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3年年底前,印发实施《xx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修订版)》,完成70%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我县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监测、80%的溯源及30%的整治任务。
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
排查过程中,应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 种类型。
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办法

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招标人:长江师范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二0一八年八月特别说明: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为准。
目录第一卷 (4)第一章招标公告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第三章评标办法 (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0)第二卷 (52)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5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6)一、投标函部分 (58)二、资格审查资料 (67)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第二次)已由渝教建函【2018】64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江师范学院,建设资金来源为学校自有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长江师范学院。
2.2建设内容及规模: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的不能提前预计、临时突发的小型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道路管网改造、供水供气、体育设施建设等零星维修项目(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工程总投资约60万元。
2.3计划工期:3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完成长江师范学院李渡校区2018年度零星维修项目(第二次)的全部内容。
2.5项目分包情况: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市外企业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8 月6 日起,在长江师范学院校园网()上“招投标”栏目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招标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

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1.引言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流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障河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河流治理监督实施细则。
本文档旨在明确河流监督工作的任务、职责和制度,提供指导和支持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相关方。
2.监督对象本细则所涉及的监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河流治理行政机构;河流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河流管理责任单位;河流监管部门;河流治理人员;其他涉及河流治理的相关方。
3.监督职责与任务3.1 监督职责为了保证河流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监督方应承担以下职责:监督河流治理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督河流水质、生态状况以及河道建设、维护情况;监督河流污染排放情况的合规性;监督河流管理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监督河流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其他涉及河流治理的相关事项。
3.2 监督任务为了保障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全面推进,监督方可开展以下任务:定期检查河流治理工作的实施进展;组织开展河流水质、生态状况的监测评估;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及维护;针对河流污染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推动相关部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4.监督机制与流程4.1 监督机制为了实现河流治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建立下列监督机制:成立河流治理监督专门机构,具有独立运行的权力和经费支持;建立河流治理监督工作的数据库,对监督对象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和周期。
4.2 流程概述河流治理监督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监督目标与任务;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形成监督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监督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5.监督结果与处罚措施5.1 监督结果监督方根据监督调查和评估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河流治理工作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整改;河流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值得肯定;河流治理工作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工作方案是对将要开展的项目做不同角度的分析设计。
当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就要为领导准备几份工作方案以供参考,你所见过的工作方案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一、总体要求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推进黄河干流陕西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等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重要支流、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渭河干流、石川河、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排污口排查。
2023年底前,完成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
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黄河、长江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
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
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赣府厅字〔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整治工作目标要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2023年4月3日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做好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长江、赣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水产》
【年(卷),期】2022()4
【摘要】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2日公布。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意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改革方向,研究设计改革政策措施,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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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河排污口问题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
为规范河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督,保障河流清洁,给大气和水环境带来清新的空气,保护我国环境,下面就介绍一下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在维护河排污口的清洁度时应做到及时搅拌,防止污泥积累。
同时,应加强对排污口水质的监测,控制其处理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在搅拌时,要观察喷射器的运行状态和污泥的浓度,确保搅拌的深度和准确性;另外,确保搅拌期间确保水流量适当,以及定期清洗排污口,及时排除排污口的杂物。
其次,强化河排污口的管理,将排污口分类管理,及时发现污水泄放问题,快速处理污染源事宜,维护平安。
应定期进行验收,以及采取仪器技术手段实施检测,及时发现出问题,并及时处置。
最后,采取河排污口分类管理措施,各类排污口要统一分类,不同污染程度的排污口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例如,对街道排水采取实业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直排湖泊的,要采取深度处理等。
以上就是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只有有效执行上述措施,才能维护河流的清洁,改善水环境,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环境,建立现代化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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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原件,水质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水功能区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需要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较轻微的,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可以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但有关论证内容必须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其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日期;逾期未告知补正内容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对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纳入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应同时审查水资源论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并同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口设置单位。
专家评审意见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
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在长江水利网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出具审批意见以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规定的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二十日期限内。
第十二条二个以上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或由排污单位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自行处理污水达到入河排放要求并利用园区入河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应各自独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也可委托入河排污设施产权单位办理。
排污单位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将废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的,由污水处理厂所有权人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但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四)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三)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四)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五)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利用入河排污口实施排污前,应及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入河排污口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验收程序和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长江水利委员会有权提出对排污单位的限制排污意见,并通报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向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附件三),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的,由其逐级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送至长江水利委员会。
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没有经过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安装监测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质量的自动监测设备,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有关情况的报表。
所有由上级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水利委员会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入河排污口报表中的废污水水质、水量数据,应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认可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监测单位出具。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计,编制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内流域入河排污口统计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送长江水利委员会。
统计报表格式由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质量、入河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资料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应按“一个排污口设置单位一个档案”的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
同时应将流域内入河排污口汇总情况和向水利部报送的统计报表等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应开发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单位未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细则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