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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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应属法律的天然品性,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即它具备法定权限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生效的特点。

由于法国家机关具有等级性的存在,因此它们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法律效力的差异。

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明确规定是维护法律公平有效的必要措施。

法律的位阶规定了法律相对的效力,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候能有效协调各种法律间的顺序关系,而不是混乱无章的越位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我认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效力等级是合理的。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1、中国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就是《宪法》,其他的子法律都是从宪法中获得权力,并且不得与宪法的规定所冲突。

放眼世界,在文明的国家中基本上都将《宪法》作为最高准则,并且严格遵守很少有改动的情况。

中国现在也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方针,更突出了宪法的最高地位。

从制定机关来看,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

从修改程序看,宪法的修改最为严格,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这些方面可以证明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第二级为一般法律,作为由宪法衍生出来的子法律,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规定着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是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法律保障。

它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所制定的,在行政等级上要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的法规效力大小是由制定法规的机关级别高低所决定的,这与行政级别相配合,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与法律保障相统一,也可以减少行政与法规的摩擦。

而对于有些地方的违规立法违规执法的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为矛盾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又决定着矛盾的性质,针对社会生活的主体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的地理差异,历史文化,人文风俗产生社会中的差异,这时候就需要特别法来规定。

页法律文件的效力个层次

页法律文件的效力个层次

一、我国法律文件的效力有以下6个层次。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为国家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件,是一切法律文件的母法。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由国务院或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等。

4.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章。

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等。

5.行政性措施: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行政性措施。

6.规范性文件: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的部、委、办、局以及县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

注意: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不能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相抵触,如果有矛盾时,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应服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都不能违背它,具体到执行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才适用行政法规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宪法。

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一法律系统来看,规范性文件是县级政府确定行政行为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三、规范性文件俗称为“红头文件”,在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大量使用。

行政法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效力及分类均存在争议。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简述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几类。

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称为法的渊源,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形式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规范体系中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国家立法。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为解决地方性事务需要而制定。

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简称省会(首府)城市;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③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的效力等级

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全国性法律的效力层次高于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在我国,法律位阶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依据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所处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的⾼低决定了法律效⼒等级的⾼低。

所以,法律位阶也被称为法律效⼒等级。

法律位阶⾼的法律称为上位法,法律位阶低的法律称为下位法。

法律位阶排列的意义在于:在⽴法中,上位法可以作为下位法的⽴法依据;在法律适⽤中,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的,必须适⽤上位法。

那么,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呢? 第⼀位阶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处于最⾼的法律位阶,具有最⾼的法律效⼒。

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等级是由《宪法》和《⽴法法》本⾝直接确认的。

《宪法》(2018)序⾔最后⼀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的法律效⼒。

”第5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第⼆位阶是法律。

这⾥的法律当然是基于狭义,特指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件。

它们的法律位阶和效⼒等级在宪法之下,在⾏政法规之上。

法律的这⼀地位是由宪法和⽴法法规定的。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规定:“⼀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本⾝就是对法律效⼒等级的表达,表明“法律”的地位在宪法之下、⾏政法规之上。

另外,《⽴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

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

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

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的探讨

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的探讨

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的探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多国的利益,是国际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国际法并非一揽子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效力等级的规范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的探讨展开分析。

一、国际法的效力等级探究1.圣文森特准则1993年,国际法学家朱利安•圣文森特在一次国际法研究会上发表了《国际法效力等级的决定法则》一文,提出国际法的效力等级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排列:国际惯例优于一般国际法规;普遍国际法规优于特殊国际法规;特定国际法规优于国内法。

因此,其准则的排序是:惯例法、普遍国际法、特定国际法、国内法。

圣文森特准则是由国际法专家基于经验及学术研究得出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但是,由于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该准则并未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可。

2.综合准则综合准则是目前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

它将多种原则纳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圣文森特准则所提出的效力等级原则。

同时,它还将参照国际法的性质、目的及实践状况对不同种类的国际法规范进行排序。

根据综合准则,国际惯例法是国际社会认可的最优先法律规范。

其次是普遍国际法规、特定国际法规、国际机构法规和双边或多边协议等。

最后是国内法,其效力等级处于最低级别。

这种综合准则的制定依据了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更能反映国际社会对于效力等级规范的实际需求和实践状况。

同时,该准则又无法保证所有国家均能接受和遵守,对于一些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国际法效力等级规范存在的问题1.不同国家对于效力等级规范的认同度差异较大。

对于一些强权国家来说,国际法仅仅是用于和平谈判、维护利益的工具,而没有受到其规范效力的严格限制;而对于弱国来说,国际法则是其维护权益的法律武器。

2.国际法的实施对各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这既与国家实际情况有关,也与国际法规范中制定、执行机制的不同有关。

因此,对于某些国家来说,法律规范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法律效力层级》课件

《法律效力层级》课件

宪法效力
1 2
宪法效力最高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3
宪法具有稳定性
宪法一旦制定和实施,就具有长期稳定性,不得 随意修改。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来源
适用范围
新法优先原则适用于同一层级或 不同层级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如新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旧有的
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同位法效力平等原则
定义
同位法效力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中,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效力 平等,即不存在优先适用的规则。
原因
同位法效力平等原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平衡性,确保同一 位阶的法律渊源得到平等的适用。
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包括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等。
法律效力的来源
01
02
03
04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文 件来赋予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制定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行 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和惯例
03
适用范围
上位法优先原则适用于不同层级的法律渊源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如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之间的冲突。
新法优先原则
定义
新法优先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中 ,新制定的法律规范优先于原有 同类法律规范,即后法优先于前
法。
原因
新法优先原则是为了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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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力等级
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

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

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

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不仅如此,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等级规则。

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律效力等级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等级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另外,还存在一些影响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

其中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同时,还包括我们识别法律效力等级高低的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

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

(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

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
效力层次低于另一个法律的效力层次。

(3)根据效力范围识别。

如果是全国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全国,法的有效条件是指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生效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法的有效条件就内部环境而言,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2)必须与上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相冲突或抵触;(3)法律规范必须在它约束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之内才有效。

就外部环境而言,其条件为:(1)它必须是在合法政权机关的制定或认可下产生的;(3)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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