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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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民局长检查陇南市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

王兰民局长检查陇南市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

庆阳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日前,庆阳市地震局召开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会议对庆阳市地震局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肯定了成绩,查找了不足,同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王占林局长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要狠抓思想教育不放松,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规范从政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从教育、制度、监管上下功夫,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的问题。

陈飞酒泉召开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研讨暨2011年地震局长会议年底,酒泉市召开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研讨暨2011年地震局长会议。

酒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柴绍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地震局局长、各县(市、区)地震局局长等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确定2011年全市防震减灾重点工作是“七抓六会一演练”,七抓即:打造亮点抓预测、推进难点抓防御、提升拐点抓应急、普及知识抓宣传、综合提高抓执法、硬件建设抓项目、提高素质抓培;六会即:开好六个会:一演练即: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桌面推演。

副市长柴绍豪在讲话中指出,“十一五”期间,酒泉市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不断健全,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得到加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防震减灾宣传广泛深入,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提高。

应急物资储备库网正在形成,应急队伍得到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取得新成效。

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地震系统一大批项目建成。

柴市长对“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提出要求:要强化震情跟踪和分析,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扩大以酒泉市为中心的“六市七台”区域联动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要打牢防震减灾的社会基础,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城市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全面提升全社会震害防御能力。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

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五章灾害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

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doc 8页)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关于制定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71号各市、州物价局、地震局:为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399号)、《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GB17741-2005)进行,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和其他相关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二、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体现有偿服务,其收费应按照附表规定执行。

凡是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省物价局、省地震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将会同省地震局制定正式标准。

2—3 场区断层位置确定及活动性鉴定物探、化探、样品测试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

2.近场区范围限定为不小于半径25Km,场区面积超过2Km2时比照增加收费。

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3—1 场地勘察现场作业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2 场地土动力性质测定现场作业、室内试验按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3—3 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分析计算、综合分析15000~20000*10000~150006000~80003000~5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4—1 地震烈度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0000~3000010000~150007000~90003000~50004-2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收集资料、分析计算25000~3500020000~2500010000~150005000~7000序号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元)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四级工作5—1 地震构造法野外调查分析计算15000~250005-2 历史地震法历史地震考证、收集资料、分析计算10000~200005-3 综合评价分析计算综合评价8000~12000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章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五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发展历程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发展历程


规 划 和 防 震 减 灾 规 划
甘肃省防震减灾规划在 “ 七 五” 之 ( 2 0 0 6 — 2 0 2 0 ) 》 的印发实施 , 根据 《 甘 肃
规划 , 意 即进行 比较全面的长远的 前基本 处于空 白 , 只是 在《 中华人 民共 省 国民经济 和社 会发展 “ 十一 五” 总体 发展计划 , 是对未来 整体性 、 长期性 、 基 和 国科学技术 长远规划》 和国家地 震局 规划纲要》 和《 甘肃 省防震减灾条 例》 及 本性问题的思考 、 考量和设计 未来 整套 “ 六五 ” “ 七 五 ”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了 昌 有关 规定 ,甘肃省 地震局 组织编写 了 行动方案。我国是从 1 9 5 3年开始编制 马 区域地震观测台网的建设 、 酒泉钢铁 《 甘肃 省 防震减灾 规划 ( 2 0 0 6 — 2 0 2 0 ) } , 以五年一个 时间段来做 国家 的中期规 基地建设区地震危险性 的评价等工作 。 该规划分为 四部分 内容 , 分别为防震减 划的, 简称为 “ 一五 ” , 截 至 目前 已经编 规划的指导思想 “ 八 五” 至“ 十五 ” 时期 , 甘肃省地震 灾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 制实施 了“ 十二 五” 规 划。 规划 以国家总 部 门相继编写了《 甘肃省“ 八 五” 地震工 与主要 目标 和任 务 、 “ 十一五 ”重点项
作 的防震减 灾规 划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第一部 国家级 防震减 灾规划 。2 0 0 8 年
“ 八 五” 至“ 十五” 时期甘肃 省防震
用和意义。 本文系统回顾甘肃省 防震减 汶川地震发 生后 , 全 国人 大对《 中华人 减灾规划的编制基本处于摸索阶段 , 防 灾规 划编制 的发 展历程 , 重 点阐述“ 十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 了修订 , 将 震减 灾工作引起 的社 会重视 度和关 注 二五” 甘肃省 防震减 灾规划 的编 制情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 的部门 、 内容等 方面 度也 不足 , 这三个 时期 编写 的防震减灾 况, 并对甘肃省今后一个 时期的防震减 纳 入 了法 规 之 中 。 灾规划发展体 系进行展望。 关键词 : 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正文:----------------------------------------------------------------------------------------------------------------------------------------------------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白政发〔2017〕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白银市白银区“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为推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地震局、白银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白银市防震减灾能力建设合作协议》及《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的决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白银区城乡防震减灾能力,努力建设繁荣文明幸福白银。

二、任务目标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长效机制,强化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依法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面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积极推动防震减灾先进单位、示范学校、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组)、示范企业、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促进白银区防震减灾工作创新发展,为白银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三、重点工作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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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应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部署、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科技、广电、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应急救援需要的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施、新装备。

第七条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并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明确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二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是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可以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地震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核电站、核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大型发电工程,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和中长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塔和重要文物遗址等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或者预警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同级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测绘等部门备案。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第十八条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爆破作业前告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中强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到书面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

接到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有关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六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有区域性地震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为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城市以及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和长距离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干线工程,应当编制地震小区划图,作为确定当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及时公布,适时修订更新。

第三十一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工作,依据震害预测结果,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措施和抗震救灾对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抗震安全工作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农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乡镇、村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和推广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住宅和公用设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等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六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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