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规审批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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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佛规通[2008]81号)各分局: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

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的若干探讨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的若干探讨
维普资讯0 0 8年 4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I TECTURI
Vo . 4 No. 0 13 1 Ap . 2 0 t 0 8
文章 编 号 :0 96 2 2 0 )00 7 —2 10 —85(0 8 1 —0 20
国内外新区发展 的新 趋势人手 , 规划 以亳州市 “ 十一五” 规 生 了控制性详细规划 ( 以下简称 控规 ) 。控 规作 为连接总体 规划 目标 、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为基础 , 充分考 虑毫州 市发展框架 , 合理 地确 和修建性详 细规划 的关键性编 制层次 , 既有 整体控制 要求 , 又有
对 控制 性 详 细规 划 编制 方法 的若 干探 讨
刘 理 红
摘 要: 针对 当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中存在的 问题, 结合亳州市城 南新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的相关研究 , 对城
市控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以期促进 我国控规工作 的进 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 词: 控制性详细规 划, 市, 城 功能, 特点
本次规划确定 的规划范围为 : 北至北环路 , 南到古泉路 , 东到 性控制用地 , 不具有兼容性 , 而公共 绿地 可以被其他用地兼容 。 谯 陵路 , 西至陵西路 , 规划面积 39 7h l 3 . l2 T。 2 规划从街 区控制 的层面 , ) 结合规 划地区 的功能定位——集
1 2 土地 利 用规 划 .
新 区 的 发 展 阶 段 。 因此 , 对 城 市 的 区 位 及 形 态 特 点 , 辟 新 的 的技 术 方 法 。 针 开
发展空 间 , 完善城 市功能 , 配套现代公共设 施 , 升城市 品味, 提 满 足城市未来发展需要 , 显得尤 为重要 。
1规划从 整体控制层面提出道路红线 、 化绿线 、 ) 绿 河道蓝线 、 文物紫线 及市政公 用设施用 地、 外交通用 地 、 殊用地为 强制 对 特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程序一、棚户区改造出块用地取得(参照哈尔滨):一般试行土地挂牌预申请制度,即在棚改计划下达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布土地预供应信息,并接受开发企业预报价,经综合评定报价合理的,按项目征拆启动资金的需求交纳保证金,用于实施征拆。

正式成交后,保证金可冲抵土地中标价款。

剩余价款实行分期上缴政策,缓解一次性交缴压力,每一笔土地出让金上缴与返还周期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

出台招商引资保障政策,对垫资参与棚改土地整理的投资人,在土地挂牌竞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摘牌,如其未摘到牌,则可对土地出让金超出底价的溢价部分进行分成。

二、我县棚改用地的取得:投资人有开发意向,先到规划部门征求棚改地块规划条件,规划部门正常依据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提供规划条件和棚改地块的规划三线图(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

但我县这些年基本没有编制控详规划,只是去年工大给编制六个地块规划时,同时编制了控详和修详。

因此我们以前只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黑龙江省控详规范》简单提出一些规划设计要求,投资人正常据此找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效果图),但这些年,投资人只是做了一张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规划部门审定后把投资人提供的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向政府汇报,正常应该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批,但这么多年规划委员会从未开过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该方案,审批通过实施,不同意,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审批后的方案如果修改,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同意实施的地块按照政府要求足额交纳征收保证金,开始进行征收。

按照规定不是净地不允许进行挂牌出让(国土资发[2010]151文件)。

政府同意办理手续(对于园区企业由招商局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据此开始办理。

规划部门依据控详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自行找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详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总平面图)。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公平、绿色”的综合交通体系为 目标,强化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 中的主体地位。虹桥综合交通枢 纽等一大批功能性的重大骨干工 程相继建成,为上海城乡一体化 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坚实保障。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
一、控详规划的定位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的历程
二、上海控详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完善
三、控详规划管理工作改进完善的思考
全市控规编制单元主导功能图
目前全市共划分998个控规编 制单元,合计面积约3445平方公 里。其中: 中心城273个单元,面积约 663平方公里,控规已经基本覆盖。 郊区725个单元,面积约2781
平方公里,截至目前,控规覆盖
率已经基本达70%。
全市控规覆盖情况
(二)上海控详规划“四位一体”管理体系的构建
划的基本理念。
1、城市规划的基本理念
面对城市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土地、环境、能源等资源紧约束的 双重压力,上海的城市发展必须坚持科学的规划理念,走内涵式发展 道路,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规划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理念:
VISION 2050
(1)坚持有机疏散的理念
有机疏散理念针对大城市过度 集中、无序蔓延等问题,强调通过 在大城市周边建设新城,吸引中心 城产业、人口,缓解中心城功能过 分集中所产生的压力,形成新城与 中心城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2)以“控规编制单元”划分指导全市控规编制
“控规编制单元”是分解总体规划
目标、指导控规编制的基本单位。单元
划分以集中建设区为基础,落实以下工 作要求:
上下衔接、突出系统——单元的划
分、编号和统计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镇体系紧密衔接,将控规单元分为中 心城、中心城拓展区、新城、新市镇和 其他功能区5种类型,体现市域范围内 单元划分的层次性与系统性。

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

东莞市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推行,表现城市规划的公正与效率,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推行管理的本质状况,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内经赞成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规调整分为重要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第四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属于控规重要调整:(一)城市整体规划也许分区规划发生重要更正,对控规地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的;(二)成立重要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行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弊端的;(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要调整的。

第五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高出 10%且小于 3000 平方米,同时不造成周边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还可以吻合《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六)同一街区内部各用途兼容的地块之间的容积率更正,且更正后整个街区的开发强度保持不变,且街区内涉及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无异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的除外;(七)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地址置换,且置换后还可以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八)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还可以吻合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依照处于有效期内的规划证书而申请的调整。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局限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建设委员会1980-12-16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本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1991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在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展览会、座谈会、调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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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规审批程序研究
摘要:本文首先对部分城市控规的审批程序进行充分调研,并分别从内部审查、外部意见征询和成果审批三个方面,对各地控规报审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被广大认可的实践经验进行汇总和分析,然后提出控规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能为规划管理提供更好的思路。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空规;审批制度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中国城市,具体情况复杂,建设动态活跃,如何协调规划控制与城市快速发展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法定程序,“变”的是规划成果内容,从完善审批程序(不变)入手应对建设需求的各种问题(变)。

因此本文围绕审批程序展开。

1控规审批程序的概述及研究意义
1.1概述
控规,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各地控规管理办法或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文中控规的审批程序是指从控规报审开始,直到最后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整个报批过程。

1.2研究意义
控规作为行政许可的直接依据,随时要依据它作出不可逆转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控规的审批程序不仅是一个专业技术把关的过程,更是一个公众利益平衡的过程。

审批程序作为控规严肃性的支撑,是保障规划决策的合理、合法和公平的基石,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其研究意义重大。

2控规审批程序的调研
通过对部分城市控规管理办法的研究发现,控规的审批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资料报审—行政部门初审—会议审查—外部征询(群众和专家等各方意见)—审批、公布和备案。

为了更直观地分析问题,分别将各个阶段纳入内部审查、外部意见征询和成果审批三个方面,并对各地控规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被广大认可的实践经验进行汇总:
①内部审查:各城市大同小异,基本由规划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及编制单位配合完成,审查以技术性审查为主。

②外部意见征询:协调对象包括专家、公众、相关政府部门,部分城市还征询权属单位意见及接受监督,征询意见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专家论证会、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会或网上公示等等。

③成果审批:最终方案的确定及审批部门主要还是规划局或市政府(深圳的最终审批权在规划委员会)。

3控规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大城市控规的审批程序基本按照内部审查、外部意见征询到成果审批的流程推进,呈现“内部重技术、外部重协调”的特点,
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1)行政最终审批原则
多数城市审批最终决策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手里,即城市政府与规划管理部门几乎主宰了规划的初审和最终审批权。

规划方案由政府初审至政府终审,即城市要形成什么样的规模、具有那些性质,最终仍由政府在做决定,因此其本身的正义性就颇令人质疑,即便有公众参与等相应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其形式意义远胜于实质意义。

(2)控规的决策与执行不分家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与执行权均集中在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的分工与制约,在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难以保证管理弹性的度。

(3)外部意见咨询制度相对薄弱。

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大多城市的规划部门都制定了控规公开公示、专家论证等一系列征询意见的办法,但实际上对于控规审批程序中的公平公正仍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①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尺度难以把握。

《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对具体形式未做硬性要求。

通过调研来看,各地均出台专门的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但实施情况参差不齐,大多处于公众参与的初级阶段,往往流于形式,其形式意义远胜于实质意义。

由于控规的审批权大多掌握在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还有一个漫长的路要走。

②多数城
市的控规审批程序对权属问题考虑不足,对维护公共利益、注重私人权益等方面不够注重。

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权属问题对控规审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解决路径
面对以上问题,各地不断反复实践,探索创新,为充分地保证控规审批的正义与效率,最终选择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是通过委员的广泛代表性和协商型的决策机制来体现
民主,通过委员会的依法独立运作实现与行政执行机构的分权,进而促进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发展。

为保障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社会公共属性,目前多数城市的规划委员会均充分吸纳了非政府机构人数,但其地位、构成和权限却有很大差异:①规划委员会中非政府机构人员比例偏低,人数相对较少,在通过决议时没有优势,无法保障其在决策中的真正权益。

②多数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以专家咨询或审议为主,对城市规划和有关重大事务进行审议,审议意见对政府作出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但最终审批权仍在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实质上决策和执行没分离,违背了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实现“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取代过去行政首脑个人决策的方式”的意图,只有深圳和香港少数城市的规划委员会具有审批权利。

结合深圳和香港先进城市的经验,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委员的作用,建议赋予城市规划委员会独立的审批决策权,以实现控规的集体决策,体现公平与争议。

应当说,城市规划委员会有一个良好的
开端,但还有待加强。

5小结
为使控规审批程序更加完善,应加快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重构,以城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方式取代过去行政决策的方式,实现规划决策和执行分离,增加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公平化。

参考文献
[1] 马寸.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偏离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06,7
[2] 莫文竞.我国城市规划中公权与私权平衡模式研究[d],同济大学,2006
[3] 周琴.走向法治化的城市规划决策[d],华中科技大学,2005,10
[4] 唐绍均. 论我国城市规划审批决策体制的正义与效率[d],
城市规划,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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