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88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1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1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通知》(穗编字〔2006〕124号)。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共10项)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理(9项)一、擅自超编的处理种类:(1)不予核拨经费;(2)限期纠正;(3)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1、《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同时按超编数核减当年编制内的行政经费。
”《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实施方案》(穗府〔2000〕30号)第四条“(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领导职数和批准开支人数及名单。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定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定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穗财采[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单位一般会议实行定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08〕14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我市一般会议实行定点服务制度。
经公开招标,确定82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一般会议定点服务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广州市市本级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召开一般会议(指需要住宿的会议,一类会议、大型运动会除外),且会议(每次)预算金额在采购起点额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定点服务单位范围内选择。
二、服务期限从2008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服务办法(一)采购人根据会议预算额度和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穗府〔1996〕30号)规定的支出标准(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确定会议室租用和住宿档次。
采购人在我局公布的中标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定点服务单位,住宿和租用会议室价格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二)采购人登录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浏览页面“协议供货”栏,查阅供应商提供的住宿和会议室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并向定点服务供应商了解在指定日期安排会议的可能性,在符合本单位会议要求的情况下,自行询价选择服务供应商,供应商按投标承诺所报的采购价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协商价格,争取最大的优惠。
(三)确定服务供应商后,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会议费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列支。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般会议定点服务价格实行监控,价格在最高限价以下的,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供应商必须提供贴有合同条形码的正式发票,发票应列明当天市场挂牌价、政府采购优惠率、政府采购价。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可更新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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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基本支出范围随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30•【字号】穗府[1998]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
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7
•【字号】穗人薪[1998]6号
•【施行日期】199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d54956--011101xxj。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08〕179号)市直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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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市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附表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1.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
2.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4.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六份(附表2);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附表3);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的调拨;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飞机、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
第十一条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