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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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调遣专项方案

船舶调遣专项方案

船舶调遣专项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船舶调遣成为海上物流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我国船舶调遣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避免船舶调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船舶调遣专项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设定1.提高船舶调遣的效率。

通过优化调度流程和加强信息化管理,使船舶调遣时间更加紧凑、准确。

2.提高船舶调遣的质量。

通过加强船舶调度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调度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度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加强船舶调遣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船舶信息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调度决策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方案内容1.建立统一的船舶调遣管理平台。

通过构建信息系统,集中管理船舶调度的相关信息,实现调度数据的共享和通信,提高调度的效率和准确性。

2.优化调度流程。

明确船舶调度的各个环节,简化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缩短调度时间,提高调度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

3.加强调度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

定期组织调度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在船舶调度领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度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船舶信息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调度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强化内外部协作。

加强与船舶所有权人、航运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船舶调运工作,提高船舶调运的整体效益。

6.加强船舶调度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通过对船舶调度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了解调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及时调整调度策略,提高调度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四、方案实施1.成立船舶调遣专项工作组。

由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船舶调遣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实施。

2.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将方案内容细化为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加强宣传和培训。

在方案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方案的理解和认同度。

4.监督和评估。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方案实施的顺利进行。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

船员调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调配管理,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保障船员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船员调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开展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四条公司注重船员的素质培养,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轮班制度,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公司注重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船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公司严格执行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船员调配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和航行计划,进行船员的调配工作。

第十条船员的调配由船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保船员的合理调配和分工。

第十一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船员的轮班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的调配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船员的个人权益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船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指导船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勤制度,监督船员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船员的相关信息和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培训机制,提高船员的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考核制度,对船员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奖惩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船员权益保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工资福利政策,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船员的职业发展机制,提供船员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船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船员配员方案

船员配员方案

船员配员方案1. 背景在航运行业中,船员配员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个合理、科学的船员配员方案可以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而一个不合理的船员配员方案则可能导致许多问题,甚至危及船舶的安全。

2. 目的本文档旨在给出一种合理且科学的船员配员方案,以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 船员配员原则在制定船员配员方案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合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优先:保证船员拥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能力匹配: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船员。

•健康状况:船员需要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慢性病。

•相互配合:船员之间要能够良好地协作和配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4. 船员配员方案的制定步骤4.1 确定船舶的类型和规模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船舶的类型和规模。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船舶需要不同数量和类型的船员来操作和驾驶。

4.2 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我们需要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

不同的职位需要具备不同的技能和经验,比如船长、副船长、船员和工程师等。

4.3 分析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负荷在确定各个职位的岗位要求之后,我们需要分析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负荷。

这样可以确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从而为船员配员提供参考。

4.4 制定船员配员方案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制定船员配员方案。

这个方案应包括每个职位的人数、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等内容。

4.5 验证和完善船员配员方案制定完船员配员方案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验证和完善。

可以通过模拟航行和紧急情况来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调整和改进。

5. 船员配员方案的执行和管理制定好船员配员方案后,我们需要进行执行和管理。

这包括:•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船员配员,确保每个职位都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

•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和应急能力。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

船员配备聘用和考核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足够、合格并且健康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管理职责3.1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办公室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轮机长等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船员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内容及要求4.1船员配备4.1.1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不超过船舶救生设备配置所允许的人员数量;为保持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不致船员过度疲劳;船舶所从事的航线和船员的工作量;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4.1.2办公室召集公司经理、副经理、海机部、调度室和安技部主管,按照4.1.1要求确定每一船舶具体配员人数,填写《船舶配员表》(见附录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保存。

4.1.3船舶配员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制定《船舶配员表》。

4.2船员聘用要求4.2.1船员聘用条件(1)持有有效的岗位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同岗位和同类型船舶(相应或以上吨位)半年及以上工作资历,并在应聘前累计六个月任职时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其它违章行为的不良记录。

不满足本要求的,可约定1个月以上的船上见习期(享受八折工资待遇)。

(3)能用汉语普通话进行正常交流,无严重口吃,船长、高级船员还应具有一定的阅读和表达能力。

(4)主管机关认可的'卫生机构一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2.2船员聘用评审4.2.2.1评审应按4.2.1的要求,以口试(谈话、提问等)、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并审核其有关证件、资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船舶人员分配方案

船舶人员分配方案

船舶人员分配方案
船舶人员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船舶类型和规模: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规模,确定需要的船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

例如,货船需要有船长、副船长、船员和工程师等。

2. 职责和工作内容:对每个职位的人员明确他们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例如,船长负责指挥船舶的航行和安全,副船长协助船长工作,船员负责保持船舶的清洁和维修等。

3. 人员技能和经验要求:根据工作内容和职责,确定每个职位所需的技能和经验要求。

例如,船长需要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丰富的航海经验,船员需要具备基本的航海知识和操作技能。

4. 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对每个职位的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进行规定。

例如,船舶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船舶操作证书和海上救生证书。

5. 人员调配和替换计划:根据船舶的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制定人员调配和替换计划。

例如,根据海域和航线的不同,可能需要调配更多的船员或工程师。

6. 人员管理和激励措施:制定人员管理和激励措施,以保证船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例如,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等。

以上是船舶人员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船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确保人员分配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XX海运有限公司船员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

XX海运有限公司船员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

1 目的本程序对公司船员的聘用、考核、健康及调配程序作出规定,旨在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和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船员。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进入公司进入体系的领导、处室及船舶。

3 参照文件3.1 《安全管理手册》第六章3.2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4 定义和缩写4.1 《安全管理手册》中的定义与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4.2 船长:是指依照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4.3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员、电机员。

4.4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 职责5.1 海务主管负责船员适任资格的初步审核及调配。

5.2 指导船长负责对甲板部人员适任资格进行审核评估,负责向船长、大副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船长、大副的考核。

5.3 指导轮机长负责对轮机部人员适任资格的审核评估,负责向轮机长提供开航前指令,负责对轮机长的考核。

6 实施步骤6.1 聘用6.1.1 公司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结合公司船舶船种及营运需要,为船舶配备足量的合格、持证、健康的船员。

海务主管负责审核船员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主管机关要求和持有甲、乙级船员服务资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之签订船员承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6.1.2 海务主管应对船员的上岗资格组织审核评估,主要对拟派船员的任职资格、海上资历、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明、船员服务薄、健康证等进行审核,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建立并管理聘用船员信息档案。

6.1.3 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分别对甲板部、轮机部船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等进行审核评估,在《船员聘用审核评估表》签字确认。

01船员调配程序

01船员调配程序

第1章船员调配程序1.目的保证船舶按相关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人事部、海务部、机务部、指定人员和所有船舶。

3.定义3.1合格的船员:指具有符合法定规范及规则要求的资格证书,有效的资历和健康档案,经过必要的技能培训和熟悉职责培训,以及适当的实践经验的船员。

4.职责4.1人事部:负责船员调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2船长:负责报告申请公休船员名单,负责船员调配的现场监控。

4.3海务部:审核船长和驾驶员的资格。

4.4机务部:审核轮机长和轮机员的资格4.5指定人员:负责船长熟悉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

5.工作程序5.1船长负责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船员公休和船员岗位调整意见。

5.2人事部制定“船员调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尽快将计划告知船长。

5.3被派遣的船员应满足以下列要求:身体健康。

持有有效的应持证书和证件。

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经历。

能有效地使用汉语普通话进行交流。

完成规定的熟悉岗位的培训。

5.4被派遣的船长的特殊要求: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5.5 被派遣船员持人事部开具的“船员调令”登轮办理交接手续,详见《船员调动和交接班》5.6船舶配员应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救生设备定员、并考虑船舶可用的船员住所数量。

版本号:3.1 页码:1/4 生效日期:2009/05/155.7船员熟悉岗位的培训要求见《船员培训控制程序》。

6.相关文件6.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6.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6.3 《船员培训控制程序》6.4《船员调动和交接班》7.相关记录7.1 “船员调配计划表”(MY/CXWJ/01-01-REV.3.1)7.2 “船员调令”(MY/CXWJ/01-02-REV.3.2)版本号:3.3 页码:2/4 生效日期: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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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程序
0 修改记录
1 目的
本程序对船舶配员及船员调配做出规定,旨在保证为船舶配备足够的持证、合格、健康的船员。

并对船员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舶配备船员和对船员的调配和任期考核。

3 定义
3.1 新聘和转岗人员:新招聘的,或不同岗位的调换、或提升到新的岗位的人员。


聘和转岗船员包括以下情况:1)新招聘的、2)晋升到新的岗位的、3)上岗的是未服务过的船舶或离开一年以上的原岗位的船员。

3 职责
3.1 航运部:负责船舶的配员、船员的调配;建立船员资格和健康档案。

3.3 船长:对所配船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配员
4.1.1 船舶配员应不低于《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且不超过《设备安全证书》救生设
备核准的船员。

4.1.2 按船员应持有的证书要求,航运部应督促船员管理公司核查船员所有证书的有
效性、符合性。

船员的应持有的相关证书见附录二。

4.2 船员调配
4.2.1 按SP0107文件要求批准派船的船员,由航运部根据船舶动态通知船员管理公
司方可开具“船员调动命令”。

4.2.2 调配的船员如属新聘和转岗人员应在“船员调动命令”中予以标明。

4.2.3 新聘和转岗的船长在上船前由安监室协助航运部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
程序》的要求指导其熟悉职责。

4.2.4 新聘和转岗的船员上船后由船长按《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的要求组
织其熟悉职责。

4.2.5 船长应对所配船员的证书和船员适任资格进行确认
4.2.6。

航运部监督船员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和船舶的要求安排船员休假,通常船长和
大副不同时安排休假、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同时安排休假。

4.3 船员考核
4.3.1 船长应对船员在任期内的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外语水平、敬业精神、工作责
任心及工作态度等方面予以考核记录,在船员休假时,填写《船员任期考核表》交公司航运部。

4.3.2 航运部应将操作级以上的《船员任期考核表》送相关职能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
存档,并作为下次聘用之依据。

4.3.3船长、轮机长每季度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考核一次。

4.3.4 船长有责任对船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经培训和教育仍不合格的,船长应电告公
司及时更换并填写表格P02-03《不合格船员报告表》报航运部。

航运部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船长。

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船员管理公司执行。

4.3.5 经公司各职能部门考核,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船长,航运部应报请总经理同意
后予以更换。

5 相关文件
《新聘及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SP0307)
6 附录
附录一《公司船舶配员表》
附录二《船员持有证书一览表》
7 记录
《船员调动命令》
《船员任期考核表》
《不合格船员报告表》
《船员职务晋升推荐表》
附录一:公司船舶配员表
附录二:船员持有证书一览表
船员任期考核表
1、每一个考核项目的考核档次仅分三档:良好、一般、较差;当评定为“良好”或“较差”时,均应陈述事例或理由。

2、“再教育/训练”是在船员的工作表现或技能不能满足公司或船舶的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令其离船的程度时或船员从事关键性/特殊性操作前,需进行相应的教育/训练。

记录时应简述事由、时间、方式和结果(本办法不免除其它规章所作的培训和记录要求)。

3、本表应在船员离船时,呈交(寄)公司航运部,船存其副本以备查核。

4、“续聘意见”仅指可以续聘、不可以续聘、特殊情况下可聘三种意见。

5、表中“公司意见”栏,船技部应轮机部船员签注;海监室应对船长及甲板部船员签注;NSM办应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签注;指定人员和航运部应对船长、轮机长签注。

不合格船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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