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泰政办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全面加强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大汶河干流及一级支流、东平湖及南四湖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入河排污口常态化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开展溯源排查1.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核查,查清排污口底数、位置等信息,实现排污口核查全域覆盖,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2023年全面核查工作要于4月底前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开展环境监测。
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
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必要时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3.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析,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并建立清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1)流速仪法。
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
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
如废污水水面较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
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
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
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
适用于水头(H)在0.05~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
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
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
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
容器容积的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其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减排和治理工作,促进城市水体水质的提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内容1. 制定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规模、产污单位等基本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2.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入河排污口的排放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确保排放达标;4. 加强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力度,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5.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处理;6.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及时进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形成震慑效果;7.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步骤1. 成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2. 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3. 开展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并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4.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5.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企业开展减排工作;6. 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7.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8.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9.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3. 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4. 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5. 加强技术支持,推动入河排污口减排和治理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应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10
•【字号】市政办〔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

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发展高峰期的到来,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人们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
其中,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为加强对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旨在从源头上保障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山东的“碧水蓝天”。
一、背景介绍山东地处我国沿海地区,拥有亿万亩耕地和多座山川,其人口也众多。
为了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近年来山东省提出积极打造生态文明的目标方向。
而在落实这些目标的过程中,水污染治理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
近年来,山东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和悬浮物排放量占全国的比重都是很高的,同时,排污口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于是,山东省委、省政府在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推进环保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和完善了对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1. 着力把握绿色发展主线2. 坚定不移落实生态优先理念3. 从源头上保证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饮水安全4. 守护及改善山东省碧水蓝天三、工作重点1. 工业园区排污口排查工作对全省约90个重点污染行业的工业企业的出水口,进行全面排查、分类鉴别,并采取科学、高效、控制说二、加强严格落实,确保排污口合规排放,加大对拒绝正常验收的企业的处罚力度。
2. 农村入河排污口条线化工作目前,山东省存在大量农村入河排污口,这也是水系被污染的一大原因。
为解决这个问题,将农村入河排污口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农村入河排污口的检查和治理力度。
3. 改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污水处理成为了城市治理中必须解决的一个环节。
目前,山东省全省的排污工业园区都有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要加强对相应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处理效果的检查以及整改力度,保证城市排污口水质和处理效果。
4. 与周边省市合作山东是一个重要的沿海省份,我们还将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合作,防止跨界污染。
同时,在工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现将《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入河排污口登记表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附件1:浙江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分散排污不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有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境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浦阳江安华水库以下河段、东苕溪青山水库坝址至德清大闸河段、钱塘江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河段、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河段,以及在跨市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应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河段,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以及在跨县河道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日政办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2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0日日照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各类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基础上,以绣针河、傅疃河、潍河、沭河和海州湾为重点,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整治。
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重点任务(一)摸清排口底数1.全面排查。
在前期开展的入河入海排污(水)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查漏补缺、动态更新,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实现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2.明晰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区县(功能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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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
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
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
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
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
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
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
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
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
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
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
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
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
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
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
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
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