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指南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精选)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精选)第一篇: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员组成。
(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轮机专业

一类 实操技能评估科目纲要 1 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1.1.1 船舶主柴油机备车操作 1.1.2 船舶主柴油机启动后的参数监 测和调整 √ 1.1.3 船舶主柴油机修理后的参数监 测和调整 √ 1.1.4 船舶主柴油机定速后的管理 1.1.5 船舶主柴油机完车操作 1.2 发电柴油机及电站的操作与管理 1.2.1 发电柴油机启动及停车操作 1.2.2 发电柴油机的运行管理 1.2.3 船舶电站的操作 1.2.4 并联运行发电机组的负荷转移 及分配 1.2.5 发电机组的解列 1.2.6 酸性蓄电池的维护保养 1.2.7 发电柴油机及电站修理后检查 与调试 √ 1.3 船舶辅锅炉、冷炉点火的操作与 管理 1.3.1 辅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1.3.2 辅锅炉点火升汽 1.3.3 辅锅炉运行管理 1.3.4 辅锅炉停火操作 1.4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与管理 1.5 分油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 1.6 舵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 1.6.1 舵机的日常运行管理 1.6.2 舵机的应急操作 1.6.3 舵机修理后的操作与调试 1.7泵系操作 1.7.1 生活水系统 1.7.2 舱底水系统 1.7.3 消防水系统的效能试验 1.8 制冷系统的操作与管理 1.9船舶轴系日常管理 1.9.1 尾轴润滑 1.9.2 尾轴密封 1.9.3 船用齿轮箱的日常管理 2 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2.1 船舶主柴油机及系统故障判断、 分析与排除 2.1.1 船舶主柴油机启动困难、调速 装置故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轮机长 大管轮 二/三管轮 二类 轮机长 轮机员
内河船舶船员轮机专业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供参考)

内河船舶船员轮机专业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一、机电设备设备操作与管理(内河船舶上轮机长/大管轮/二、三管轮/轮机员)1、实操考试目的通过评判使被评判者得到检验,看其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舶员适任考试与评判大纲》对船员所规定的实操、实作技能的要求。
2、实操考试内容2.1 船舶主柴油机操作管理2.1.1 船舶主柴油机备车操作2.1.2 船舶主柴油机启动后的参数监测和调整2.1.3 船舶主柴油机修理后的参数监测和调整2.1.4 船舶主柴油机定速后的管理2.1.5 船舶主柴油机完车操作2.2 发电柴油机及电站的操作与管理2.2.1 发电柴油机启动及停车操作2.2.2 发电柴油机的运行管理2.2.3 船舶电站的操作2.2.4 并联运行发电机组的负荷转移及分配2.2.5 发电机组的解列2.2.6 酸性蓄电池的维护保养2.2.7 发电柴油机及电站修理后检查与调试2.3 船舶辅锅炉、冷炉点火的操作与管理2.3.1 辅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2.3.2 辅锅炉点火升汽2.3.3 辅锅炉运行管理2.3.4 辅锅炉停火操作2.4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与管理2.5 分油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2.6 舵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2.6.1 舵机的日常运行管理2.6.2 舵机的应急操作2.6.2 舵机修理后的操作与调试2.7泵系操作2.7.1 生活水系统2.7.2 舱底水系统2.7.3 消防水系统的效能试验2.8制冷系统的操作与管理2.9船舶轴系日常管理2.9.1 尾轴润滑2.9.2 尾轴密封2.9.3 船用齿轮箱的日常管理3、评判要素及标准3.1 船舶主柴油机操作管理3.1.1 船舶主柴油机备车操作.1 评判要素(1)压缩空气系统操作(2)主柴油机暖机操作(3)主柴油机备车时滑油系统操作(4)主柴油机备车冷却系统操作(5)主柴油机备车燃油系统操作(6)主柴油机转车与冲车(7)主柴油机启动与试车.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3.1.2 船舶主柴油机启动后的参数监测和调整.1 评判要素(1)冷却水温及压力检测及调整(2)燃、滑油压力及温度检测与调整(3)增压器增压压力及温度检查.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1 评判要素(1)对修理或更换的部件的监测方法(2)调试阶段对磨合试验的要求.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3.1.4 船舶主柴油机定速后的管理.1 评判要素(1)巡回检查(2)液位及温度检查(3)增压系统检查.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3.1.5 船舶主柴油机完车操作.1 评判要素(1)停机(2)完车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3.2发电柴油机及电站的操作与管理.1 评判要素(1)发电柴油机启动前的准备工作(2)发电柴油机的冲车、试车、起动(3)按柴油机停车程序完成停车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1 评判要素(1)巡回检查(2)液位及温度检查.2 评判标准(1)操作及叙述准确、熟练或比较熟练(合格)(2)操作及叙述较差或差(不合格)3.2.3 船舶电站的操作.1 评判要素能在2分钟内并上车且合闸瞬间电压差、频率差、相位差在允许范围内,同时待并机不产生逆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任考试的内容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
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驾驶专业
1. 磁罗经:要求了解磁罗经的结构,并熟练掌握用磁罗经进行方位测量。
2. 测深仪:要求掌握测深仪的开关机操作,正确使用测深仪测量水深、读取水深数据。
3. 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熟练掌握沿线各岸台(VTS)的值守频道,掌握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与操作。
4. 船用雷达:要求了解雷达的基本原理,掌握雷达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要求了解GPS的工作原理,掌握GPS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6. 船载AIS:要求了解AIS的工作原理,掌握AIS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二、轮机专业
1. 主机操纵:要求熟练掌握主机的启动、停车、变速和换向等操作。
2. 辅机操作:要求熟练掌握各种辅助机械的操作和维护。
3. 轮机维修:要求掌握轮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知识。
4. 船舶电气:要求了解船舶电气的基本原理,掌握船舶电气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5. 船舶消防:要求熟练掌握船舶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船舶消防安全知识。
总体来说,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是根据内河船舶的特点和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旨在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顺利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供参考)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一、驾驶专业:项目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1.实操考试目的通过实操考试,检验考生对助航设备、通讯设备性能的熟练程度及操作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员适任的有关要求。
2.实操考试内容2.1 磁罗经2.2 测深仪2.3甚高频无线电话2.4 船用雷达2.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2.6 船载AIS3.评判要素及标准3.1 磁罗经要求了解磁罗经的结构,并熟练掌握用磁罗经进行方位测量。
.1 评判要素(1)测量浮标方位(2)测量物标方位.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2 测深仪要求掌握测深仪的开关机操作,正确使用测深仪测量水深、读取水深数据。
.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根据水深选择适当的量程(3)水深数据读取(4)关机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3 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熟练掌握沿线各岸台(VTS)的值守频道,掌握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与操作。
.1 评判要素(1)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频道转换、降噪调整)(2)航行频道、沿线各港口、VTS、安全信息台、申考航道值守频道.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正确,并熟练掌握值守频道(通过)(2)操作不熟练,不熟悉值守频道(不通过)3.4 船用雷达要求熟练进行开机和调试操作、关机操作,掌握雷达的正确使用、操作及物标的辨认、物标数据读取,能利用雷达分辨固定目标、移动目标和假回波。
3.4.1 雷达的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1 评判要素(1)开、关机操作(2)功能旋钮调试.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4.2 用雷达识别目标.1 评判要素(1)固定目标识别:浮标、岸标识别(2)移动目标识别:来船识别(3)假回波(物标)的识别.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物标和假回波判断正确(通过)(2)操作较差、不能识别物标和分辨假回波(不通过)3.4.3 物标观测及数据获取.1 评判要素测量和读取物标方位及距离.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数据读取准确(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数据读取错误(不通过)3.5 全球卫星导航仪要求熟练并正确掌握典型卫星导航仪的启动过程、相关初始数据输入;主要功能键的正确使用和主要导航信息的调用,正确读取显示屏上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轮机专业

的研磨与密封面检验
√
√
√
4.1.3 气阀间隙的测量与调整
√
√
√
4.1.4 活塞组件的拆卸与装配
√
√
√
4.1.5 活塞环的拆装
4.1.6 柴油机主轴承的拆装与主轴承 间隙的测量
√
√
√
√
√
4.1.7 连杆、连杆大端轴瓦和连杆螺 栓的拆装与检验、连杆螺栓的上紧 方法
4.1.8 喷油泵的拆装与检修密封性的 检查与处理
油温过高及敲缸、拉缸等
√
√
√
2.1.4 船舶主柴油机换向装置、遥控
系统工作不正常
√
√
2.1.5 柴油机转速发生有规律的波
动,分析调速器方面的原因
√
√
√
2.1.6 主机增压器故障后的锁定方式
和主机操作
√
√
√
2.2 发电柴油机及电气设备故障判断 分析与排除
2.2.1 配电屏上主开关跳闸
√
√
√
√
√
2.2.2 发电机转速已达额定值,但不
1.3.1 辅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1.3.2 辅锅炉点火升汽
1.3.3 辅锅炉运行管理
1.3.4 辅锅炉停火操作
1.4 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与管理
1.5 分油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
1.6 舵机的操作和运行管理
1.6.1 舵机的日常运行管理
1.6.2 舵机的应急操作
1.6.3 舵机修理后的操作与调试
√
1.7泵系操作
能建立起电压
√
√
√
√
√
2.2.3 发电机正常运行,但空气开关不
能合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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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考试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适任考试第十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