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1. 引言1.1 可抵扣亏损的概念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在税务上扣除的亏损金额,以减少应缴所得税额的税务优惠政策。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亏损,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亏损金额用于抵扣未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可抵扣亏损概念的出现,帮助企业在经济下行时期更好地度过难关,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亏损的计算、核算和确认、亏损的结转等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亏损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在使用可抵扣亏损时也需遵守规定,不能滥用亏损政策,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在税收管理中,可抵扣亏损的正确处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可抵扣亏损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提升企业竞争力。
1.2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所得税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增加,也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只有依法遵纪,合理遵守所得税准则,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法律的约束力,更在于对税收行为和税收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于其规范税收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扎实地贯彻执行所得税准则,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抵扣法和结转抵扣法。
直接抵扣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亏损与之前年度的盈余相抵,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亏损企业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盈利的情况,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
结转抵扣法则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当期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盈余中,通过将亏损额度抵扣未来年度的税款。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第一篇: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
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
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
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笔者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经过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亏损弥补方法一: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 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 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2 企业分立。 相关 企业 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但被分立 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 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分立企业和被
应 注 意的 有 关 事项
一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人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某企业20 年经营收入为 08
10 万元 , 本及 各 项 扣 除是 10 万元 , 资收 益 为 30 元 , 当 00 成 20 投 0万 则
资产 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3 免税项 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 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9 9 第3号 ) ( 19 ] 4 规定 ,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
项 目, 又有免税项 目, 其应税项 目发生亏损时 ,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
制度解读{,Lc T R R T TO { lYI E P E A IN 0 N
企业亏损确认与弥补政策解析
企业亏损 的确认 和弥 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
损是指企业依 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将每一纳税年
度 的 收入 总额 减 除 不征 税 收 入 、免税 收 入 和各 项 扣 除 后小 于零 的 数额 。 企业 弥 补 亏 损 , 注意 以下 几 个方 面。 要
费 加计 扣 除 额 )等 ,此 类 扣 除额 只 能将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扣 除 到 零 为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

六个案例解析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本文通过六个案例来读懂这一政策(以下案例均改编自国家税务总局解读)例1: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
请问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
请问具备中小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年?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因此该企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例3:某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请问2013年-2015年亏损如何弥补?解:按照财税〔2018〕76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小结:某一年的亏损能否向后10年结转弥补,向后推五年,这五年中的任何一年符合条件就能够享受。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企业而言,优化税收筹划是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税收筹划中,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企业进行合法避税的重要利器。
本文将介绍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出现的亏损可以利用该亏损去抵扣未来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这项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亏损弥补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年度亏损弥补和期间亏损弥补。
年度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连续五年内,自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可以将后续纳税年度产生的年度亏损弥补到下一纳税年度利润所得,最长不超过五年。
期间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亏损发生之后,在未达到年度亏损弥补的条件下,可以将未弥补的亏损顺延到下一纳税年度继续进行弥补。
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及时准确记录亏损对于企业来说,及时准确记录和核算亏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第一步是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包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等。
此外,还需要对亏损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后续的税收筹划提供依据。
2.合理安排亏损弥补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有权利选择在第一年度亏损开始后的五年内,自由选择哪一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年度进行亏损的弥补。
在选择时,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税负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合理控制分配利润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应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将利润留存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经营再投资。
如果企业在亏损年度发放高额的股利或利润分配,将导致亏损的额度减少,无法有效进行亏损弥补。
因此,合理控制分配利润对于税收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4.集中管理亏损企业企业集团内部,可能存在一些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采取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方式。
合理配置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之间的资源流动,通过集中管理亏损企业的亏损进行采购、销售等,以达到亏损弥补的目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作者:赵伟莉冯春梅来源:《中国经贸》2011年第10期摘要: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问题分析一、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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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2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4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特殊政策的处理方法,一,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应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用免税项目所得进行亏损弥补,有余额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当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时,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调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5损两者的较小值,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为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大于或等于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0.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并且盈利数额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全部免税所得均可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15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3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为50,200,150,万元,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30,6150,万元。
也就是150万元的免税所得可以全额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各种亏损。
2.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盈利数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1,如果免税所得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例2,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
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130,200,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70,130,。
,2,如果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0,应纳税所得额为0.转贴于7例3,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但两者合计也不足以弥补所有亏损,当年只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200,0,。
3.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1,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4,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50,150,200,万元,免8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只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150,15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5,假设例4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5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50万元,150,10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4.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0.例6,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9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资料显示,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300,,100,200,万元,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二,汇总纳税企业之间弥补亏损1.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包括汇总企业,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成员企业抵亏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也就是说,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7,某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外地共有3家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汇总方式,详见表1,。
计算结果显示,深圳地区与外地分别申报的应纳税额90.6,56.1,34.5,万元与汇总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相同。
102.如果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预缴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实行就地预缴和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只是税款分配比例和入库地点的不同,并不会改变亏损弥补的计算和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接上例,如果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比例为60,,则结果如表2.计算结果显示该企业共缴纳税款90.6,43.56,47.04,万元,与上例全额汇总纳税的纳税金额一致。
,三,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弥补亏损1.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时,不用补税。
以上两种情况,投资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11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还原后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栏,予以扣除。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可抵免的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申报表的“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栏,予以扣除。
,1,还原的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上述公式,1,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公式,2,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