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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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一)审批操作规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第一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一、申报条件与材料明细(一)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申报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二、办事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

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其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受理后,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听证,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或者不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三)检查与验收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堤防造成破坏;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其竣工后的排污口与图纸和水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

三、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办结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14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地址及窗口办理窗口: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单位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五、详情咨询电话0579-******** 0579-********第二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3.21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 城市及县城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4.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4.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4.坝、堤、闸兼作公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5.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6.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7.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8.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10——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0——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0——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1.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 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有关证据
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 政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 陈述、申辩的权利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交当事人
向单位报告处罚情况 结案,归档
当事人到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
承办机构:水政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4030576
监督电话 4011205
3
水务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
受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 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 录》。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水务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 (适用所有行政审批)
申请
申请人向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 交材料
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材料不全 要求补正材料的
受理
行政审批科人员对材料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符合条件或不 属于本机关事项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 他人重大利益的,告 知利害关系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科室:市水政监察大队 依法确定行政征收相对人
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核查并计算应征数额。 征、缴双方共同核实并确认征收额度。 制作缴费通知书
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缴费通知书。
相对人需申请缓缴或减免的,提出书面申请。 经集体讨论
不符合 缓缴或 减免的,
符合减免 的,作出减 免决定。
符合缓缴的,限期缓缴。 缓缴期满后
发放补正材料通 告书或当面告知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 城市及县城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4.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河道所(承办机构)审查(13日内完成)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河道所(承办机构)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河道所(承办机构)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10日内完成)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河道所(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决定
镇平县水利局作出决定(7日内完成)
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第11、12项)
申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河道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镇平县水利局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5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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