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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道等 。人河 排 污量是 指来 源于 企事业 单位 和城 镇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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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据新水法和水功能区规划 , 根 对人 河 排 污 口 的监 督 管 理 提 出 了合 理 的 建 议 。
关 键 词 : 污 口 ; 督 ; 理 排 监 管 中图 分 类 号 : 2 X3 1 文献标识码 : C
M a a m e b tt e Co t m i n a n O u l t n ge ntA ou h n a na tDr i te s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其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制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减排和治理工作,促进城市水体水质的提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内容1. 制定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规模、产污单位等基本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2.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入河排污口的排放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确保排放达标;4. 加强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力度,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5.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迅速处理;6.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及时进行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形成震慑效果;7.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步骤1. 成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2. 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3. 开展入河排污口基础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并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4. 建立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5. 制定入河排污口减排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企业开展减排工作;6. 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监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7. 建立入河排污口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8.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9.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2.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3. 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4. 落实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5. 加强技术支持,推动入河排污口减排和治理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入河(湖、沟)排污口是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水直接排放到水体中的出口。

对于水体的污染程度和水质的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排污口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为了加强对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建立健全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体污染治理效果;2.加强对入河(湖、沟)排污口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3.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规范和完善。

三、具体措施1.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特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2.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湖、沟)排污口的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规定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责边界,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3.加强巡查监测:定期对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巡查和监测,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同时加大对重点企业和敏感区域的排污口监督力度,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4.推行排污口智能监控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配备排污口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测排污口的排放情况。

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加强对排污口的实时监管。

5.加强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

同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体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认识,形成共同推动水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6.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合格的排污口和管理层面做出相关奖励和荣誉,对于违法排污行为和监管疏漏做出相应的处罚和问责,形成红利和风险共同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

四、预期效果通过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预计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水体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水质得到有效提升。

2.违法排污行为得到遏制,减少水体污染源的增加。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2023年年底前,印发实施《xx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修订版)》,完成70%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我县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监测、80%的溯源及30%的整治任务。

2024年年底前,完成我县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

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县境内长江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

排查过程中,应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统一分类命名编码。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 种类型。

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

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制度

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以及已建入河排污口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各类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入河排污口审批与监督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

新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三)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运行期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污口排放水质的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入河排污口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

《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20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General rule of source tracing(征求意见稿)202□-□□-□□发布202□-□□-□□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体要求 (2)5制定溯源方案 (3)6开展分步溯源 (4)7登记溯源结果 (9)8校核溯源结果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相关表格 (12)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溯源后) (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指导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溯源的范围、对象、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排查发现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CH/Z3001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CH/Z3002无人机航摄系统技术要求CH/Z300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5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T8021数字航摄仪检定规程CJJ18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函〔2015〕130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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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档全集1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前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污水的流向、排放方式和排规律以及排污单位。

(2)根据污水性质和来源,将入河排污口徘出的污废水分为以下类型: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污水。

4)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合流的混合污水。

5)城市污水处理出厂水。

(3)进行入河排污口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污废水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量。

(4)所监测的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排污总量的80%以上。

(5)重点河段和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河段上的主要排污口监视性监测频次与时间,由流域或省级水环境监测中心确定;一般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6)在对排污口污水进行测量和采集样品时,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的防护。

2污水流量的测定方法与要求。

(1)根据不同的入河排污口和具体条件,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1)流速仪法。

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合适的流速仪。

使用流速仪测量时,一般采用一点法。

如废污水水面较宽时,应设置测流断面。

仪器放入相对水深的位置,可根据水深和流速仪悬吊方式确定,测量时间不得少于100s。

2)浮标法。

适用于底壁平滑,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

3)三角形薄壁堰。

堰口角为90°的三角形薄壁堰,为废污水测量中最常用的测流设备。

适用于水头(H)在0.05~0.035m之间,流量Q小于或等于O.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量的测定。

4)矩形薄壁堰。

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5)容积法。

适用于废话水量小于每分钟lm3的排污口。

测量时用秒表测定污废水充满容器所需的时间。

容器容积的选择应使水充满容器的时间不少于10s,重复测量数次,取平均值。

(2)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堰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3)施测排污口人河污水量的前三天应无明显降水。

3污废水量的计算方法与要求。

(1)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污废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Q=VAt(8.1.3-1)式中Q——污废水排放量,t/d;V——污废水平均流速,m/s;A——过水断面面积,m2;t——日排污时间,s。

(2)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3)经水泵抽取排放的话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4)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污水量时,可根据以下经验计算公式,推算排放量:Q=pωk(8.1.3-2)式中Q——污废水排放量,t/d;q——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t/单位产品;ω——产品日产量;k——污废水入河量系数。

(5)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4污水量测量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1)连续排放的排污口,每隔6~8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2)间歇排放的排污口,每隔2~4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天。

(3)季节性排放的排污口,应调查了解排污周期和排放规律,在排放期间,每隔6~8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4)脉冲型排放的排污口,每隔2h测量一次,连续施测三天。

(5)排污口发生事故性排污时,每隔1h施测一次,延续时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对污水排放稳定或有明显排放规律的排污口,可适当降低测量频次。

(7)潮汐河段应根据污水排放规律及潮汐周期确定测量频率。

5人河排污口采样点布设要求如下:(1)采样点可选择在排污沟(渠)平直、水流稳定、水质均匀的部位,但应避免纳污河道水流的影响。

(2)有涵闸或泵站控制的排污口,在积蓄污水的池塘、洼地内设置采样点。

(3)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设采样点。

6采样器和样品容器要求如下:(1)污水样品采集可选用聚乙烯塑料桶、有机玻璃采水器、泵式采水器、自动采水器等采样工具。

(2)样品容器用硬质玻璃和聚乙烯塑料等具塞(带盖)瓶、桶,不应使用橡胶塞和软木塞。

7采样方法与要求如下,(1)在排污暗管(渠)落水口处采样,可直接用采样桶采集。

(2)排污沟(渠)水深小于1m,应在1/2水深处采样;水深大于1m,应在1/4水深处采样。

(3)采样时应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防止异物进人采样器。

8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表8.1.8污水类型确定;所选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8.1.8污水监测项目表9污水监测要求如下:(1)现场测试项目和易变项目,应及时测定。

(2)稳定项目可将日采集的污水样品混合后测定,也可逐次测定,取日平均值。

(3)应认真填写污水样品送检单,见附录A中表A.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登记单位(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填报要求1、在江河、湖泊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

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对于氧化塘直接填写,若为多塘,填写串塘个数。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

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主管机关”:如有上级单位,填齐上级单位,否则不填。

19、“排污口大小”:填截面积,单位m2,并表明材质。

20、“经度(准确到″):纬度(准确到″)”:各填表单位用GPS定位仪定位;无能力定位的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开展。

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量也随之增加。

据统计,长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亿t上升为2000年的234亿t。

由于沿江(湖)企业排污口、城市综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无序,加之大部分废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导致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趋势,长江干流岸边污染带长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水质型缺水危机。

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立法现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较多地侧重于分散性点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

在新水法颁布实施以前,由于没有适合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需要、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导致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相适应,使得规划及区划所确定的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无法落到实处,出现重审批轻管理、污染治理反弹的趋势。

新水法着眼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结了原水法实施10多年来的经验,针对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立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新体制,确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制度及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为流域机构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流域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的建设1.管理体制的设置原则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及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在体制的设置上需吸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训,强化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加强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区域的流域管理,从体制上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2.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应坚持在流域统一指导协调下的属地管理原则。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江河、湖泊、水库,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设置的排污口,省际边界河流设置的排污口,日排放废污水量在100t或日排放COD30kg以上,排放废污水含有剧毒、致癌物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区域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三、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1.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对流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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