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第一篇: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办事流程一、申报条件与材料明细(一)申请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申报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及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二、办事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
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其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审查、决定受理后,市水务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听证,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或者不准予批准的许可决定文件由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
(三)检查与验收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对堤防造成破坏;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验其竣工后的排污口与图纸和水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
三、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办结1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听证时间不计入14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地址及窗口办理窗口: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二楼水务窗口单位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79号五、详情咨询电话0579-******** 0579-********第二篇: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3.21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2004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
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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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申请条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防治的监督管理。”
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道、湖泊、渠道、水 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述材料。(县政务服
局水资源水利股,4
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口,即办)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1、《水法》条6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定依据: 2、《江西省〈水法〉实施办法》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禁止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确需向河道、湖泊、渠道、水 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改建、扩建,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4份 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份 5、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4份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附前述材料。(县政务服 务中心水务局窗口,1个工作日) 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审查或听证审批。(县水利局水资源水利股,4 办理程序: 个工作日) 3、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待收到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批复文件后,水务 窗口电话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即办)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完整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1.1 论证目的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二)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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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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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
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其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
.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废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注:复印件应选用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审核期限: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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