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基建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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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处日常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处的管理,规范基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基建处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基建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综合办公室、项目管理科、工程技术科、质量监督科、安全科等科室。

第五条基建处主任职责:1. 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基建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2. 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3. 对基建项目进行总体把关,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4. 负责基建处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5. 负责向上级汇报基建工作情况。

第六条副主任职责: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分管科室的业务指导;2. 负责分管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3. 参与基建项目的决策和监督;4.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的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职责:1. 综合办公室:负责基建处的行政、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2. 项目管理科: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进度控制等工作;3. 工程技术科:负责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4. 质量监督科:负责基建项目的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5. 安全科:负责基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基建项目立项程序:1. 部门提出基建项目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基建处;2. 基建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初步意见;3. 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项目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1. 基建处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招标方式;2. 组织招标文件编制、答疑、开标、评标等工作;3. 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程序: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基建处审核;2. 基建处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3.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4. 基建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安全。

高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基建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基建处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安全通道等。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

(4)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设备安全可靠。

(5)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5.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施工现场应加强噪声、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学院基建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基建项目的实施程序和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基建处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基建项目的策划、设计、实施、监督和交付使用。

第三条学院基建处应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基建项目合法合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第四条学院基建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基建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统一指导和监督学院内各部门的基建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院基建处应与学院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协助解决基建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院基建处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策划第七条学院基建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制定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并提交学院领导层审批。

第八条基建项目的策划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学院基建处应与相关单位合作,遴选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学院基建处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策划方案,包括项目目标、项目任务、项目内容、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报学院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设计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设计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学院基建处应邀请专业的设计机构进行基建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学院基建处对设计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学院基建处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第四章基建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学院基建处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施工和安装。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

高校基建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工作效率,保障基建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校基建处是高校管理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规划工作。

第三条高校基建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维修管理部等。

第四条高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领导的决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校基建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基建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工作的透明、公正和规范,切实维护高校的利益。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借鉴他校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基建处领导班子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由处长、副处长组成,任职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处长是基建处的领导人,全面负责基建处的工作。

第十三条处长应当具有高校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十四条处长应当主持基建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事项,并负责处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基建处领导班子应当向高校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办公室第十八条基建处办公室是基建处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处的行政管理和文件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基建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处长办公;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归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办公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决定等。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职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基建处的利益。

第四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奖惩制度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基建处的形象和声誉,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

第六条基建处职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基建处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基建处工作流程分为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实施、工程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项目立项阶段,应该进行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方案设计阶段,应该根据项目要求,进行设计方案的编制,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施工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到质量可控,进度可控,成本可控。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阶段,应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完工情况进行检查评定,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于基建处工作中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如嘉奖、奖金等。

第十四条对于基建处工作中存在违纪作为,工作失误严重,经多次教育仍不改变的员工,可以给予处分,如警告、降级、辞退等。

第五章审查和解释第十五条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由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审查,经过多次讨论协商后正式出台。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基建处领导班子最终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经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后正式生效。

基建处工作规章制度共计六章十八条,旨在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

基建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处的工作行为,提高基建事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基建处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所有工作人员均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基建处负责本单位的建筑、设备、修缮、保养、维修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四条:基建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基建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基建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负责编制、实施和监督本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负责对建筑、设备的保养、修缮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基建处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等,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基建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基建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建筑、设备的保养、修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条:基建处应当对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基建处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需求调研、方案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

第十二条:基建处工作从需求调研开始,确定项目需求和范围,并进行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基建处应当组织招投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严格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能力,确保中标单位具备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基建处应当组织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进展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和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基建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

基建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建处管理工作,提高基建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基建处的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基建处是学校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保障工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建处应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和保障设施安全和可靠性。

第五条基建处要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学校各项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学环境。

第六条基建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服务质量。

第七条基建处要加强与学校其他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建处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要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学校基建处设办公室、规划设计科、工程建设科、综合管理科。

办公室为基建处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各类档案管理;规划设计科负责规划设计、园林绿化等相关工作;工程建设科负责学校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和维护管理;综合管理科负责基建处的综合协调、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基建处设立领导班子,包括一个正职领导和数名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二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维护学校的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三条基建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共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基建处的发展。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四条基建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处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各类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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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基建处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2013-04-09 15:2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大办会字﹝2011﹞2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后勤处、房产处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4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

第二章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5条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工程中使用材料检测报告齐全,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现场管理部审批。

第6条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7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
(2)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4)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6)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8条基建项目专项验收。

(1)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
(3)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
(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9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10条施工中,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需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备案归档。

第11条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基建项目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

第12条基建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向质量监督站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13条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基建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财务处、后勤处、房产处、资产处、保卫处、后勤集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三章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4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

第15条基建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第16条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工程科现场管理部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中南大学新建房屋和房屋修缮项目工程移交登记》(见附件1),并备好移交资料,到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平面图。

第17条保修期满后房屋修缮移交。

(1)工程科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单项工程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房屋单项保修期满之前2个月,工程科应组织后勤处、房产处、后勤集团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现场管理部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整改,其他部分应纳入学校修缮范围;
(2)房屋保修单项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工程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中南大学房屋维修移交登记表》(见附表2)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房产处办理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修移交手续的房屋保修单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日常管理。

第18条室外构筑物的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工程科向后勤集团移交,学校所有室外构筑物的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涉及周边关系的由基建处协调处理,修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19条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日常使用和建帐建卡向使用单位移交,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向后勤处移交;电梯及中央空调的维保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变配电间向后勤集团水电中心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工程科应向接受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基建项目的保修、回访
第20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21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22条基建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现场管理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在保修期间,现场管理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24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25条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工程科现场管理部要求维修;
(2)现场管理部接到维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不属保修范围的,现场管理部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现场管理部汇报,现场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维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26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维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工程科、设计科、造价科、水电中心等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基建项目尾款支付及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27条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基建处要组织设计科、工程科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在以后的工程中注意克服、不断提高。

第五章附则
第28条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29条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30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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