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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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18•【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正文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月18日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维修管理机构第四条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服务范围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网络通信设备、智能家居设备等的维修服务。

3.服务内容
(1)为消费者提供故障诊断、维修及保养服务;
(2)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3)提供设备安全检测服务。

4.维修资质
维修服务机构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维修设备、技术服务能力,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5.服务流程
(1)消费者故障报修;
(2)服务机构接受报修,并安排维修人员核实故障;
(3)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4)消费者同意后,维修服务开始;
(5)完成维修后,提供售后服务及保修期。

6.消费者权益保障
(1)维修服务机构应提供明确的维修方案及费用预估;
(2)维修过程中如遇到更换零部件等情况,需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
(3)完工后提供明确的维修报告及保修服务。

7.违规处理
对违反维修服务管理办法的维修服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8.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家电售后服务是指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后,在售后服务期限内,由家电厂商或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维修、保养、退换货等服务。

对于家电厂商和消费者来说,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一、售后服务范围1. 家电售后服务涵盖所有所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

2. 售后服务内容包括维修、保养、退换货等。

二、售后服务期限1. 家电售后服务期限为产品购买日起一年。

2. 部分特定产品或服务可能提供延长的售后服务期限,具体以产品说明和合同为准。

三、售后服务流程1. 客户在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或需要维修时,应立即联系家电厂商的售后服务热线或者线上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2. 家电厂商的售后服务人员在接到客户报修后,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派遣维修人员上门或者提供远程维修服务。

3. 维修人员应准时到达客户所在地,进行维修工作。

4. 维修人员应仔细检查产品问题,并提供维修结果和处理建议给客户。

5. 如果产品问题无法修复,维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退换货的选择,并帮助客户进行相应操作。

四、售后服务评价和反馈1. 客户在售后服务结束后,可以对服务内容进行评价,可以是电话回访、在线评价或者纸质反馈表等形式。

2. 家电厂商应对客户的评价和反馈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售后服务流程。

3. 家电厂商应根据客户评价和反馈情况,对维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

五、售后服务管理措施1. 家电厂商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对服务流程、人员培训、维修设备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2. 家电厂商应定期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家电厂商应保障维修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服务质量。

4. 家电厂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管理机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确保客户权益得到维护。

以上是一个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的示例,具体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家电售后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家电售后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家电售后制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家电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服务内容1. 家电售后服务范围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服务范围以产品质保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为准。

2. 家电售后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公共假日暂停服务。

第三章服务流程1. 消费者提交服务申请:消费者通过电话、官网或专属APP提交售后服务申请,并提供产品型号、故障描述等信息。

2. 服务确认:售后服务人员接到申请后,根据故障描述确认服务种类及时间要求,并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或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3. 服务实施:维修人员按照要求上门维修或更换,确保服务结果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4. 服务评价:维修完成后,售后服务人员与消费者进行电话或短信沟通,了解满意度并做好客户档案管理。

5. 结案处理:服务结束后,将案件结案,并在系统内做好信息记录,以备日后查询。

第四章服务标准1. 响应时间:接到服务申请后,24小时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核实故障情况并安排维修处理。

2. 服务质量:确保维修或更换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维修过程中保持器件完整,不损坏其他零部件。

3. 服务态度:维修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并与消费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4. 服务保障:服务完成后,保修期内出现同类问题,公司将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章质量管理1. 定期培训:公司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升维修技能和服务意识。

2. 质检抽查: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质检抽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公司标准。

3. 不良率分析:对产品维修中出现的不良率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绩效考核1. 服务满意度:公司定期对维修人员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评定维修人员的综合表现。

2. 故障处理率:对维修人员的故障处理率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第七章责任追究1. 服务不满意:若消费者对售后服务不满意,公司将积极协助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4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4篇)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电维修服务业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五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企业或组织的培训,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定期对客户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三章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管理第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关资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可控。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整改。

第四章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合法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服务质量提升。

第十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宣传维修知识,提高公众的维修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家电维修服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家电维修服务质量保障第十七条家电维修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家电维修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二章维修服务范围第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音响等家电产品。

第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维修能力和技术实力,提供专业化的维修服务。

第八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应当覆盖产品售后期内的保修服务,以及售后期外的维修服务。

第九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的服务网络,提供便捷的服务网点,确保消费者就近获得维修服务。

第三章维修服务流程第十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受报修、排除故障、维修报价、维修服务、验收等环节。

第十一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报修热线,并设立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报修信息。

第十二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对报修产品进行维修评估,及时排除故障或提供维修报价。

第十三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服务,并对维修过程进行记录和反馈。

第十四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维修进展情况,不得拖延维修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正常使用。

第四章价格与费用第十六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出现无故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七条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明示维修服务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____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

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解读一、前言为了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管理,提高家电修理业的技术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与审批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申请1.1.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营业执照的申请和备案。

1.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1.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1.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审批1.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批准。

1.2.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批准。

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2.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制度。

2.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备齐相关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证书。

2.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质量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

3. 客户服务3.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客户权益保护的责任,依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家电维修服务工程进行详细记录,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需要时查阅。

3.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服务保障制度,包括质量保障、价格保障、时限保障等。

4.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规定4.1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员工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4.2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证书。

4.3 家电维修服务机构应当对员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行保障,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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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

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
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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