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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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734-18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

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

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在现代社会中,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人们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实质和法律约束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和联系。

首先,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的性质上有所不同。

雇佣合同主要用于雇佣关系,强调雇主对雇员的雇佣,以获取一定的劳动力或服务。

而劳动合同则更加广泛,不仅包括雇佣关系,还涵盖了其他类型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务合同、临时工合同等。

其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合同内容上也有所差异。

雇佣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雇佣期限、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薪酬等方面的内容。

而劳动合同则更加细致,除了包含雇佣合同的内容外,还会涉及到工作条件、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法律约束上也存在差异。

雇佣合同一般受到民法的约束,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相关条款。

而劳动合同则受到劳动法的约束,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最低工资、工时限制、劳动合同解除等。

因此,劳动合同对雇员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

然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也有一些联系。

首先,它们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雇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其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都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

例如,某些雇佣合同可能涉及到一些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约束。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因此在跨国或跨地区合同签订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的适用。

综上所述,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性质、内容和法律约束上存在一些区别和联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三者之间既有差别⼜有其相同之处,相同点即为都是⼯作关系,不同点就有合同签订、⼯作性质等等,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与⽤⼈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有偿提供劳动⼒,另⼀⽅使⽤和管理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当事⼈约定,⼀⽅于⼀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提供劳务,他⽅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然⼈,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1、⼀是受国家⼲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雇佣关系的本质是⼀种劳务关系,双⽅遵守意思⾃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的利益,法律⼀般不加以⼲涉。

2、⼆是是否形成⾏政⾪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组织领导的⾏政⾪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单位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范围内从事⽣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政上的⾪属关系。

3、三是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医疗、⼯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四是从所从事的⼯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般打算长期使⽤,劳动者⼀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般具有临时性。

劳动法规与民法关系对比综述

劳动法规与民法关系对比综述

劳动法规与民法关系对比综述劳动法规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分别适用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

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同的适用方式。

本文将对劳动法规和民法在不同方面的规定进行对比和综述。

一、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由雇佣合同所产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一方作为雇佣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以获取劳动力。

而在民事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报酬。

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更需要得到保护。

二、“权益平衡”和“自由意志”原则的不同劳动法规和民法在权益平衡和自由意志原则的适用方面存在差异。

在劳动法规中,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重中之重,要求雇主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平衡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雇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和色情的劳动环境,同时,还应该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而在民事关系中,自由意志原则是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各自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订立协议,平等交换商品和服务,权益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契约条款的保障。

两种不同的原则在权益保障的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三、劳动法规和民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不同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法规和民法也存在不同的规定。

在劳动法规中,规定雇佣方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妥善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还规定了工资、工时、假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者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而在民法领域,主要规定了当事人的契约义务,并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权益保护。

四、劳动法规和民法对于争议解决的不同要求在争议解决方面,劳动法规和民法也存在不同的要求。

在劳动法规中,对劳动者的通识纠纷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进行有效的争议解决。

而在民法领域,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需要进行法律程序署名和公证的手续。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1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__〕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析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法中的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劳动法中,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劳动关系。

尽管它们都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但在一些关键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

本文将解析劳动法中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定义和性质雇佣合同是指一个人(雇员)为另一个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法互助来满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雇佣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有约定按照一定的劳动条件和报酬进行工作的特点。

这种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主要由《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管辖。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依法订立的关于受雇劳动的合同。

它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形式,旨在确保雇员享受到合理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解决纠纷。

二、合同内容雇佣合同主要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这些约定通常涉及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

雇佣合同是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劳动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和全面。

除了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外,还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工作休假、工资支付、工作安全、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受到充分的权益保护,并提供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三、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雇佣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管。

雇佣合同通常适用于双方自由协商的雇佣关系,而不包括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

因此,雇佣合同的内容往往更加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和修改。

劳动合同则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它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形式之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性,即⼀⽅只能是劳动者个⼈,另⼀⽅只能是⽤⼈单位,⽽且劳动者和⽤⼈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主体资格的要求。

⽽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适⽤不同的法律。

因劳动关系⽽发⽣的争议,适⽤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当事⼈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纠纷,主要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政⾪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服从⽤⼈单位的情形下进⾏劳动;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定程度上也要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配,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其⼈⾝的依附程度也没有前者强烈,劳动者在实际⼯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的⼀⾯。

最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愿望。

⽤⼈单位享有劳动⼒⽀配权,劳动者在为⽤⼈单位服务的同时,⼀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临时性,劳动者可⾝兼数职。

案例【案情】2011年8⽉26⽇邵-⽟到陈-娟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区**路110号的扬州沐浴村从事保洁⼯作,约定⼯资每个⽉1500元。

2011年12⽉15⽇该发11⽉份⼯资时,因经营出现问题,陈-娟⽆法及时⽀付⼯⼈⼯资,并于12⽉19⽇突然宣布停⽌营业。

洗浴中⼼停业后,邵-⽟等⼗⼏个农民⼯先后求助于多个部门,但⼯资的事始终没有解决,2012年1⽉4⽇,邵-⽟等11⼈经⼈介绍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后,当事⼈向援助律师提供了陈-娟与胡-越于2011年5⽉20⽇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胡-越、⽜-旺签字的《扬州沐浴村陈-娟投资明细》,以及扬州沐浴村会计潘**签名的考勤表和⼯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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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付红雷[案情]:
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

工作前雇主许诺的报酬待遇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小李就同意了这份工作。

但是,在雇主家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的报酬条件和待遇,还布置按约定不属于她工作范围的工作。

小李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完成不好工作,经常弄坏家里的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作赔偿。

双方争执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通过本案,笔者主要想说明如何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一、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
区分《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实践意义在于我国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机制是不一样的,所有劳动合同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时效为6个月,而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

如果当事人对争议性质判断有误,就可能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错误起诉
而导致仲裁时效消灭,而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就象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弄清争议的性质,结果被仲裁委驳回了申请。

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含义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形式上极为相似,但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也完全不同。

在理论上,通常认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一种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被雇佣者承担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时间内完成双方特定工作的义务,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践中如何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区分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来辨识。

即雇主是否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所说的“用人单位”的范畴。

按照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解释,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李的雇主就不具备用人单位的资格。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规定,发生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也就是说,家庭、个体工匠、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他们与雇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从被雇佣者的主体身份来辨识。

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法》第2条“劳动者”作出的解释,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三是现役军人;四是家庭保姆;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也被认定为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企事业离退休人员被原企业、事业单位因返聘形成的雇佣关系;二是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包括依法办理了内退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应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雇佣关系;三是已经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应聘成为其兼职人员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四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

第三,从争议事项性质上来辨识。

判断争议事项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争议双方存在哪些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二是双方主张的请求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哪一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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