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理论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标准的框架结构(一)课程性质《民法理论与实务》是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以民事法律原理、基本制度为基础,并以民事法律现象的识别能力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的培养为核心任务。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岗位所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通过基础知识的教授并辅以案例为载体的步骤化实训,达到训练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培养学生认知、分析基层常见民事法律事务的知识、素质与能力的目的。
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后续课程是《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律师实务》等。
表1:核心课程性质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对应的职业核心课程前导课程后续课程务能力/技能名称《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民法理《法理学》、理论与实务》《知识1、法律关系的识别; 沟通交流能力论与实《宪法学》产权法理论与实务》、2、法律关系的分析; 法律分析能力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律师实务》(二)学习目标本课程按照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学生适应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及中小企业法务等工作岗位处理基层民事法律事务的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课程目的在于:学生在掌握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掌握从事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以及中小企业法务等工作岗位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
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专业能力:熟知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民法原理与实务

第十八章债权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四章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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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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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民法
物权
物权
侵权
条件
民法
总论
概论 责任
方式
实务
总论
人身权
合同
期限
法人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作者江涛阐述 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 属权等问题;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为读者理解民法原理,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 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免责事由 第三十四章数人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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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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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理论与实务141

2)允诺在法律上的履行,只有在允诺是作为 一种交换条件做出时才是合理的,即作为回报, 要求对待履行,其中允诺人允诺具有利益。— —“约因理论‛ 约因的证据功能,约因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有 意缔结一具有法律拘束力契约的客观证明;
பைடு நூலகம்
约因的警示功能,约因具备后,使契约发生强 制履行的效果,促使当事人事前谨慎行为,减 少交易行为的瑕疵;保障交易,对于经深思熟 虑的交易行为,法律上采取不加干涉政策,以 保障交易的确定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正确选择。
如道德的调整。它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如德国民法中有‚好意施惠行为‛一说 注意:区别于我国‚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 行为‛。
例1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 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 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 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2005/三/22)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民 法 总 论 专题 (2014)
讲
授
张 力
引论 民法的私法属性
民法是什么?
民法有什么用?
民法怎么用?
一、私法的认定标准
调整对象标准
调整方法标准
形成过程标准
第一题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边界)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功能 静态结构——主体、客体、内容 动态 结构——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功能 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的纲领 民法调整生活的工具 确定民法调整对象边界的工具
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
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
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 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 溺水身亡
民法实践教学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民法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特制定本民法实践教学方案。
二、实践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扎实的民法理论基础,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2. 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 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1. 民法基本原理与实践(1)民法概述:介绍民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民事主体:讲解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4)物权法:讲解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债权法:分析债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6)人格权法:讲解人格权的基本概念、种类、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
2. 民法案例分析(1)选择典型案例: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民事纠纷案例,涵盖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案例分析与讨论: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和解决途径。
(3)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要求学生结合所学知识,撰写案例分析报告,阐述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
3. 民法实务操作(1)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模拟民事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和诉讼技巧。
(2)实习实训:安排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实践基地进行实习实训,亲身感受法律职业氛围。
(3)撰写法律文书:指导学生撰写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四、实践教学方法1. 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民法知识,提高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思考

新西部 NEW WEST 2021年第4期当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一些逻辑混乱和模糊不清等问题,加之农村土地承包制实施数十年以来,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立法者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
与此同时,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土地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和土地经营者在实践中面临着有法难依的一系列困难。
比如,发包方遭遇延迟支付或其他违约情况时,一方面应得收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另一方面又面临单方有效解除合同的障碍。
土地经营者遭遇第三人侵权时,需请求承包人支持主张;发生土地经营权纠纷,举证复杂,拿不出类似物权登记公示方式的简易证据。
由于土地经营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纠纷频发、主体间利益失衡、土地经营权未充分放活,[1]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中央形成了关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解决方针,并在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将该方针落实到法律层面。
而《民法典》的出台,则将“三权分置”的政策上升到法典高度的基本法律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物权法》将同时废止,不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然有效。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的新规定,结合新近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其他继续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共同适用,有望解决先前在农村土地经营方面法律规定本身的诸多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民法典》涉及农村土地经营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规范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三权”即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国家所有、实行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参照适用法典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规定(第343条)。
1、关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61条规定了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事项的范围。
就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承包方案、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等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
民法理论与实务
▲请分析题中所涉物的所 有权 ③于某将其已损坏的电脑 委托吴某扔掉。 委托吴某扔掉。吴某将之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遂拿 搬出后认为还有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回家经修理后正常使用。 于某得知后要求吴某返还 ④孙某清理父亲遗物时发现 玉石一块, 玉石一块,将之雕刻为玉雕 后被刘某5万元购得。后张某 后被刘某 万元购得。 万元购得 向王某要求返还其委托孙父 保管的玉石(市价1万 保管的玉石(市价
A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2005年6月6 公司自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万 2005年 2004年至2005年向王某借款310 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 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A以10亩土地的使用权作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 327万 同日, 抵押,约定该宗使用权价值为327万。同日,双方到国土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为82 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 10亩土 万,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时,填写的抵押物为10亩土 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82万元 地,抵押担保金额为82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2006年 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 210万 2006年A宣告破产。经评估,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价21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 100万 被李某购得,李某另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100万。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请分析:王某优先受偿的数额?
☆第二章 物权 第二章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 王某委托好友李某保管电脑。陈某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 以为是李某的电脑,便和李某商量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10万元 甲将房屋卖给乙,得到 万元 一、物权概述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500元卖给陈 购买。李某将电脑以 元卖给陈 陈某继承其父的财产 二、所有权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 某后告诉王某电脑不慎丢失,王某 张某采摘自家果林的果子 1、所有权的概念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后王某 碍于情面未要求李某赔偿。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王某将自己的电脑送给李某。 2、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的取得 无意中得知真相,要求陈某返还电 无意中得知真相, 国家没收罪犯丙的财产 (1)取得方式 ) 脑被拒。 脑被拒。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6个月后 陈某捡到一手机,公告 个月后 ▲原始取得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请分析谁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无人认领。 无人认领。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请判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 合理价格 ○财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
民法_实训报告
一、实训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和实践应用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我国许多法学院校都开设了民法实训课程。
本次民法实训旨在通过模拟实际案例,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实训内容本次民法实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通过课堂讲解,使学生了解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基本知识。
2. 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法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掌握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3.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让学生在模拟审判过程中,提高法律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
4. 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指导学生进行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撰写,使学生熟悉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5. 民法实务案例研讨:针对具体案例,组织学生进行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训过程1. 实训前期准备: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每组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民法案例进行深入研究。
2. 案例分析:各小组对所选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
3. 模拟法庭:各小组推选代表进行法庭辩论,其他同学担任陪审员、书记员等角色。
4. 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5. 民法实务案例研讨:各小组对研讨案例进行深入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四、实训成果1.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实训,学生掌握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环节,学生学会了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 增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在模拟法庭辩论过程中,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得到了锻炼。
4. 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通过撰写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得到了提高。
五、实训总结本次民法实训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民法理论与实务
民法理论与实务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
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
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
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
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第二章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详解1. 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民法原理的概念–民法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它是指导和约束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原理的分类–学科性原理:包括民法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和关系等原理。
–性质性原理:包括法律名分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等。
–总则性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2. 民法实务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民法实务的概念–民法实务是指运用民法理论和原则,处理具体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
–它是实践中将民法原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实践途径–民事权利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个人、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践操作–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法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行为的判定等。
3. 民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民事主体的认定与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内容。
–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
–解决方法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赔偿额的确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方法包括查明侵权事实、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确定损失的程度等。
4.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互动关系•民法原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民法原理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在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民法原理。
•实际工作对民法原理的反馈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和总结新的实务问题和特点。
–这些反馈可以为发展民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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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与实务
1民法:民法是调节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3民法的原则1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2意思自治——民事行为自由。
3公平——名师权利和义务。
4等价有偿——商事活动。
5诚实信用——民事活动。
6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
2内容;主体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3民法法律事实: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关系产生,更变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三:民事主体,1公民1概念: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能通过独立意思表达,进市民是行为的能力
2法人概念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律特性——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四诉讼时效的含义——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法院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起算:原则:从权利人知道或因知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3中断、中止、延长中止:
▲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
请求权,致使诉讼时效暂停,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
▲条件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第二章物权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物权法定▲永久性和长期性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取得时间▲法律规定的时间▲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交付时
3、所有权的消灭▲含义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用益物权含义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四担保物权概念△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取得担保作用的物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章债
1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份: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规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连带: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第四章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不可转让,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1、自然人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
2、人格权--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特征
△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法定性△绝对性
四、具体人格权1、身体权与生命健康权2、隐私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
自由权6、名誉权与荣誉权
2、隐私权△生活安宁(自由)权△生活信息保密权△通信秘密权△隐私使用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名称权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
姓名的权利。
4、肖像权△自然人对本人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5、自由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6、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
△荣誉权--荣誉称号应当依法定程序授予或撤消,不得非法剥夺或宣告无效、取消。
第五章民事责任
一、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特征△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3、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非合同责任
△双方责任/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单独责任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二、合同责任1、缔约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4、免责条件△被侵权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