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指南【篇一:昆明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使建设的雨水利用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同时设计规模达到要求,结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和昆明市在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下列二中情况产生的雨水径流量不计入雨水收集规模的计算:(一)下凹深度低于周边路面100mm,且受纳客地雨水的汇水面积不大于该绿地自身面积1倍的下凹式绿地;(二)透水垫层厚度不小于150mm,孔隙率不小于30%的透水铺装地面。
二、按要求需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如土壤渗透性差,雨水难以入渗的,应当配套建设透水铺装地面及下凹式绿地,收集利用雨水。
三、按要求需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如土壤渗透性好,收集的雨水可以入渗的,设计应当重点考虑入渗,并在绿地内考虑渗透浅沟和洼地的入渗。
设计建设的雨水储存设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为集储存、入渗和调蓄排放于一体的设施。
四、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顶面的绿化区域,应当在原土回填时对渗透能力不足的土壤进行改良,实施雨水入渗,同时做好顶面与覆土之间的渗排设施。
五、按要求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两套设施应考虑联合使用,可设计为合用系统,将初期弃流的雨水与再生水原水混合一起处理;处理回用的雨水可以与再生水清水池混合公用。
六、绿地雨水应当尽可能就地入渗,同时宜设计为下凹式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
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可以通过管渠输送到绿地;(二)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100mm,并有保证雨水进入绿地的措施;(三)绿地的植物应选择耐淹的植物。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编号: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表
项目名称:xxx
建设单位:xxx(章)
申报验收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编制。
二、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正式验收前填写。
提交申请时须按照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验收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未列项目可附表或文字说明。
四、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1、建设性质填写改建、新建、扩建。
2、建筑结构填写几幢几层,砖混、框架或其它。
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情况
注:实际投资金额(万元)应包括土建、设备及配套管网投资。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使用情况
公共建筑用水器具使用情况
水器具。
验收成员名单
现场验收情况及意见。
(完整版)《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单独编制,独立成册,如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以将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作专题专章编制。
《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或给排水工程的设计资质,并在提交《方案》时附上相关资质复印件及主要工程业绩。
编制的《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一)工程内容1. 建设地点;2. 项目位置简述(如:项目北面与……小区相接,南面临……河、山等);3。
项目开发计划情况(如:项目分几期开发,各期所开发工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绿化面积情况等);4. 项目各期预计开、竣工时间;5。
项目各期技术数据(或基本规模数据)。
包括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绿化面积、绿地率、容积率、建筑物占地面积、路面硬化面积、建筑幢数、建筑层数及建筑总高度;如为工业项目,还应包括:(1)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和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2)生产区占地面积、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6。
项目各期投资规模;(二)项目的功能、用途及各功能区的基本情况1. 民用建筑项目:通常包括住宅、商场、宾馆、餐饮、学校、办公等。
住宅项目应根据使用性质提供住宅的户数、户型等基本数据;商场项目应提供营业面积、经营管理人数等;宾馆项目应提供床位数、经营管理人数以及房间内热水供应情况等;餐饮项目应提供营业面积;学校项目应提供教职工人数、容纳的学生人数,有住宿的还应提供住宿学生人数。
2. 工业建筑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含工艺流程图、各生产车间、生产环节的作用),主要生产原料、生产产品种类及名称,生产产品设计产量、产品用水单耗,有无蒸汽冷凝水收集设施及循环冷却水设施。
若工业建筑项目中含有民用建筑,则还应按民用建筑项目使用性质提供相应数据资料。
二、编制依据(参考的标准、设计和编制的依据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及其它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等。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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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
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
0.9;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
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
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第十二条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
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第十五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
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
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