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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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标准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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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物旳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干净度级别规定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3.4干净区旳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多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她公用设施旳设计和安装应当易清洁;
3.5仓储区应当有足够旳空间,温湿度等符合规定;
3.6质量控制实验室一般应当与生产辨别开,设计合理。
2.1设立独立旳质量管理部门;
2.2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合适资质旳管理和操作人员,并经有效培训。
3.1厂房旳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物生产规定;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旳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阻碍;厂区和厂房内旳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3.2厂房、设施旳设计和安装应当可以有效避免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1.2高考分数不低于转入学校录取专业分数;
1.3转出与转入学校为同一层次或由高学历层次转为低学历层次;
1.4不属于特殊招生形式(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旳;未通过一般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旳(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3.2整治状况需经所在市食药监管局确认,并整治到位。
送达
1
1、《药物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行政许可决定书》。
1.1内容规范、精确无误;
1.2规定位置加盖公章。
2.1内容规范、精确无误;
2.2引用法律、法规条款应对旳。
二、申请事项与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畴;
三、申请人与否具有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
1.……
2.……
………
1.……
2.……
3.……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行政许可细则

发改委⾏政许可细则2019-10-1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政许可⾏为,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委)实际,制定本⼯作规则。

第⼆条省发展改⾰委进⾏的⾏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招标与听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许可⼯作,适⽤本⼯作规则。

第三条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委办公室是⾏政许可统⼀受理部门,办理⾏政许可的业务处室是⾏政许可的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委监察、法规⼯作机构是实施⾏政许可的监督部门。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式提出。

省发展改⾰委根据省政府要求,积极推⾏电⼦政务,建⽴公开、便利、规范、⾼效的电⼦政务运作系统,全⾯试⾏便民的⾏政许可⽹上申请制度。

申请⼈⽹上申请有技术困难的,省发展改⾰委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申请⾏政许可,应当按公布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申请⾏政许可的同时,申请⼈应当提供⼀套完整的书⾯材料。

第七条申请⼈有权拒绝提供与⾏政许可⽆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对其递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省发展改⾰委指定的受理部门统⼀接收各项⾏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格式、材料等进⾏初步形式审查。

对初步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受理部门可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初步决定;对需要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初步决定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门,由审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会同审查部门在五⽇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省发展改⾰委统⼀制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受理部门统⼀送达申请⼈。

第⼗条被许可⼈要求变更⾏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续。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35002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见流程图(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各审查环节名称、审查部门、责任人、职责和权限、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结论确定、审查程序、审查期限、相关文书等见附表。

(三)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的,经报局领导同意,进行现场考察。

三、监督检查要求1.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二)电话投诉:(010)64095357(三)网上投诉:/gzfw/index.htm(四)电子邮件投诉:wangyj@(五)信函投诉: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 100009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我局监督机关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监督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附表经办人审查表审查经办要求环节名称审查处审查审查司相关业务司责任人业务处经办人职责和权限1.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2.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3.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审查内容审查要点:1.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2.该宗教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宗教历史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修建造像需要;3.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是否同意修建造像;4.是否符合当地建设规划;5.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来源于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是否已将企业投资、经营、承包等商业因素和债务关系彻底剥离,宗教界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否具有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6.造像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7.该造像是否符合教义教规;8.是否有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细则

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细则

黔西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旳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增进质监职能转变,提高质监局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所开展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合用于如下实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旳审查工作旳审核。

(一)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旳计量器具新产品旳型式同意;(三)权限内计量原则器具核准;(四)权限内计量检定授权;(五)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资格许可;(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七)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八)权限内国家规定范围内旳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九)采用国际原则产品标志。

第三条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旳内部工作规则,关键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旳规定,明确各级审批人员旳审查内容、审查原则、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妥行为需要承担旳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旳审查职权和责任。

第四条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旳原则。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颁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

第七条州局法规科、纪检监察室分别从业务和纪检两方面对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旳开展状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章审查内容第八条州质监局详细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旳部门应审核如下内容:(一)申请内容与否符合法定权限;(二)申请人主体与否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与否符合对应申请条件;(四)申请人所提交旳申请材料与否符合依法需提交旳所有材料;(五)确需现场评审旳事项,有关人员有无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汇报;(六)行政许可程序与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审查工作部门应当在许可事项审批结束后,规范制作行政许可案卷,作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根据。

莆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莆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莆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正确履行审批服务职能,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明确审批服务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审批服务程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集中、三到位”文件确定的由市公安局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使具体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政审批事项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中心和局党委的双重领导下,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审查,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事项应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市公安局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八条市公安局应根据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

第九条对已经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变相收回。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十一条中心和市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编办公告的市公安局行政审批目录。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二)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三)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四)是否设置前置条件;(五)申请主体是否合格,申请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六)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七)行政审批办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持有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八)确需现场勘查的事项,行政审批办理人员有无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查意见;(九)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庆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十)办理期限有无延误,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十一)有无再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十二)有无投诉情况;(十三)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十四)其他相关事项。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管理条例》设定了15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

在这15项行政许可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已在《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有具体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办法将具体规定。

对其余12项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汇集成《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现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国家宗教事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一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宗教院校简介;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县级文化市场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县级文化市场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目前,文化行政审批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与《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不相符合、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环节或问题,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制约文化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瓶颈。

笔者作为县级一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现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及有关对策,分述如下:1有关法规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许可证件不配套1.1文化艺术培训类项目法规依据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缺少相应许可证件文化艺术培训类项目依据《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时过于牵强,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复后到民政部门登记。

在审批后管理方面的法律依据基本在民政登记机关。

依据《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时,由于《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久未修改,有关条款过于原则性,不便于操作。

2005年之前,该培训类项目用《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2005年之后,随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停用,出现了无相应许可证件的问题。

1.2复印、打印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管理有待明确印刷市场分为;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三类,但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印刷市场分为: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单位,复印、打印单位。

复印、打印单位属于县级审批,但在审批复印、打印单位时的经营范围难以确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审批权已经取消,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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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文化行政许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维护群众权利、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发展的过程。

下文是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欢迎阅读!
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 月27 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 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
(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
“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 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 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 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2 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

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

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
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审核)。

第九条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11 个工作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
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审批办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批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情况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审批办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审批办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与该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
改意见整改后提交审批办审查。

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第十条决定完成时限:1 个工作日。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审批办的,由审批办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由局领导、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审批办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审批办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送达和办结完成时限:1 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
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

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
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审批办应在审批办结后30 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
作。

第五章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

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

审批办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

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
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审批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
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
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
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 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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