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 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民法原理与实务

第十八章债权概述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 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 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
第二十四章合同总论 第二十五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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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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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自然人
民法
物权
物权
侵权
条件
民法
总论
概论 责任
方式
实务
总论
人身权
合同
期限
法人
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内容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继承法等。作者江涛阐述 了民法概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人格权、亲 属权等问题;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取得时效;知识产权法概论、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为读者理解民法原理,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 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方式和免责事由 第三十四章数人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六章特殊侵权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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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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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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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6.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以及缔约过失行为等。 自然人的民事 责任能力, 是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和前提。 具有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如: 自然 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4 个条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违法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违约 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并有违约行为为前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 在缔约过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损害结果为前提。 不具有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有侵权行为, 通常是由他人替代承担责任 或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 特点: • (1)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要素, 具有与其人身不可 分离的属性, 不能被剥夺、 限制, 也不能转让和继承。 现代民主法 治国家, 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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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
• 三、 监护
• 1.监护的概念 • 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 职责的人, 被称为监护人。 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称为被监护人。 • 监护制度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监护 制度设立的目的, 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有效保护其 合法民事权益, 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规范人们在经济、家庭、个人等方面的行为。
在实践中,了解并应用民法原理,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首先,民法原理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依法自愿达成合同、与他人建立关系等。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公平对待,保障各方的利益平衡。
平等原则则重视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充分理解并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在法律事务中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民法原理在实务中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例如,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经济权益,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强调充分揭示、平等交易和质量保证等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受益权。
此外,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原则、互助原则和良俗风化原则的应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应该在实际操作中注重原则的灵活应用。
不同的案件和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原则的平衡和权衡。
解决复杂问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项原则的利弊得失,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国情民情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相关案例和先例,逐步提高应用原则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民法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同时,灵活运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才能更好地贯彻民法原则的精神。
作为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深化对民法原理的理解和应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义务分类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3、无权代理:种类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一、债权总论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全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 民法概论1. 民法, 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 “民 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民事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 具有经济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 ①以财产关系为 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 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 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 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流转关系, 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
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 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如国务院及 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
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 自发形成的行为规。
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4.民法的性质有如下特点:(1) 民法是私法。
①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法; ②私 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的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的法; ③私法以私 人为主体, 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
区分私法与公法, 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 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的要求。
(2) 民法是权利法。
①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体系;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2013版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名词解释、比较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应当着重注意比较辨析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名词解释】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2014.043.■【多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1)和解;(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
4.■【单选】仲裁兼有自愿的属性和强制的属性。
2013.105.■【多选】能够进行诉讼外调解的机构有:2013.10(1)人民调解委员会;(2)行政机构;(3)仲裁机构。
4.■【多选】诉讼的特点:2014.04(1)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2)法官居中裁判;(3)以法律上的争议为审理对象;(4)按照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5)以实体法作为裁判的依据;(6)用判决作用解决争讼的典型方式。
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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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 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者利益; 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 予以保护。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格
侵权行为
2、民法的渊源 指民法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直接渊源:制定法,即法律与准法律
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主体是私人,规范和调整的私人关系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保护民权、实现民权、调整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占有与流转关系是市场关系的基础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 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 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如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责
任人是否有过错)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2. 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 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 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 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 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 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B.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能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 特征:物首先必须为有体物,具有物的自然属性。 在法律上: (一)须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权利客体。 (二)须能为人力控制和支配 (三)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2、物的类别
2、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特征:①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以财产责任为主要担责形式; ③对权利主体具有补偿性; ④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不履行其它义务的民事责任(责任
发生原因)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 任。其他责任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外的违反法定义务 的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行为: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
智力成果: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人身利益:因人身权而享有的切身利益 权利: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而产生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
概念: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征:
(七)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家庭财产 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无 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其出资财产承担的 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 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 害时,是否有过错作为担责要件的责任。若行为人 没有过错就不负责任。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 论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公 平的原则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公平责任 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
人与人交往 形 成 社会关系 法 律 调 整 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 事实状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三种类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 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六、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使用后果消失与否)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长期重复使用而并不会 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可否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 物。 不可分物,是指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构成形态) 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
(2)民事人身关系
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经济利益 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作为独立的人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关系
某年6月6日上午7点30分,某市工商局干部邓 某在上班路上看见一位老大娘昏倒在路边,便 急忙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当他赶到单位上 班时,已迟到40分钟。局领导通知财务科扣发 邓某当月奖金。邓某解释情况时与局领导发生 争吵。后局领导又以顶撞领导为由通知财务科 扣发邓某当月工资和下半年奖金。邓某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禁止散布他人隐私≠禁止人肉搜索
1986 年 4 月12 日 六届人大 4次会议通过 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第一编
主要内容: 1、民法概论 2、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 5、诉讼时效和期限
民法总论
人与人交往 形 成 社会关系 法 律 调 整 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 事实状态
区分。 物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只有在交易中才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
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是否受限制)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作为交易的标的物而流通的物。 四、主物与从物 (物间关系) 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非主物的组成 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一般对主 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五、原物与孳息 (是否有附随关系) 原物为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民法原理与实务
下面这些法律规定属于什么权利?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 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 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 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民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社会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现;受民法调整支配。
分类: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绝对权关系和相 对权关系;建立性关系和保护性关系;单一关系和 复合关系 要素:构成民法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主体、内容 和客体三要素。
自由性(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可实现性(体现着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法律保障性(国家法律对合法利益和意志承认)
权利分类
民事权利的保护
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措施: 1、公力救济 就是依靠国家机关强制保护 2、私力救济 利用自己的力量,不借助外力自我保护
三、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 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征:强制性;限定性。 分类:与权利相对应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双 方责任也叫混合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 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责任主体是指
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而不是指人数的多少)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 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主体是两个以上 的人的责任。(单独责任也叫一人责任,共同责
邓某与工商局的财产关系归民法调整吗 ?
某县某商场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 2008年11 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 场购买石英钟,手表, 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 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 说, 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 同意,但到了200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5月初,商场 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 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 算.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 商业局付款,而商业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 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