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新旧《适任证书》换发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上海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上海市内河及黄浦江水域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但不包括拖轮、高速船、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游艇及体育运动船。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是本市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经上海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的各区(县)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船员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80小时(若签注航线有限制的,适任培训时间可不少于60小时);(四)通过相应科目的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有效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五条《适任证书》职务资格只设驾驶员。
第六条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延伸航区(线)的船员适任培训和实际操作考试;申请延伸航区(线)超出本办法规定签注的航区(线)或申请晋升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任职资格,应完成三类船舶驾驶员或三类船舶轮机员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
第八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换发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换发新版内河船舶船
员适任证书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03.14
•【文号】
•【施行日期】2007.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换发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证书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05]198号)的有关规定,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自2005年6月1日(交通部2005年1号令颁布之日)起开始启用。
2006年1月1日起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为确保新版《适任证书》的换发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贯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公司和船员严格按照规定换发新版《适任证书》。
二、加强对所属各发证机关的工作指导,采取相关针对性措施,制定具体换证工作计划,保证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实施。
三、请各局分别于2007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新版证书换发工作情况书面报部局船员处。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内河船舶服务,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
第三条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第四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河船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免除学历要求。
第六条除第五条的情况外,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内河船员,应至少具有《97规则》第十七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历。
第七条中等水运院校通信专业毕业,持有通用电报员或一级电报员证书的内河船舶报务员可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类别、等级和职务见本办法附表1和附表2。
第八条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97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九条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的内河船员,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船上培训或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末尽事宜,按照《97规则》办理。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水手是指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舶的值班机工。
沿海航区栏内的值班机工是指沿海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和V S 告程 序等新 的要求 ,增 加 了电子 电气 员 T报 (T E O)、电子技工 ( T E R)、高级值班水手 ( b Al e
书体系和业务架构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在
e a c )、高级 值班机工 ( be e aeE g e f eD A lSa rr ni ) f n 业界素有 “ 指挥棒” “ 风向标”之称 ,因而始终为业 Sa rr ek O 界 所广 泛而 高度关 注 。 “ 1 1规则 ”较 “4 0规则 ”在学 资格 和发证 的强制 性最低 标准 ,取 消了轮机 员3个 月
则”取消了多年来晋升操作级 、管理级船员需要航海
道单一 ,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值班水 手、 值班机工除非具有学历或参加两年航海教育,否
则 缺乏 晋升 的空 间和渠 道等 。这 些 问题引起 了业 界 的 关 注 ,修订 “4 则 ”的 呼声较 高 。基 于上 述 国际 、 0规
历要求 、适任证书航 区和等级 、职务 、证书再有效的 条件 、 证书补发条件 、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
教育培训要求 以及延长了轮机员实习见 习时间要求 等。我国作为S C T W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公约的义
T 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 的适任要 定 、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普通船员适任证 务 。因此 ,根据S C 书的有效期 、考试科 目 等方面进行 了较大的调整 , 本 求修 订现行 的海员 适任考 试 和发证规 则是履 行 国际公
式 ,只是 为 了满足政 策规 定不 得 已而为之 。 因此 ,业
界一直呼吁调整函授这种不合时宜的模式或取消学历
要求 。
《 船员条例 》把适任培训而不是把航海教育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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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
四等船长、驾驶员
三类船长、驾驶员
(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
——
五等驾机员
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
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三类驾驶员或三类轮机员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
√
√
√
备注:
1.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考试;
2.不得超越类别和职务资格申请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附件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最低要求
专业
职务
培训时间(小时)
专业
职务
培训时间(小时)
驾驶
一类船长
300
轮机
一类轮机长
300
一类大副
300
一类大管轮
300
一类二副
450
一类二管轮
450
一类三副
450
一类三管轮
450
二类船长
150
二类轮机长
150
二类驾驶员
300
二类轮机员
300
三类驾驶员
150
三类轮机员
5.以上适任培训时间为最低要求,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适任培训时间。
附件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科目表
驾驶专业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航线 (航区)
职务资格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船长
驾驶员
船长/驾驶员
考试科目
船舶操纵
√
√
√
√
避碰与信号
√
√
轮机专业:
旧版
《适任证书》
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一
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二
一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一类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
二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一类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限适用于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
一类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附件1:新旧《适任证书》换发要求
驾驶专业:注: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
旧版《适任证书》
新版《适任证书》(直接换发)
换发对照表一
新版《适任证书》
换发对照表二
一等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150
备注:
1. 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培训;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3.适任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4.航区(线)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附件2:过渡期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培训时间要求
专业
类别和职务
培训时间(小时)
驾驶
一类船长
120
一类大副
120
一类二副
120
一类三副
120
二类船长
80
二类驾驶员
80
三类驾驶员
40
轮机
一类轮机长
120
一类大管轮
120
一类二管轮
120
一类三管轮
120
三类轮机员(五等驾机员转)
40
备注: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
√
√
√
√
航道与引航
√
√
√
√
船舶管理
√
√
√
√
船舶驾驶与管理
√
√
√
实际操作
√
√
√
√
√
√
√
√
轮机专业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职务资格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轮机长
轮机员
轮机长/轮机员
考试科目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
√
船舶辅机与电气
√
√
√
√
机舱管理
√
√
√
√
轮机基础
√
√
√√Βιβλιοθήκη 船舶动力装置√√
√
轮机管理
√
√
√
实际操作
√
√
√
——
二等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须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船舶操纵》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三等船长、驾驶员
二类船长、驾驶员
(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三等轮机长、轮机员
二类轮机长、轮机员
——
四等轮机长、轮机员
三类轮机长、轮机员
(其中实际担任四等轮机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轮机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轮机员《适任证书》)
——
注1:限制内容打印在《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
注2:在过渡期内可通过换发对照表二取消备注栏的限制。
注3:旧版《适任证书》换发新版《适任证书》时原航线签注保留,具体按《10规则》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