技术人员或工人
武打或杂技演员
野外电缆电线或通讯器材架设人员
现役军人(非行政及内勤人员)
职业运动员
海上或高空作业人员
僧尼
道士
职业司机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21;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美容、洗牙、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或装设人工关节、假肢、 假牙、牙托、人造眼球; 十六、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之合同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TRPAR 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2.3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4 保险金的申请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伤残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自费提供的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期间 1.3 犹豫期 1.4 保险责任 1.5 责任免除
一般条款 2.1 合同的解除 2.2 合同效力的终止 2.3 受益人的指定 2.4 保险金的申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
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 ; 3、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等);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国家相应政府机关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22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 给付保险金。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TRPAR 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六、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 3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3 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4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后,在医院接受住 院治疗,但持续住院接受治疗时间未超过 24 小时的除外,且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联合病房、 家庭病房。 5 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住院病房内实际接受治疗的日数,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的住院费对 应的日数为准,并扣除请假外出、挂床住院以及不合理住院的日数 。 6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 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 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 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3接受必须的住.院.4治疗的,我们按主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5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 以 30 日为限。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保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 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TRPAR。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心保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TRPAR 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十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因
下列第一至第十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关系........................................................1.1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1.5 条款目录
二、 三、 四、 五、 六、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6、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遭遇医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滑.雪.12、滑.水.13、滑.冰.14、跳伞、攀.岩.运
工银安盛人寿〔2015〕意外伤害保险 029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条.款.表.述.。
本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为帮忙您更好地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解除本附加合同处理: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且未跟同主合同约定恢复保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