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第二章 财政支出总论

(2)转移性支出
2、通过转移性支出,显示 了政府在公平
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3)两类支出在经济中的作用
第一、购买性支出体现了政府对经济资源
的占有和使用,政府直接以购买者的身份 出现在市场上,与微观经济主体提供的商 品和劳务相交换,因此,它将对生产和就 业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财政的职能角度来 看,政府主要执行的是资源配置职能。
(2)转移性支出
内容: 主要是政府用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
的支出,具体包括财政补贴、养老金、失 业救济、抚恤和社会福利支出等。
(2)转移性支出
特点: 1、政府支出未获得等价性补偿,即政府付
出了资金,却无任何所得,这里不存在等 价交换得问题,它所体现得是政府得非市 场性分配活动。
三、财政支出的形式
无偿拨款:用于政府自身的经费性支出及
用于社会公共需要的支出。 形式。
最基本的
有偿贷款:主要用于资本投资性支出项目 , 重要形式
三、财政支出的形式
1、无偿拨款 是指财政将货币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 部门和单位使用,不要求其归还和付出 任何代价的支出方式。无偿拨款是一种 重要的财政支出方式,它是政府实行其 各项职能的前提和物质保证。一般而言, 无偿拨款是各国政府财政支出的最主要 的形式。
讯、广播、文物、体育、等方面的经费、 研究费和补助费等。
2、按财政支出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分类
3)行政管理费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安机关、
司法检查机关、驻外机构的各种经费、业 务费等 。
2、按财政支出与国家职能的 关系分类
4)国防支出 包括各种武器和军事设备支出、军事人员
一、财政支出规模的含义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预算年度)政府通
财政法ppt

• 2.公共产品的特征。 • 私人需求(排他性)→私人产品(独 占性、排他性、可转让性,消费的排他性 和可分割性) • 公共需求(非排他性)→公共产品(消 费的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
• 3公共财政 : • 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 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 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 • 其基本点包括: • (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 • (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 • (3)非营利性的财政; • (4)法治化的财政。
• 二收支分离与财政预算 • 收支分离最开始只是一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 是为了防止司法和行政机关坐支,而对于预算内 资金,收支分离是基本要求。 • 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入,收支分离开始与预算管理 对接。实行收支分离的资金,部分被纳入预算管 理,成为预算内收入。部分被纳入财政专户。对 于纳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我国目前正积极推进部 门预算制度,尝试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 • • •
二、财政的特征 (一)财政的基本特征 1.主体。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目的。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 共需要。 • 3.内容。财政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三个 部分。 •
• (二)财政的引申特征 • 1.强制性。国家从私人经济中取得资财是以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强行法而不是取决于 双方的自愿,故具有强制性。 • 2.非盈利性。财政活动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 求,实现公共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增加社会福利,所追求的是社会目标而不是 利润目标。 • 3.永续性。财政是一种有秩序的、连续的活 动,政府的行为是永续的。 •
• OECD有关费的分类 • 我国财政实践中费得理论分类 • 目前我国财政法关注的重点: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二)税收和费用的法律界限 • 财政学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自财政产生以来,一切社会制度下的财政活动,都 是在一定的国家财政政策、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因此,随着财政活 动和财政分配关系的出现,也就产生了规范财政活动、调整财政关系 的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财政法。财政法作为社会上 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根本 利益,它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国 家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着财政法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而我国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之上,反映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关系和要求的法律形式。要发挥社会主 义财政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必须调整好财政关 系,使财政活动纳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 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成不变 的。受财政职能不断变化的影响,财政关系的质和量实际上都在随之 变化。 从质的发生属性看,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 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从形式上看,财政关系一般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管理关系和 财政支出关系三种。财政收入关系的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关系、资 产收益关系、国债发行关系、费用征收关系等;财政管理关系主要包 括财政预算关系、国库经理关系和审计监督关系等;财政支出关系主 要包括财政采购关系、财政贷款关系、财政投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 关系等。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 在调整财政关系 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括财政民主主义、 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
财税法第二章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 二、预算法的概念 ▪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
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 注意: ▪ 1、预算法调整对象:预算关系 ▪ 预算关系包括预算实体关系和预算程
序关系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 2、预算法的立法概况 ▪ 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
▪ ⑵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 ▪ ⑶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 ▪ ⑷预算权具有严格的周期性 ▪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 2、内容 ▪ ⑴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
销权
▪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
撤销权。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3、法定预算支出范围
⑴经济建设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更新改 造项目支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城市维护 费用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等等。
⑵教育、文化、卫生、科学、体育等事业发展 支出;
⑶国家管理费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和外交 支出;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⑷国防支出:国防装备费支出、国防科 研事业费用支出、国防人员给养支出, 对外军事援助支出等;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⑶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 城市水资源收入,铁道专项收入,铁 路建设基金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等等;
⑷其他收入:罚没收入以及捐赠收 入等等。
第二节 预算实体法律制度
2、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所取得的税收以外
的各类收入。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 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 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 利息收入
财税法学概论

五、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 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 财政民主主义 • 财政法定主义
三、财政法概述 •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财政健全主义 • 财政平等主义
•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7
一、财税法学概论
1,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行为、规 范、意识。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6
第一讲 财政法总论
一、财税法学概论 • 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 财税法学的地位 • 财税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二、财政原理
四、财政法律关系 • 财政法律关系概述 • 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 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 财政的体系与职能 •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 财政思想与财政原则 • 财政政策与财政立法
○
S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
○
央收入
烟叶税 船舶吨税
○
S○
-
S由海关代征
5
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
(1)《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制定,2008年经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 (2)《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制定, 2008经年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 (3)《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制定, 2011年经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4)《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制定,2011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5)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制定); (6)《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1988年制定,2006年经国务院修订); (7)《耕地占用税条例》(2008年制定,2006年经国务院令第511号修订); (8)《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制定,2011年经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9)《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制定,国务院令第224号); (10)《车船税法》(201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11)《印花税暂行条 例》(1988年制定,2011年经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1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制定,2008年经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 (13)《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制定,2008年经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 (14)《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制定,国务院令第464号)。
财政学(详细版)

财政学期末复习重点1.考试形式:闭卷考试考试时间:十八周周末之前2.财政学选题论文于1月3号之前交齐(纸质+电子版)3.试卷题型:一、不定项选择题 15*2′二、辨析题 3*6′先判断对错在做解释。
三、计算题 2*10′四、论述题 3题 10′+ 10′+ 12′4.财政学作业是达到良的硬性指标。
财政学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范围(未做特别说明的均为潘邦贵版教材页码)导论1、财政的产生p6 选择/辨析财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财政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的产生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基础,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
(原始社会初期,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和国家,也没有财政。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产生、发展,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了财产的私人占有。
→奴隶阶级与奴隶主阶级→分配关系发生变化→国家产生→财政分配。
)财政的本质财政是国家主导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行为,国家主导企业,商家,百姓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国家把握重大的问题财政的属性1)公共性;2)利益集团性;3)协调性(平衡性)。
财政的构成要素1)2)3)4)2、西方学者财政学说p8-111)古典学派的财政理论(1776年-20世纪30年代)亚当·斯密2)凯恩斯学派的财政理论(20世纪30年代-60年代)凯恩斯,萨缪尔森3)新自由主义学派的财政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①货币学派弗里德曼;②供给学派阿瑟·拉弗;③公共选择学派詹姆斯·布坎南 & 戈登·图洛克4)新凯恩斯主义(1993年克林顿入住白宫后)马克思主义学说陈共p49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是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学说、再生产理论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我国财政学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借鉴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继承与发展。
财政法PPT

(1)含义:
2.财政收入
(1)含义: 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 (2)财政收入的形式 (根据国家取得收入的具体渠道)
税收收入 形 式 税 利 债 费 经常性收入
利润收入
债务收入 其他收入
在实际生活中,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
3、影响财政收入的主要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 分配政策
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 根 经济发展水平 源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一)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出方案权;(4)报告 权。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具体行使财政管理职能,其 预算管理职权主要有: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 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3)财政赤字 当年的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部分。
财政赤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财政赤字过 大,容易出现通货膨胀金融风险。
通常发行国家债券,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财政赤字 的问题。
预算法
预算法的理论问题
一、预算
(一)预算的概念(三种观念与表述) 1、预算,即国家预算。即经过法定程序核定的国家在特定的财政年度 内的收入和支出计划,或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中央政府在财政 年度内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即政府预算。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年度公共财政收支计 划。 3、预算,也叫“公共预算”。是指政府接受国民委托,依据法律编制、 审批和执行未来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并接受国民及代议机构监督的财 政行为。
资料-财政税收法(PPT课件)

Ø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ü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ü 经济原则; ü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4
第二章 财政法的立法沿革
5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财政法 第二节 XX国历史上的财政法
6
第三节 新XX国的财政法
Ø 社会1
第一章 财政法总论
2
第一节 财政经济学基础
Ø财政的本质含义
ü国家分配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 活动,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 的需要;
ü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财政的目的是 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产品;
3
第二节 财政法概述
Ø 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Ø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ü 设立财政级次; ü 划分财政支出职责; ü 划分财政收入权; ü 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Ø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
ü 分立型、集权型、分权式
10
第二节 外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新XX国财政收支划分法
的沿革
11
第四节 现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Ø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XX国银行、财政部(发行外币债券);
23
第六章 税法总论
24
第一节 税收的经济学基础
Ø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ü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 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 分配关系的活动;
ü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Ø 税收的分类
ü 直接税和间接税; ü 累进税和累退税; ü 从量税和从价税; ü 对人税和对物税; ü 价内税和价外税; ü 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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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法的特征
财政法的特征是财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 特点或称特有的征象,它反映财政法的本质, 是对财政法概念的进一步揭示。 财政法的特征因分析角度和比较对象的不同, 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
(1)与私法及其各部门法相比,财政法属于公法, 具有公法的一切特征。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中 主体的一方,并且主体各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部门相比,尽管 都属于公法,但它们之间不仅调整对象不同, 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 和所需解决的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 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其他公法的部门法的不同。 (3)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财政法与经济法 的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它有自己独 特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
4.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财政法的调整是与公共经济相对应的,它能 够解决公共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当民法调整 出现无力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状况时, 财政法便可弥补民法调整的不足,在民法调 整的基础上,再次进行高层次的调整,以满 足公共欲望,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它们分 别是公法和私法性质的部门法,因而其区别 就像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一样
(一)财政法体系的概念
依据一般法理,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 各部门法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财政法的体系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它对外 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经济法体 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对内则应 是财政法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互补,以发挥 财政法的整体功效,维系财政法的独立存在
财政法体系与财政法学体系也是有很大 不同的,尽管财政法体系会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到财政法学体系,尤其会影响到 财政法学体系中各分支学科的发展,但 这种影响不是绝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说, 财政法学体系所包含的内容更丰富,更 广泛。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总论,是关于财政法的一般性的、共 通性的理论,也称财政法基础理论。它对于 各类财政法律制度的学习都有指导意义,并 且随着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 新的提炼。本章主要涉及财政法的概念、职 能、地位、体系、宗旨和原则,以及财政主 体与财政行为、财政权义与财政责任等基本 理论问题,并对财政法的历史和现状作简要 介绍。
第三节 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财政法的宗旨 财政法的宗旨,或称财政法的目的,它是指 财政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财政法的宗旨 是财政法各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它是财政 法各部门法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因而财政法 的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5.财政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问题的存在则通常是公共欲望,尤其是 其中的社会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的结果,因 此,要解决这类社会问题,单靠社会法的调 整还是不够的,还必须由财政法参入进行综 合调整 财政法是从经济的角度来保障社会法调整目 标的实现。
二、财政法的体系
在法律体系中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法律部门, 其自身的体系也无从谈起;而没有科学、合理 的体系的法律部门,其独立地位也很难稳固。 因此,正确认识财政法的地位有助于正确地认 识财政法的体系;而确定合理的财政法体系, 本身就是对财政法独立地位的一个较好的说明。 对财政法体系如何认识,会直接影响到对财政 法的适用范围、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以及财政法的内部结构等诸多方面问题的认识, 因而它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更为直接, 同时,也是财政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3.财政收支管理法
关于财政资金的筹措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 以及在此过程中进行的宏观调控,主要由预 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等部门法 加以规定,这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财政法的主 体部分,是财政法中最重要的实体法
由于各种类型的财政关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 收支管理关系,其他各种类型的财政关系均 以其为中心且可并入其中,因此还可以把整 个财政关系大略分为两类:(1)财政收入管 理关系;(2)财政支出管理关系。 在上述两类关系中,均包含财政管理体制关 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财政法体系主要由五个部门法构成,即首先 是总体上的预算法,其次,是侧重于调整财 政收入管理关系的税法、国债法,以及侧重 于调整财政支出管理关系的政府采购法和转 移支付法。随着对政府收费行为的规范水平 的提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在数量与质量、 层次上的提升,规范国家收取规费、使用费 等行为的“收费法”,也可能会逐渐发展成 为财政法中的一个部门法,就像政府采购法 逐渐发展成为财政法的一个部门法一样
(三)保障调控的职能
财政法有保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实现的职能, 简称为保障调控的职能或宏观调控的职能 1.财政法是财政收支平衡的法律保障 2.财政法是总量平衡的重要法律保障 3.财政法是调整经济结构的法律保障
财政法的上述三大类职能是紧密联系、不可 分割的,它们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它们的 有效实现是财政法的宗旨得以有效实现的前 提。此外,上述三大类职能是财政法作为一 个独立的部门法所特有的职能,同时,它当 然也具有法律所共同具有的职能,即规范职 能和社会职能。 其规范职能的外在表现包括指引作用、评价 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其社会职能的 外在表现同样包括对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 维护、对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以及对精 神文明建设的保障和促进等几个方面
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财政法的地位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是 否具有自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 可替代的理由和价值。 研讨财政法的地位问题,有助于加深对财政 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 深对财政法的概念的认识,并能够更好地在 总体上来认识财政法
(一)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了在国家对经济 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而这种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中又包括了作 为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财政关系,因此,财政 法只能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并且是经济法的 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它与经济法并 非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这使得财政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不能与经济法一样属于第 二层次,而只能成为第三层次的部门法
二、财政法的职能
(一)保障分配的职能
财政活动的两个重要阶段是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财政支出则是对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或称再分配, 这些分配均必须依法进行,才能得到财政法的保障, 从而使财政法具有了保障财政分配的职能
(二)保障稳定的职能
财政本身即具有保障稳定的职能,但该职能还须由 财政法加以保障才有可能实现,从而使财政法也具 有了保障稳定的职能
2.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在国家始终为一方主体、主体各方地位不平 等等方面,两者都是一致的,但两者也是有 差别的,尤其在法域、宗旨等方面都是不尽 相同的,在调整对象上更是大相径庭,因此 不能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在财政 机关的财政活动中所产生的财政关系,即财 政收支和财政管理关系由财政法调整,而在 财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 管理关系,则由行政法调整
2.财政活动程序法
它是财政法的各部门法中有关财政活动的程 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财政活动属于分 配领域,直接关系到各种主体的利益,因此, 财政活动必须依法定程序为之,违背法定程 序进行财政活动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在财政 法领域,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联系非常 密切,因而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两类规范 大都同时存在,以协调配合,更好地实现财 政法的调整目标
财政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在国家 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财政关系,这 一调整对象有自己的独特性,具有与其他部 门法不同的特征。正因如此,财政法以其自 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使之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从而赢得了财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 地位,财政法由此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 立法律部门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和职能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 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经济 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因而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也甚为 显要
(一)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同与其相邻近的部门法的关系
1.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财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与 宪法是部门法与根本法的关系。宪法中有关 财政的一些规定,为财政立法提供了依据和 原则,而财政法则是对宪法中有关财政内容 的具体化,它使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成为可操 作的法律规范,并且发展成为解决财政问题、 调整特定的财政关系的部门法
1.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体制),是确定中央 政府同地方政府之间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 财政权分配的根本制度。 财政体制在广义上包括预算体制、税收体制、 国债体制,等等。财政体制法是对上述中央 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 的财政权分配格局的确认,它是国家依法进 行财政宏观调控的制度前提
综上所述,对于财政法的地位可作如下认识: 财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因为它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而这 一调整对象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调整的,由此 使财政法有其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财政 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之后的第三 层次的部门法,由于其调整对象全部包含于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中,因而它只是经济法 的一个重要部门法。
(二)财政法体系的构成
财政法体系是由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由于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 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 财政关系,因而财政法体系也就是由调整各 类财政关系的各部门法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 体系
财政法律规范也分为三类,即(1)有关财政 资金的取得、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财政活动的 法律规范;(2)进行上述财政活动所应遵守 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3)财政管理体制 方面的法律规范 主要是依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的类型和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所作的分类,这种分 类有助于从总体上来了解财政法的内容,也 有助于认识财政法各部门法之间的横向联系, 因为上述三类规范是分布在各个部门法之中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