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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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副教授7级国家条件

副教授7级国家条件
2项。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1
课发表论文1
篇以上。
(二)
发表论文:理工类3篇以上,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
年以上;或具备上
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
(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延迟1
年申报;
年度考核、
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
延期2
年申报;
受警告以上处分,
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
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
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
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
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四、开展本学科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五、积极开展教育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或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以下列出了副教授职称评审的条件,作为一名资深的创作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学历要求•申请副教授职称的候选人需具有博士学位。

2. 教学经验•候选人需在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正式教职,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

3. 学术研究•候选人需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应在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等发表并得到同行评审。

4. 学术影响力•候选人应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研究成果能够引起同行的重视。

•可通过论文被他人引用、学术专著的出版及学术奖励等方式来证明学术影响力。

5. 学术带头人•候选人应在相关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学术带头人地位,能够带领研究团队开展有影响力的研究项目。

6. 教学评价•候选人必须通过教学评价,取得一定水平的教学成果。

•教学评价结果可通过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等方式来获取。

7. 社会服务•候选人应积极参与学术组织、学术团体等社会服务工作,为学术界做出贡献。

8. 职称评审程序申请副教授职称的候选人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审:1.材料提交:候选人需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提交。

2.初审:评审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学术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学术评审,评估其学术研究成果、学术影响力等方面。

4.教学评审:评估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成果。

5.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学术评审和教学评审结果,对候选人进行最终评审。

6.职称评定:评审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副教授职称。

以上是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助广大学者更好地了解评审条件,为自身的学术和教学发展提供指导。

江苏正高年级讲师评审要求

江苏正高年级讲师评审要求

江苏省高等教育行业正高级职称评审要求一、评审条件1.具备中级职称满四年及以上的教师,担任副教授职务。

2.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6.有一项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或核心骨干,也可有多项省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或核心骨干。

7.有一次以上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基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

8.有一次以上学术组织评审上级表彰奖励项目。

二、评审程序1.自愿申报,提供符合条件的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

2.经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答辩。

3.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结果,决定评审等级。

4.评审结果经高校团委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评审指标1.科学研究成果(50分):包括SCI/EI论文、专著、科研项目等。

2.教学工作成果(30分):包括教材编写、教育教学项目、教学论文等。

3.学术影响力与社会服务(20分):包括学术交流、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学术组织任职等。

四、评审参考性要求1.科研成果:拥有一种研究成果,或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至少2篇。

2.教学成果:编写或参与编写教材1部以上,获得教师基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1次以上。

3.学术影响力与社会服务: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及省级以上课题1项或以上,担任学术团体职务1个或以上。

4.综合素质:学术道德规范,具备较强的学术交流和表达能力,师德高尚,师生关系融洽。

五、评审结果按照综合评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级为优秀,B等级为良好,C等级为合格,D等级为基本合格。

取得A等级的评审结果,可晋升为正高级职称。

六、附录1.评审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发展计划、科研成果目录、教学成果目录、学术影响与社会服务目录等。

2.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学科涵盖范围广泛。

3.评审程序和指标以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

(二)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 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 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3 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初定资格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职称:(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后,可初定助教职称;任教满3 年,可初定讲师职称。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任教满1 年,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四章讲师资格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称:(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 年以上。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 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 年以上。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副高申报条件

副高申报条件

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发布时间:2006-2-10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附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二○○三年四月十五日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独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根底和专业根底,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程度,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开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构造,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才能。

具有较强的教学才能,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才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老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指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根底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根本合格〔根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别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老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纯熟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老师须纯熟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程度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才能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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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

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教学业绩、成果要求(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

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一条: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的一条: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并通过成果鉴定。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

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一条: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

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理工等学科2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科等学科1篇以上。

2、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包括自制教学设备奖,优秀教学课件奖等)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4、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性获利或年利润均为3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⑶、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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