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道路地面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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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2

目次目录2基本规定 (4)2.1道路分级 (4)3.2设计速度 (4)3.3设计车辆 (5)3.4 道路建筑限界 (7)3.5 设计年限 (9)3.6 荷载标准 (10)3.7 防灾标准 (10)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2)4.1 一般规定 (12)4.2 快速路 (12)4.4 自行车道 (16)4.5 人行设施 (18)5 横断面 (20)5.1 一般规定 (20)5.2 横断面布置 (20)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22)5.4 路拱与横坡 (27)5.5 缘石 (27)6 平面和纵断面 (29)6.1 一般规定 (29)6.2 平面设计 (29)6.3 纵断面设计 (32)6.4 线形组合设计 (35)7 道路与道路交叉 (36)7.1 一般规定 (36)7.2 平面交叉 (36)7.3 立体交叉 (38)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43)8.1 一般规定 (43)8.2 立体交叉 (43)8.3 平面交叉 (44)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48)9.1 一般规定 (48)9.2 行人交通 (48)9.3 非机动车交通 (50)10 公共交通设施 (51)10.1 一般规定 (51)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51)10.3 公共交通车站 (52)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54)11.1 一般规定 (54)11.2 公共停车场 (54)11.3 城市广场 (56)12 路基和路面 (57)12.1 一般规定 (57)12.2路基 (57)12.3 路面 (60)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63)13 桥梁和隧道 (66)13.1 一般规定 (66)13.2桥梁 (66)13.3隧道 (68)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72)14.1 一般规定 (72)14.2 交通安全设施 (72)14.3 交通管理设施 (74)14.4 配套管网 (75)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77)15.1 一般规定 (77)15.2 管线 (77)15.3 排水 (78)15.4 照明 (79)16 绿化和景观 (81)16.1 一般规定 (81)16.2 绿化 (81)16.3 景观 (82)本规范用词说明 (84)引用标准名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86)2基本规定2.1道路分级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道路排水部分规范

道路排水部分规范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0.70~0.80城市综合生活污水0.80~0.90城市工业废水0.70~0.90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技术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技术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技术城市的道路排水系统是确保城市交通运输顺畅以及防止雨水积涝的重要设施。

为了保证其功能正常运行和长期可靠性,城市道路排水系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并采用适当的施工技术进行建设。

本文将介绍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规范要求以及相关的施工技术。

1. 设计规范要求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

首先,设计人员需要根据当地的地形、降水量、土壤类型等因素,确定排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设计频率。

其次,设计中必须考虑到城市道路的排水方式,包括雨水径流的收集和运输,以及污水的排放。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污水的处理与回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在设计城市道路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到未来的城市发展规划,以充分满足未来的道路交通需求。

2. 排水系统构造要求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构造要求包括雨水管道、雨水篦、检查井等设施的设置要求。

首先,雨水管道应按照规范要求选择材质和尺寸,并根据设计水流量进行设置,以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和稳定性。

其次,雨水篦的设置要求是确保道路上的杂物不会进入管道,防止堵塞。

最后,检查井的设置要求要符合操作的便利性和检查的需要,以保证对排水系统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3. 施工技术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施工技术对于系统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

首先,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的勘测和设计,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然后,在选择材料时,要选择符合标准规范并经过质量检验的材料,以确保系统的质量。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人员有足够的经验和技术能力,遵循施工流程,并做好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

施工完成后,还应进行系统的测试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

4. 维护与管理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维护与管理是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检,清理雨水篦和检查井,清除堵塞物等,以确保排水系统的通畅。

如果有损坏或漏水的情况发生,应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另外,还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以便日后的维修和改造。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设计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变得日益重要。

一个可靠的排水系统可以确保城市道路的正常运行,减少水灾风险,并提高城市的生活质量。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设计的规范要求。

一、设计准则城市道路排水系统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准则:1.流动性:排水系统应具备快速有效地将雨水从道路表面引导到排水设施的能力,以避免道路积水和交通堵塞。

2.安全性:排水系统应设计合理,避免污水回流和暴雨引发的洪水,确保路面安全。

3.可持续性:排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城市的长期发展需求,保证系统的可持续性,并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排水设施城市道路排水系统应包括以下排水设施:1.排水井:位于道路交叉口和低洼地区,用于收集雨水并将其引导到集水池或污水处理厂。

2.雨水收集池:用于暂时存储雨水,避免过载排水系统的负荷。

3.下水道:位于道路两侧,用于排放道路上产生的雨水和污水。

4.护栏和愚公移山:通过护栏和土建工程,防止土石流堵塞下水道和排水系统。

三、设计要求1.道路横断面设计:道路应有适当的横断面设计,包括高差、坡度和凹凸度等,以便雨水能够自然流入排水设施。

2.人行道和排水井的关系:人行道应有足够的坡度,确保雨水能够顺利流入排水井。

3.排水管道设计:排水管道应具备足够的直径和流量容量,以应对不同强度的降雨,同时保证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

4.水质处理:排水系统应设有适当的水质处理设施,以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损害。

5.系统可维护性:排水系统的设计应保证易于维护和清洁,以确保长期有效运行。

四、施工和维护1.施工质量管控: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排水设施的准确安装和连接。

2.排水设施的清洁:定期检查和清洁排水设施,包括排水井、下水道和雨水收集池等,以保持其畅通性。

3.监测和维修:建立定期巡检和维修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水系统中的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

结语: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规范要求对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道路排水工程施工方案

道路排水工程施工方案

道路排水工程施工方案1. 工程背景道路排水工程是城市根底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它的目的是确保道路运输平安和畅通。

本文将介绍道路排水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目标、施工步骤和施工要点。

2. 施工目标•提高道路的排水能力,确保雨水能够迅速排除,防止积水现象的发生。

•减少道路因雨水侵蚀而导致的损坏,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

•提高道路的平安性和通行舒适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施工步骤3.1 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场地勘察,确定地势和土壤情况。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路线、排水设施布置等。

•准备施工材料和设备,包括管道、排水排污设备等。

3.2 排水管道施工•根据设计方案,在道路两侧挖掘出适当的沟槽。

•安装排水管道,注意管道的坡度和连接方式。

•保证管道与道路的紧密连接,防止渗水和漏水现象的发生。

•在沟槽两侧填充土壤,使之平整并与道路外表对齐。

3.3 排水设施安装•安装雨水井和雨水篦子,确保雨水能够顺利进入排水管道。

•安装检查井,便于后期维护和清理。

•设置雨水径流管,将雨水引导到排水管道。

•安装沉砂池和沉淀池,用于过滤和沉淀道路外表的污物和杂质。

3.4 施工验收•检查排水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可靠性。

•进行管道试验,确保排水管道的畅通性。

•检查道路外表是否有积水现象。

•编制施工验收报告,保存相关记录和材料。

4. 施工要点•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平安知识,遵守相关的操作标准。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平安和完好。

•施工期间要与相关部门和业主进行有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施工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并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

5. 平安考前须知•施工期间要做好现场平安防护工作,包括施工区域的标识和警示、施工人员的平安防护用具等。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材料和设备的平安使用,确保不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

•如果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确保施工平安。

道路排水系统规范

道路排水系统规范

冯剑(浙江中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介绍了城市道路排水的内容,论证分析了路基排水、路面排水和中央分隔带排水设计等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城市道路排水设计路基路面0 引言水害是使城市道路破坏的最主要病害之一。

道路路面积水,会降低车辆的运行能力,甚至使车辆产生液面滑移,对交通安全极为不利,同时路面长期积水会浸润路基,降低路基土的强度,甚至造成路基整体破坏,混凝土板在行车荷载的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陷。

造成断板、错台、开裂等,最终导致路面早期破坏。

在设计城市道路时,为保证行车安全、改善城市卫生条件,以及避免路面过早损坏,要求迅速及时地排除路面积水,同时城市道路排水也是城市排水系统的一部分,很多排水主干管均敷设在其下,为保障生产和人民生活,还需及时排除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所以城市道路排水是城市道路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排水重点是路基路面排水和绿化带的排水,应综合合理设计使排水系统能迅速、及时地排除雨雪水、各种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1 道路排水设计的内容道路排水设计一般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考虑如何减少地下水、农田排灌水对路基稳定性及强度的影响,一般称之为第一类排水;二是要考虑如何将路表水迅速排出路基之外,最大限度地减少雨水对路基、路面质量的影响.减少因路表水排水不畅或路表水下渗对路基、路面结构和使用性能产生的损害,这称为第二类排水。

第一类排水设计通常采用提高路基最小填土高度或在路基底部设置隔水垫层等办法.对于地下水位较高路段,施工期间一般都考虑在施工前开挖临时排水边沟,排除地表水并降低地下水,对于软土地基处理路段f如塑料排水板、预压等卜一般设置50cm 左右砂垫层,以加快排水。

第二类排水设计一般包括:①路面水:通过道路横坡、急流槽、边沟及排水构造物等形成完整排水系统把路面水收集并排出路基范围:对于超高路段,可通过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处的中央排水沟和横向排水管等排出路面水,或通过中央分隔带开豁口方法把超高路段外侧路面水排到路面另外一侧并通过路面横坡排出。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言简意赅,远见卓识,望君采纳,谢谢!删除水印可,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37 - 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5 横断面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路侧带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1广场排水与停车场、12道路排水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1广场排水与停车场、12道路排水

第十一章广场与停车场第一节城市广场第11.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

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

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

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

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

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11.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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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12.1.1条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规定。

无排水规划时,应先作出排水规划,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解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

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道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水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

设计流量可按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

第12.1.2条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三、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时,其排水标准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规定进行设计。

第12.1.3条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执行。

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不宜大于缘石高度的2/3。

第12.1.4条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路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

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箅式雨水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

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洼聚水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

其中立孔式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雨水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箅式雨水口约为20l/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l/s。

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

多箅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算确定。

四、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路面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

冰冻地区应对雨水井及其基础采取防冻措施。

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

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雨水口可以串联。

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出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六、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其位置应与检查井的位置协调,连接管与干管的夹角宜接近90°;斜交时连接管应布置成与干管的水流顺向。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第12.1.5条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的原则如下:
一、对立体交叉桥下的地面水,宜采用自流排除。

当不能自流排除,有条件修建蓄水池时,可采用调蓄排水。

无调蓄条件时,应设泵站排水。

立体交叉处地下水位较高,影响路基稳定时,应按本章第二节规定与当地经验采取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二、在下穿式立体交叉引道两端纵坡的起点处,应设倒坡,并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以减少坡底聚水量。

纵坡大于2%的坡段内,不宜设雨水口,应在最低点集中收水,两边应各设并联雨水口,数量应按立体交叉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第12.1.6条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的规定如下:
一、广场、停车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定。

广场、停车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广场、停车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设截流设施。

二、广场、停车场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并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辆停靠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雨水口应设在场内分隔带、交通岛与通道出入口汇水处。

三、停车场的修车、洗车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入树池与绿地。

第12.1.7条郊区道路排水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一、道路跨越河溪、排水沟与农田排灌沟渠时,应根据当地水流状态和材料情况合理选用各种类型过水构筑物及防止冲刷或淤积的工程措施。

二、涵洞的流量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选用适当公式计算,并以形态调查法验算确定。

涵洞孔径宜按无压流计算。

无压涵洞内顶高与洞内设计水位的高差△h见表12.1.7-1。

三、郊区道路采用明渠排水时,小于或等于0.5m的低填土路基和挖土路基,均应设边沟。

边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底宽应大于或等于0.3m,最小设计流速为0.4m/s,最大流速规定见表12.1.7-2。

超过最大设计流速时,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梯形边沟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条件按表12.1.7-4选用。

四、排除道路范围以外的水,宜采用明渠,断面型式为梯形或矩形。

排水沟穿经城镇、居住区时,宜做成管渠。

第12.1.8条渡槽、倒虹管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灌溉渠与道路相交无修建涵洞条件时,可修建渡槽或倒虹管。

渠底高于道路标高并能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时,可设渡槽。

渠底低于路面,但与路面的高差不能满足修建涵洞的要求时,可设置倒虹管。

二、渡槽宜为钢筋混凝土的矩形或梯形槽,过水断面应满足设计流量要求。

渡槽应有防漏和防溢流措施。

三、倒虹管管径应根据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

管径宜大于或等于200mm。

污水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9m/s,并大于进水管内流速。

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冲洗措施。

倒虹管水平管的管顶距路槽底面宜大于或等于0.5m,距边沟底应大于或等于0.3m。

倒虹管井内应设闸槽、闸门、梯子等设施。

村庄附近井口应设井盖。

井口大小应便于工作人员进入操作。

四、倒虹管宜采用圆管,过水能力可按压力管计算。

第12.1.9条设计锯齿形偏沟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中心线纵坡度小于0.3%时,可在道路两侧车行道边缘1~3m宽度范围内设锯齿形偏沟,以保证路面排水。

锯齿形偏沟的缘石外露高度,在雨水口处hg=18~20cm;在分水点处hw =10~12cm。

雨水口处与分水点处的缘石高差hg-hw宜控制在6~10cm范围内。

二、缘石顶面纵坡宜与道路中心线纵坡平行。

锯齿形偏沟范围的道路横坡度,随分水点和雨水口的位置而变。

条件困难时,可调整缘石顶面纵坡度。

三、锯齿形偏沟的分水点和雨水口位置见图12.1.9;按式(12.1.9-1)与式(12.1.9-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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