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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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河湖长制进行时水政爪备源2018年第4期如何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工作

陈有铭

(湖南省衡阳市水利局,衡阳421001)

摘要: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 后果,大多体现在水中。随着河长制的深入推进和河湖巡查监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入河排污口的台账清单成为“一河一档”的基本组成,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因此,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对排污体系进行系统监管。重点有四个方面,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 施。三个难点工作:一是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二是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三是大 多乡镇财力薄,污水直排难处理。

关键词:河长制;入河排污口;监管;重难点

随着河长制工作的深入推进,河湖巡查监管工作全 面展开。入河排污口是河湖巡查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是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 势,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重要基 础;是建立“一河一档”,突出“一河一策”,健全长效机 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的重要保证;是及 时、准确、快速应对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保护和改善水 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本文在深入学习水法规的基础上,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与难点,为加强河湖管 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参考。

1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点

入河排污口位于城镇排水系统的末端和水域的岸 边,它所承载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岸上,它所带来的后 果,大多体现在水中。监管入河排污口就要从岸上到水 边,从污染源到污染浓度衰减末端实行系统监管,以达 到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目的。从排污体系分析,监管入河排污口有四个重点,即:对“排”的许可、对“污”的监控、对“口”的管理、对“治”的实施。

1.1对‘排”的许可

从国家法律层面分析,对“排”的许可有三项制度:

1.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第十九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 提和重要依据。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收稿日期:2018-04-23

作者简介:陈有铭(1964—),男,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政水资源工作。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

1. 1.2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 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 污的法律依据,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 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 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1. 1.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简称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户向 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依法实施排水许可是确 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以上三项制度是对污水排放的许可。对没有污水 排放的口子如排渍口、雨水口以及已被截污的口子,管 理上属安全管理的范畴。

1.2对‘污’的监控

1.2.1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 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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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浓度控制,即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 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 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 行业排放标准。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 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 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 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 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 放量可能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 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 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1.2.3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水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 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 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 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1.2.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 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2.5水功能区监测。《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 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 府釆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1.3对“口”的管理

1.3.1严格审批。入河排污口审批虽不是独立的行政 许可事项,但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前置条件。《水法》第三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1.3.2全面排查。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登记,填 报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摸清入河排污口的位置、规模、排污方式、污染物排放量及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入河 排污口基本信息台账。如衡阳市12个县市区,从2016 年开始,经过对入河排污口普查、湖南省水利厅复核、长 江委核查,全市入河排污口全面建立了登记台账。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如2017年4月,原市长周海兵专题视察湘江排污口封堵情况;2017年10月16日,时任市 长、现任市委书记郑建新召开全市第一次总河长会议,考察了湘江排污口关闭情况;河道综合执法队、水利、环保、住建、畜牧等部门结合河长制巡河,开展了日常巡 查。发现问题,当场交办进行处置。

1.3.3从严查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 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1.4对光”的实施

治理入河排污口并不是直接将口子封住,而是一个 系统工程,从城市建设现状看,大体上分三个步骤,第一 步建污水处理厂,第二步铺设纳污管网,第三步截污分 流。如衡阳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城区污水治理,全面封堵湘江、蒸水城区段排污口,完成角 山、松木、酃湖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 务,并印发了《衡阳市城区湘江和蒸水两岸排污口封堵 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市住建局、环保 局、水利局、高新开发区四个责任单位,落实关停任务。

2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难点

当前,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中仍存在口子的数量与 位置不准、排污路径不清、监测能力和监管手段不足等 问题,同时还存在以下难点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

2.1历史性、公共性排污口,设置主体难界定

入河排污口按类型分,有工业排污口、生活排污口、混合排污口,按入河方式有明渠、涵闸、暗管、潜没等。有 些公共性的口子承担着片区的污水排放,与污水排放源 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些历史性的排污口,年代久远,到底是谁设置的,难以确定。由此,给设置审批带来困难。

2.2老城区管网复杂,雨污混排难分流

一些老城区,由于地下管线埋设较早,当初原始档案不齐,前期摸排工作无从展开。最难的就是管道的位 置选定,由于地下管网包括燃气、自来水以及电力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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