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年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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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社会组织财税知识增值税减免优惠

社会组织财税知识增值税减免优惠

社会组织财税知识问答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哪些税收优惠?2023年4月至2023年底,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社会组织,应税销售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

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哪些税收优惠?2023年1月至2024年底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社会组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社会组织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养老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中: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X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非营利组织享受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政策条件是什么?社会组织免税条件:1、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3、取得的收入除了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可以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6、按照登记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机关转赠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两倍;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应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与免税收入及其成本费用分别核算。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3-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欢迎阅读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令第48号∙【颁布时间】2008-1-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ews/20080313_3483_32072.htm∙【全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谢旭人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次财政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8件,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1件。

现将这559件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559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税收类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200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4号)35.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9号)36.关于三线企业破产重组及改组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37.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2号)38.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8号)39.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40.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3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90号)41.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6号)42.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43.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38号)44.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6号)45.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2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7号)46.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01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08号)47.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81号)48.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6号)49.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7号)50.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1号)51.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52.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6号)53.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2号)54.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9号)55.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5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57.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1号)58.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9号)59.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6号)60.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0号)61.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62.关于调整四川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2001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29号)63.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45号)64.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5号)65.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5号)66.关于调整山西大同矿务局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62号)67.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8号)68.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5号)69.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6号)70.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号)71.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5号)72.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1999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89号)73.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1999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227号)74.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5号)75.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0号)76.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77.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9]34号)78.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号)79.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80.关于更正财税字[1998]53号文附件所列部分企业名称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0号)81.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7号)82.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2号)83.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84.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53号)85.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4号)86.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87.关于调整陕西省黄陵市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号)88.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7号)89.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1月7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180号)90.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91.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92.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93.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1997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号)94.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号)95.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96.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97.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98.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1号)99.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100.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1995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号)101.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102.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5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10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8号)104.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105.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39号)106.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3号)107.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108.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132号)109.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3月7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110.关于如何确定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9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0号)111.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1987年9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112.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3号)113.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114.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115.关于调整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大陆产品征收的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51号)116.关于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有两个合作者应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1985年1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52号)117.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5年6月5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8号)118.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1985年3月27日财政部(85)财税字第084号)119.关于从台湾省进行直接贸易运进内地的涤纶加工丝减征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21号)120.关于征免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52号)121.关于用产品偿还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3年3月9日财政部(83)财税字第065号)122.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1981年9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82号)关税类12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5]28号)124.关于进一步明确《澳门安排》第二批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5号)125.关于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二批实施零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200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4]11号)126.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3]23号)127.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2]10号)128.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2号)12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01年6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1年第1号)130.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1年6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1]3号)131.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186号)13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133.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35号)134.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税委会[1997]19号)135.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136.关于明确无线电话机为国家控制进口产品范围的函(1991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计委技改司(1991)税则0507号)137.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52号)138.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5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103号)139.关于电冰箱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6)财税字第93号)14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92号)141.关于经贸部所属企业设立的维修服务站进口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4)财税字第179号)142.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143.关于进口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1979年5月14日财政部、对外贸易部(79)财税字第54号)预算类144.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财政部财预[2005]46号)145.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13日财政部财预[2004]84号)146.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2002年7月26日财政部财预[2002]468号)147.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19日财政部财预[2002]355号)148.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2002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313号)149.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8月2日财政部财预字[2000]125号)150.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9]584号)151.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14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11号)152.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国库类153.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财库[2000]24号)154.关于印发《交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政部交通部财库[2000]23号)155.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4]117号)15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3)财国债字第100号)1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22号)行政政法类158.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17日财政部财行[2005]286号)159.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财政部财行[2005]102号)16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财政部财行[2003]69号)161.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配偶补贴管理办法(2002年12月9日财政部财行[2002]79号)162.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02年4月24日财政部财行[2002]47号)16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2年4月3日财政部财行[2002]44号)164.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政部、人事部财行[2002]25号)165.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2001年12月19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行[2001]418号)166.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3月21日财政部财行[2001]19号)167.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月6日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168.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财外字[1994]350号)169.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170.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1992年7月6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4号)171.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92)国着装委字第3号)172.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91)财文字第19号)173.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教科文类17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21日财政部财教[2003]28号)175.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02年4月16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3号)。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作者:樊正玲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5期投资抵免是国家对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纳税人按投资额的多少。

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现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税法在不断调整中,新旧税法对设备投资抵免有所不同,国税函[2010]256号对抵免设备发票问题又进一步明确,为此,值得广大实务工作者注意。

一、税法对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新旧规定比较(一)原规定:新税法实施前,我国税法对设备抵免区分内外资具体而言:(1)对内资企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根据财税[1999]290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对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根据财税[20003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39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对其设备投资额也规定了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新规定:对设备抵免不再区分内外资,但设备抵免范围缩小具体而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7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

权流转方式,已成为国有资产整理、剥离的重要整合手段,广泛运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主体间以及主体内资产的无偿转移,而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带来执行上的诸多分歧与讨论。关键词:资产划转;财税探析

引言企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外部形势的变化,原有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资产划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从税法层面,资产划转往往伴随着资产所有权在参与重组主体之间的转移变动而触发相应税项的纳税义务,因此,税收成本构成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关键决策因素[1]。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以优化企业的考量,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企业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有两大亮点,一是将企业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二是明确集团内部重组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以低税负实现资产和业务的调整,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2]。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和反避税平衡的考量,税法对有关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也提出了条件和要求,这意味企业在选择重组交易时需对交易安排进行重点审视以规避税务风险。一、案例导入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由A自然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持股10%)和B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现持有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100%股份,A、B、C、D公司均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7月C公司将约60%的资产(含一栋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债权、债务、劳动力)按账面价值无偿划转给D公司,对于划转资产的行为拟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如何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因引用政策和计算过程较复杂,实物中财务人员往往不易掌握,这里对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如何交纳做以解晰,主要应关注以下方面: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二、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查帐方式的适用范围1.适用个人名义的商业再转让;2.适用公司名下的住宅、商业再转让;3.个人名下的住宅转让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具体计算步聚1.计算评估价格。

公式为: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率。

5.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6.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具体计算项目的认定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应重点关注转让收入、扣除项目两大类,具体如下:(一) 收入的认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但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1号)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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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5-30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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