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农畜禽养殖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03
《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管理办法》
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 理规定,明确了污染防治的标准 和要求。
地方层面的政策与法规
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条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制 定了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了 地方监管。
各地《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
为了保护农用地土壤质量,各地出台了相关条例, 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做出了规定。
《农村环境保护规定》
针对农村环境问题,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的 基本要求和措施,适用于农畜禽养殖环境保 护。
国际层面的政策与法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性协议,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 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旨在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使用和处置,对农畜禽养殖过程中转基 因生物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资源化
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如灌溉农田、养 殖水产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废水处理的工艺流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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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预处理
去除废水中的大颗粒杂质和悬 浮物,为后续处理创造良好条
件。
生物处理
利用微生物降解废水中的有机 物,包括好氧和厌氧处理工艺
。
深度处理
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营养盐、 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确保水质
评价程序
03
对养殖环境进行现场调查、监测与检测,综合分析后得出评价
结论,提出改进措施。
环境监测与评价的实践应用
1 2 3
养殖场选址
在养殖场选址阶段,通过环境监测与评价,评估 场地的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确保养殖场建设符 合环保要求。
日常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19
•【文号】环发[2001]196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
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1]19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此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1.11•【文号】国务院令第6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参考文献:[1]张红霞.36例静脉留置针患者发生静脉炎的原因分析及预防[J].卫生职业教育,2007,25(20):145~146.[2]王晓娟.110例普通静脉留置针的临床应用与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2006,22(5):76~77.[3]梁新.139例留置针临床使用观察与探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1):237~238.[4]陈明.静脉留置针在SICU病人输液中的应用研究[J].实用护理杂志,1999,15(5):5~6.[5]吴亚雪.套管针静脉穿刺置管在大面积烧伤手术输液中的应用[J].实用护理杂志,1998,4(5):235~236.[6]李纪兰,孙建华,杨淑芬.300例静脉留置针的经验与教训[J].卫生职业教育,2007,25(6):145.[7]董霞.静脉留置针的临床应用及护理体会[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5,2(9):313~314.[8]曾海金,韦清蓉.静脉留置针的应用及教学意义的探讨[J].卫生职业教育,2005,23(24):97~98.[9]马淑霞,李淑芝,王兰英等.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的研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2(2):218~219.[10]舒相华,肖啸,高士争等.猪活体静脉留置针采血研究[J].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2004,21(9):61~62.[11]陈晓霞,杨涛.静脉留置针留置时间过短原因分析及预防[J].卫生职业教育,2005,23(10):104~105.[12]徐朝华.静脉留置针输注甘露醇时采用不同封管液的对比研究[J].中原医刊,2005,23(24):61-62.(收稿日期:2012-02-22)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1. 前言
1.1 背景介绍
1.2 编写目的和适用范围
2.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危害
2.1 畜禽养殖污染来源
2.2 畜禽养殖污染危害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则
3.1 源头减量
3.2 资源化利用
3.3 末端治理
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
4.1 养殖场选址与规划
4.2 养殖设施设计
4.3 饲养管理
4.4 粪污收集与贮存
4.5 粪污资源化利用
4.6 废水处理
4.7 恶臭控制
5. 环境管理与监测
5.1 环境管理制度
5.2 监测计划与执行
6. 政策法规与标准
6.1 相关法律法规
6.2 技术标准与规范
7. 案例分析
8. 结语
以上是"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大致内容框架,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该指南旨在为畜禽养殖场提供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环保发展。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 保 护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污
染 防治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周 体 废
符 合 动 物 防疫 要 求 的生 物 发 酵 床垫 料 。
( )不 适 合 敷 设 垫 料 的 畜 禽 养 殖 四
圈 、舍 .宜采 用 漏 缝 地 板 和 粪 、尿 分 离 排 放 的 圈舍 结 构 . 以利 于 畜 禽 粪 污 的 固
4种 、养 结 合 ,发 展 生 态 农 业 ,充 . 分 考 虑 农 田土 壤 消 纳 能 力 和 区域 环境 容
闭 、防 泄 漏 等 卫 生 、环 保 措 施 ;临 时 储 存 畜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应 设 置 专 用 堆 场 , 周 边 应 设 置 围挡 ,具 有 可 靠 的 防渗 、防 漏 、防 冲 刷 、防流 失 等 功 能 。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畜 牧 法 》 等相 关 法 律 ,制 定 本 技术 政 策 。 ( ) 本 技 _ 政 策 适 用 于 中华 人 民 二 术 共 和 国境 内 畜 禽 养 殖 业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 可 作 为编 制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环 境影响评价报 告和最佳 可行技术 指南 、 T程 技 术 规 范 及 相 关 标 准 等 的 依 据 .指 导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技 术 的 丌 发 、推 广
畜禽 养殖 业 污 染 防治技 术政策
( 境 保 护 部 环 发 [0 0 5 环 2 1 】1 1号 ) ( 0 0年 1 21 2月 3 日) 0
一
、
总 则
( ) 为 防 治 畜 禽 养 殖 业 的 环 境 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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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preventing pollution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1-12-19 发布 2002-04-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前言
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制定。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HJ/T81—2001
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2 技术原则
2.1 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 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2.3 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
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
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0m。
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4.1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2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采用水冲粪、水泡。
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5 畜禽粪便的贮存
5.1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 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4 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5.5 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6 污水的处理;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6.2 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要求。
6.2.1 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6.2.2 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
6.3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下列综合利用措施;
6.3.1 经过生物发酵后,可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
6.3.2 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
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6.3 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要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4 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
6.5 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
7 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
7.1土地利用
7.1.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7.1.2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
7.1.3 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
7.2 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置)机制。
7.2.1 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它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
7.2.2 高温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选用。
8 饲料和饲养管理
8.1 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8.2 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
8.3 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
9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
9.1 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9.2 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盼地区;应集中设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9.3 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
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10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10.1 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厨水实行计量管理。
10.2 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
10.3 对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10.4 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11 其它
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