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新版GMP第一百四十条特别强调了确认与验证的实施要有文件、有记录、有目标。
明确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要符合预定用途及GMP要求,建造安装要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其性能可持续符合标准;生产工艺按规定参数能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DQ)是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验证工作的第一步,内容主要包括为了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的设计方案符合期望目标所作的各种查证工作及文件记录。
按照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规定,企业首先需要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提供“用户需求说明(即URS)”。
通俗地说,客户需求文件(URS)就是设计确认的检查标准。
它是验证工作获得成功基础,有了URS才能有目标地展开验证活动。
在给供应商提供的URS中,企业要立足于产品与工艺需要,明确提出自己对厂房、设施、设备等的使用要求(预定用途)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要求。
尽而对供方所“提供”的厂房、设施、设备设计方案及说明性资料进行预审查,避免设计失误造成无法弥补的先天性缺陷。
经生产质量等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用户需求说明(URS)应尽可能做到:每一个需求都有具体的标准;每一个需求都能够通过测试或确认来证实供方提供的实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每一个需求都清楚明确而且是能够实现的;每一个需求都通过设计和测试进行追踪。
在进行设计确认时,要重点关注与质量相关的关键点。
如材料材质、安全评估、环保问题、空间要求、使用要求;设计是否易于清洗/清洁与检查;是否引入有害的物料及需要更换的部件等。
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设计确认模式。
实际工作中,如果从项目实施开始就按照国家关于医药建筑、设备等的相关规定操作,将满足这些规定的全套资料保存下来,就基本符合了新版GMP对设计确认的检查要求。
如果设备是定制的话,则更需要加强设计确认。
另外,在设计确认阶段应强化变更管理,对原设计的任何变更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相关因素作出适应性调整。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

浅析新修订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15附录确认与验证3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修订的欧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EU-GMP)的附录15 确认和验证的最终稿(简称新修订附录15),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
与当前现行版本相比,在部分章节里有相当显著的变化。
本文将采取新修订版本附录15与现行版本进行对比的方式,来浅析新修订附录15。
一.概述新修订附录15共有16页的内容,比当前版本的11页更加全面。
新修订附录15综合参考了欧洲药事法第四卷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以及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ICH Q8 制药开发、ICH Q9 质量风险管理、ICH Q10 制药质量体系、ICH Q11 原料药开发与生产的相关概念和指南要求,也可用作活性物质的可选补充指南。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范围内的各GMP规定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
新修订附录15的核心是药品与工艺的生命周期。
GMP要求生产商通过在产品和工艺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进行确认和验证,其中提到所有影响到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工艺的确认与验证均应考虑生命周期理论的应用。
同时,明确提出了“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
另外,最近制药行业内的热点话题“数据完整性”理念也多次出现在其中。
其整体思路融合了科学监管、风险管理和QBD(质量源于设计)等关键要素。
二.新修订版本与当前版本的对比和分析原则本章描述了新修订附录15的适用范围—药品制造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及工艺的确认与验证;重点强调提了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设施、公用系统和工艺均应评估其验证状态和控制策略的影响。
通则本章指出确认与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基于质量风险管理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特别提到“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法”,更倾向于生命周期范围内的持续确认和日常监控来保持验证状态,同时认可使用外部资源支持企业内部的确认和验证活动。
确认与验证的组织与计划本章强调所有确认和验证活动都应进行计划,并考虑其生命周期。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1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与旧版相比,新版GMP引入了“确认”这一概念,旨在对确认与验证作出区分。
确认是对本身性能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检验。
通常用于厂房与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而验证是特定条件下对适用性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保障。
通常用于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
例如,灭菌设备确认,是指对灭菌设备性能的认定。
灭菌工艺验证是对灭菌设备在实际使用中采用的灭菌程序,在灭菌设备与工艺条件(如115℃,30分钟)相结合的情况下的认定。
制药企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主要有:厂房与设施(含空气净化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制水系统等)确认、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确认;工艺验证、分析方法验证、清洁验证及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
欧盟GMP附录15最终修订稿中还增加了包装验证与运输确证(在新版GMP第一百零五条中也有“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我国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又将其细化)等要求。
新版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识别、确定需要做哪些确认与验证工作,以证明特定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指出了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见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八条)。
新版GMP之所以提出了使用“风险评估”的方式来确定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是因为确认或验证工作根本不可能不分轻重的“等同对待”,企业应基于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去识别欲确认或欲验证的关键项目及其关键控制点(风险点),着重抓住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均一性的“关键要素”。
这样才有利于实现验证水平、经济性及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平衡,使确定确认或验证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果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就开展确认与验证工作,企业既无法向药监部门证明所有的关键项目都在确认与验证工作中被涵盖,也无法证明所有的质量风险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笔者认为,这里提到的“风险”主要是指有可能导致工艺参数(条件)不具有重现性和缺乏可靠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缺乏稳定性的风险。
欧盟GMP附录15:确认与验证(修订版英文+中文)

1.2.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activities should only be performed by suitably trained personnel who follow approved procedures.
iv.Change control and deviation management for qual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iv.确认与验证活动的变更控制和偏差管理。
v. Guidance on developing acceptance criteria;
v.开发可接受标准的指南。
1.4.应当在验证主计划(VMP)或其等同文件中,清晰地界定和记录现场确认与验证程序的关键性要素。
1.5. The VMP or equivalent document should define the qualification/validation system and include or reference information on at least the following: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
Brussels,30 March 2015
EudraLex
欧盟药品管理法
Volume 4
EU Guidelines for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and 险管理的方法应作为质量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贯穿于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应基于对设施、设备、公用系统和工艺的论证和书面风险评估决定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回顾性验证不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方式。如果方法经过论证,并且获取数据的整个过程中有足够的保证性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从生产商自身程序以外获得的用于支持确认和/或验证研究的数据。
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

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新修订药品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简称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于5月26日发布,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中,频频出现的“风险评估”、“生命周期”、“持续监控”等热点词汇,均响应了国际GMP 相关法规指南的最新理念及要求。
以下,笔者针对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主要章节的内容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加深认识,推动其贯彻实施。
内容分析第一章范围本章中提到的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的范围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按照国际人用药协调委员会(ICH)Q10 制药质量体系模型图来说,GMP的范围涵盖了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本附录的范围也涵盖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
本章中提到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包含了新修订药品GMP第七章确认与验证中提及的“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本章中提到的“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的说法,在新修订药品GMP第138条中有相关描述,国内药企已有较好的风险意识和一定的认识基础。
当然,对于时刻变化的风险,需持续监控与评估。
药企应重点关注本章中的“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要求。
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与产品退市。
如何将确认与验证活动贯穿于产品的生命周期,将是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企业在执行这部分内容时,可分别考虑各系统生命周期中的确认和验证活动,如设备确认、公用工程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等。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验证总计划(VMP)是公司验证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要对整个验证程序、组织结构、内容和计划进行全面安排。
本章要求,“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如果是大型项目,如建造多个新厂房等,最好的办法是为每个新厂房单独编写一份验证总计划。
(最新整理)GMP附录11确认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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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2010年修订)- 附录11:确认与验证章节附录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GMP附录11确认与验证

GMP(2010年修订)- 附录11:确认与验证章节附录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第四条(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标准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十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
企业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五章确认第一节设计确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用户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第二节安装确认第十三条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确认。
新版GMP培训第07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 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 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 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 完善条款 • 提出确认与验证的概念。 • 增加验证的目的阐述,确定验证验证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 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 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 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
• 新增条款 • 规定验证总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验证总计划适用于公司 内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实验室 设备、清洁方法和检验方法的验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 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 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 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 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 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 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 灵敏度等因素。
• 完善条款 • 对清洁程序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 • 详细规定了清洁验证的要点和技术要求。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 提出验证的目的,明确验证范围和程度的确定原则,提出 验证状态维护的理念。 • 按照验证生命周期的划分,规定验证的内容包括设计确认、 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工艺验证等五个阶段。 • 对验证的时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 对验证结果的控制进行了规定。
《确认与验证》的主要内容
• 完善条款 • 对98版规范第六十条款进行补充,增加要求验证应按照预 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的控制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 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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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新修订药品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简称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于5月26日发布,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中,频频出现的“风险评估”、“生命周期”、“持续监控”等热点词汇,均响应了国际GMP 相关法规指南的最新理念及要求。
以下,笔者针对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主要章节的内容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加深认识,推动其贯彻实施。
内容分析第一章范围本章中提到的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的范围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按照国际人用药协调委员会(ICH)Q10 制药质量体系模型图来说,GMP的范围涵盖了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本附录的范围也涵盖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
本章中提到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包含了新修订药品GMP第七章确认与验证中提及的“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本章中提到的“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的说法,在新修订药品GMP第138条中有相关描述,国内药企已有较好的风险意识和一定的认识基础。
当然,对于时刻变化的风险,需持续监控与评估。
药企应重点关注本章中的“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要求。
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与产品退市。
如何将确认与验证活动贯穿于产品的生命周期,将是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企业在执行这部分内容时,可分别考虑各系统生命周期中的确认和验证活动,如设备确认、公用工程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等。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验证总计划(VMP)是公司验证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要对整个验证程序、组织结构、内容和计划进行全面安排。
本章要求,“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如果是大型项目,如建造多个新厂房等,最好的办法是为每个新厂房单独编写一份验证总计划。
因为一个大型项目包含若干建筑,由于工程进度、厂房功能不同,只编制一份验证总计划不能清晰描述出所有验证活动,可能会导致验证活动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
对于小型项目,可以编制一份验证总计划,将所有验证活动整合在一起。
第四章文件本章提到“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这部分内容在新修订药品GMP中没有相关描述。
目前制药企业和第三方进行合作的现象非常普遍——近几年国际制药法规进入快速发展期,很多药企选择和第三方公司合作,全面提升自身质量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或第三方执行确认与验证活动,需要开展其工作职能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确认本章提到企业应当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
设计确认设计确认(DQ)是供应商设计文件和用户需求说明的对比。
安装确认安装确认(IQ)针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时根据用户需求和设计确认中的技术要求对相关系统进行确认。
运行确认运行确认(OQ)应考虑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选择“最差条件”。
另外,应该在OQ完成后建立操作、清洁、维护等操作规程。
性能确认性能确认(PQ)应在安装确认和运行确认成功完成之后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可考虑将性能确认和运行确认或工艺验证结合进行。
如果制药企业选择这种方法,应有充分的说明。
另外,性能确认过程的取样频率需要评估,也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第六章工艺验证本章着重强调了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质量风险管理、持续工艺确认、统计工具及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及更新。
本章提到“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这些规定是新修订药品GMP中没有的内容,而如何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和关键工艺参数对药企同样重要。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质量属性可以从鉴别、物化性质、性状、含量、纯度、粒度、微生物限度、晶型等方面考虑。
工艺参数分为关键参数、非关键参数、重要参数以及非重要参数,企业应分级管理。
本章强调了知识管理在制药企业的应用,因此企业同样面临知识管理带来的挑战。
持续工艺确认持续工艺确认是新的概念,是指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下,在商业化生产阶段开展的确保工艺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活动。
持续改进知识系统的概念对于生命周期工艺验证计划很重要。
企业应加强统计工具、趋势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持续工艺确认文件、持续工艺确认策略并周期性地审核确认范围和频率。
同步验证本章节说明“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进行同步验证”,并提到了“如因药物短缺可能增加患者健康风险、因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极小而无法连续进行验证批次的生产”。
这需要制药企业必须和药监部门讨论,获得允许后才能同步验证。
这是专指工艺的。
第七章运输确认运输确认是新的要求。
企业应该考虑是否存在需要进行运输确认的产品。
药品的运输方法应基于风险,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包括产品稳定性、药政法规以及存储要求来制定。
其他可能影响运输方法的因素还包括质量体系、预防性维护与校准需求,以及可能提供另外的保护性包装等。
第八章清洁验证本章对清洁验证的要求相对新修订药品GMP来说有较大的变化,如活性成分限度的计算在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中借鉴了欧盟的有关要求,引入了考虑活性成分毒理试验数据或毒理学文件资料对限度进行评估、计算的考虑。
毒理方法的应用可以参考其他的法规和指南,比如欧盟在2014年11月发布的《在共用设施生产不同药品使用风险辨识建立健康暴露限度指南》。
清洁验证的执行次数和工艺验证类似,若前期清洁方法过程中有大量的数据和知识积累,经过风险评估,可适当减少清洁验证的次数。
在进行工艺和产品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清洁的要求,采用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生产设备的设计应便于彻底清洁,清洁工艺的设计要便于达到预期的目的,尽可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第九章再确认和再验证再确认和再验证应充分考虑质量风险管理的应用。
再确认和再验证实施前应首先设定需求标准,经过差距分析找出设备或系统的差距,如果设备或系统不再符合现有要求,可以在设备或系统的改造后进行变更性再验证;如果设备或系统没有异常情况,可以进行周期性再确认或再验证。
第十章术语本章对11个术语进行了说明,包含了对关键质量属性、工艺验证、模拟产品、清洁验证、最差条件等的解释。
挑战来临总体来说,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的颁布对我国制药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1.将确认和验证的范围扩展至产品全生命周期,需要企业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建立确认和验证体系。
2.对制药质量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附录涉及了知识管理、人员培训、变更、偏差、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诸多关键质量要素。
3.强调质量风险管理在确认和验证中的有效应用。
质量风险管理对制药行业来说已不算陌生,但如何有效应用仍是一个需要企业认真对待的问题。
4.强调验证体系文件的完整性。
确认和验证文件不是独立存在的,制药企业应形成完善的验证体系和验证体系,以保证相关的确认和验证文件的完整性。
5.在生命周期内维护验证状态也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影响产品质量的设施、设备、工艺、方法等。
综上,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的颁布,显示了中国正在通过法规拉近国内制药企业同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
GMP对确认和验证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势必将带来新一轮的确认和验证高潮。
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同样需要完善其验证体系,尤其是生命周期理念的引入。
工艺验证、清洁验证、运输确认等几个变化较大的地方需要引起重视。
如今距离CFDA确认和验证附录实施还有不到6个月的时间,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来切实提升企业对确认和验证的认识,是制药企业应该重视并落实的重要工作。
相关链接新修订《确认与验证》与欧盟GMP相关附录的主要区别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参考了欧盟GMP附录,但是又有不同。
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相比欧盟GMP附录15《确认与验证》来说没有和其他法规进行交叉引用及参考。
比如欧盟参考了ICH Q8、ICH Q9、ICH Q10、ICH Q11、《在共用设施生产不同药品使用风险辨识建立健康暴露限度指南》等多个文献;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相比欧盟附录来说没有明确提到确认与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完整性问题;同时,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没有提到工厂验收测试(FAT)、现场验收测试(SAT);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没有分析方法验证和包装验证。
(来源:中国医药报)GMP新附录:确认与验证(全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2015年05月26日发布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2.确认与验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26日附件2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