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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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附件、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批单、保险单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

如有冲突,以保险单、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殴斗、醉酒、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并发症、生育、流产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以下是一般的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伤病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伤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费用。

3. 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

4. 保险费用:被保险团体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5. 免除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等。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会终止,例如保险期满、被保险团体解散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有所不同,若有需要,请您仔细阅读您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意外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伤残补偿金。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向保险人支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章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还约定了免赔期,即在免赔期内,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认定索赔有效后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履行等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4篇(一)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单位):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保障客户的利益。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希望通过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旨在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不幸发生意外时,员工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和心理安慰。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残疾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费总额____元。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以便甲方进行赔偿审核;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责任免除情况。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种产品,主要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条款:
1. 保险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组织的成员。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6.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疾病、战争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7. 退保和减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或减保,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8. 保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和理赔。

总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发生不幸情况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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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8号)。

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 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6)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 6.18)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6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9)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7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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