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有偿搭车盛行 “顺风车”该不该算非法运营
有关“拼车”的法律合法化探析

有关“拼车”的法律合法化探析作者:沙春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急剧增加,而道路资源短缺面临着很大压力,人们对拥堵越来越关注,出门成为一个难题,在重要的交通枢纽往往会产生车辆堵塞的情况。
“拼车”现象目前便在我国不知不觉的悄然兴起,并且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方式中的一种热衷选择,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
但是由于“拼车”行为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社会各界目前对于拼车”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现就“拼车”这一民事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法律建议。
关键词拼车搭乘合法化作者简介:沙春羽,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研究与教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84-02一、拼车的概念和种类“拼车”,也被称为“搭顺风车”,通常指一名拥有私家车的车主以非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搭乘,将他人送至约定地点的行为。
在这种定义下,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拼车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活动,是一种行为,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收益为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
这一点是用以区分以营利为主的运营方式的主要依据。
以目前的“拼车”来看,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有偿拼车。
这种形式一般表现为私家车主搭乘他人,将其送至约定的目的地,按约定分担一定的出行费用。
这种类型的拼车,虽然也可能涉及到收取费用,但却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因为车主一般都不以运输为营业,都有自己的职业,一般都是在上下班或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只是和搭乘人分担出行费用或者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费用分担,例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等。
2.无偿“拼车”。
是指私车驾车人同意搭车人免费搭乘该车,直至约定的地点让搭车人下车。
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这种情形一般常见于搭乘熟悉的亲朋好友或同事邻里之间。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一方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自己的目的,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运营一方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私下组织陌生人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私下组织陌生人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不通过网约车平台,也非亲友之间爱心互助的顺风车,私下组织若干陌生人进行临时性长途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会不会一上路就被执法部门扣车扣证罚款?
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如何区分主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車是指拼车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车辆使用成本由车内乘坐人员按人均平摊。
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是指车主(组织者)收取的款项高于车辆使用成本,试图通过拼车获取利润。
故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涉嫌构成非法营运。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道路运输经营需取得经营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车主没有从中获利,因此不是一种经营行为。
故车主(组织者)为了不构成非法营运行为,通常在计算成本时,应明确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成本,然后根据成本按照车上人员均摊。
车辆的折旧费、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公里数折合计算。
当然车辆折旧费和保险费到底该如何计算,可能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具体操作规则。
可参照以下方式:如果路途短,则可忽略不计。
如果行程长达数百数千公里,则可以根据普通车辆通常一年行驶2万公里标准分摊。
至于车辆违章费用,由于该费用的产生系因为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额外产生,该笔费用由驾驶员直接承担。
当然,在拼车过程中,可能由几个搭乘人交替充当驾驶员,那么应该由发生违章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本人来承担车辆违章费用。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

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下文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您浏览的《交通局非法客运管理办法3篇》正文如下:*非法客运管理办法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城市良好形象,制止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
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F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六)非营业性汽车安装客运经营设施或者标识;(七)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八)为非法客运经营车辆提供停车、驻点场所,或为车辆非法客运经营提供客源信息、组客揽客;(九)客运车辆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
非法营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运输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非法营运现象也日益严重。
非法营运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还可能对乘客的出行安全构成威胁。
本文将对非法营运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旨在为打击非法营运提供法律依据。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非法营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 特征(1)非法性:非法营运违反了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违法性:非法营运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3)隐蔽性:非法营运行为往往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不易被发现。
(4)多样性:非法营运形式多样,如黑车、黑公交、黑出租车等。
二、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非法营运者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车辆;(5)其他行政责任。
2. 刑事责任在以下情况下,非法营运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1)非法营运给乘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2)非法营运者多次非法营运,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3)非法营运者利用非法营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法营运案件的管辖及诉讼程序1. 管辖非法营运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诉讼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顺风车”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顺风车”若干法律问题思考作者:宋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顺风车”一般是指方向一致或者目的地相同的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双方基于友好互助的关系和节约成本的目的,私家车运行者同意搭车者免费或者支付其部分行车成本,以乘坐其驾驶的私家用车到达约定地点的一种民事行为。
“顺风车”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应为法律所禁止。
以是否付费为标准,“顺风车”可分为无偿“顺风车”和有偿“顺风车”两种情况。
【关键词】顺风车;施惠行为,合同行为,损害赔偿,车辆合乘合同在国外,与“顺风车”相类似的搭车现象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顺风车”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陆续出现并迅速兴起。
“顺风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不仅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而且有效缓解了我国当前严峻的交通压力。
然而,搭“顺风车”的纠纷时有发生,这引起人们对“顺风车”的关注和思考。
[1]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赔偿进行探讨,试图找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顺风车”的概念与特征在国外,“顺风车”早已司空见惯。
而在国内,顺风车一般被认为是熟人间顺路搭车的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即没有营运资格的私家车让他人顺路搭乘的一种民间自发现象。
何谓“顺风车”,目前学界尚无明确说法。
笔者通过对顺路搭车现象的分析,试图给“顺风车”这样一个含义:“顺风车”一般是指方向一致或者目的地相同的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双方基于友好互助的关系和节约成本的目的,私家车运行者同意搭车者免费或者支付其部分行车成本,以乘坐其驾驶的私家用车到达约定地点的一种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顺风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顺风车”的存在是以友好互助为基础、以节约成本为出发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顺风车”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顺风车”的法律性质(一)无偿“顺风车”是施惠行为无偿“顺风车”就是免费顺路搭车的意思,即是指私家车运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让搭车者免费顺路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到达某一地点的一种行为。
“有偿拼车”法律问题研究

“有偿拼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有偿拼车”是一种新兴的出行方式,虽然这一新生现象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因缺乏法律的规范管理给拼车族带来不少后顾之忧。
本文就”有偿拼车”的内涵和性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事故责任的承担及”有偿拼车”合法化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有偿拼车法律性质责任承担“骑车太累,公交太挤,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邻里一起拼车实惠”。
这是近年来流行在各大都市”拼车族”中的顺口溜。
通过”拼车”,车主和搭乘者都相应获得收益,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拼车进行规范,致使拼车者游离在快捷舒适的出行和纠纷尴尬之间,因此,对有偿拼车现象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有偿拼车”的定义由于有偿拼车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兴的出行方式,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对”有偿拼车”达成一致的看法。
但是要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地位进行鉴定,就必须先要对有偿拼车的内涵进行分析,到底何为有偿拼车,我们可以结合它呈现的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析。
有偿拼车有以下明显的特征:第一,有偿拼车的主体一般是指两人以上拼车者,包括车主(机动车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和搭乘者,具体人数一般视机动车的车型而定,一般是两到四人,也可能超过四人。
拼车者之间可能是熟悉的朋友,也可能是陌生人,但即使是陌生人,他们事先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彼此之间存在信任基础。
第二,拼车者一般住在同一个社区或者不远的周边地带,大家的出行路线和时间相同或者相似,通常情况下是顺路,在不影响各拼车者出行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车主为减轻养车的压力,才寻求搭乘者分担运费成本(过桥费,燃油费等),并不包括劳务费在内。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偿拼车是指几个原本没有特定关系的人因为出行的需要而结合在一起,利用各自优势,结伴而行的有偿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出行行为。
二、有偿拼车的性质1、”有偿拼车”不同于客运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制
网约顺风车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网约顺风车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其灰色地带的存在,带来了许多安全问题和法律纠纷,给司乘双方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对网约顺风车实行了相关法律规制。
本篇论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其,针对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评析和完善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顺风车、法律规制、安全问题、合法权益、评析、完善建议1. 网约顺风车的背景随着市场和技术的飞速进步,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出行方式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喜爱的选择。
司机和乘客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服务的匹配,而且价格通常比传统出租车实惠。
在人们出行需求的日益增加的状况下,网约顺风车也得到了迅速的进步。
2. 网约顺风车的安全问题尽管网约顺风车受到人们的欢迎,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司乘双方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网约顺风车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司机和乘客之间的纠纷和安全问题屡屡发生。
例如,黑车的存在、驾驶员的素养不高、车辆的安全性等等,都给顺风车市场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3.为了解决网约顺风车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条例。
以中国为例,2016年,中国颁布了网约车新规,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要求,车辆的使用要求,驾驶员要求等等。
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滴滴系”的操纵、公司和司机上下抽佣,还有浩繁与安全相关的问题等等。
4. 现行法律规制的评析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比如,有些网约车平台没有经过严格审批;有些司机没有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审查;另外,有些平台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如随便涨价、逃漏税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条款。
5. 完善法律条款的建议为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完善法律条款。
起首,建立健全的网约车管理平台,对平台的注册、审核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管。
其次,对网络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保证司机信息的真实性。
时评允许“拼车”组织名正言顺地壮大.doc
时评:允许“拼车”组织名正言顺地壮大- 时评:允许“拼车”组织名正言顺地壮大日前,北京朝阳管庄地区的业主发起“拼车工作计划”,引起了人们对“顺风车”的又一次讨论。
而在此前,舆论对于浙江将一次拼车行为定义为非法营运,处以两万元重罚的做法,更是议论纷纷。
而昨日《新京报》刊登的调查显示,九成被调查者支持拼车。
在不少城市,执法部门将有偿“拼车”简单等同于非法营运,尴尬由此而生:一个现象被民众乃至一些执法者认为是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却被认定为非法。
法律必须为人民所信仰,否则如同虚设,这句话用在“拼车”上再合适不过了。
《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各地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拼车”现象尚未萌芽,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把它纳入视野之内。
而现在,随着城市扩张的加快,“拼车”日益繁荣,将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生搬硬套在“拼车”上,显然不合适,也无法令人信服。
社会在变,法律也要变,执法者的观念更要变。
将“拼车”与非法营运简单划等号,显然背离了社会现实,漠视了生活常识。
所以明智的办法是,正视“拼车”现象的复杂性,给“拼车”和非法营运划一道清晰的界线。
如此,方能结束执法者的尴尬,给民众一个明确的守法预期。
找到这条界线并不难。
非法营运收费是为了赢利,而“拼车”的收费只是象征性地回收成本,那么,我们只要确定象征性收费的核定标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对于“拼车”收费,如果只是乘坐者分担耗油、车辆磨损等成本,那应视为合法,但是如果“拼车”收费远高于相关成本,甚至车主专门以此为业,那就将被视为非法。
在不少国家,“拼车”收费也是按成本收取。
例如在德国,各大城市、大学乃至大型超市等都会设立公益性质的搭车中心,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介绍服务。
驾车人和搭车人因为共同行程而通过中介达成搭车意向,到达目的地后搭车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向驾车人支付消耗的行驶费用(汽油费等)。
有偿“拼车”若能合法化,那么许多因“拼车”造成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例如,对于“拼车”出车祸引起的赔偿争议,我们的保险和民事法律就能像国外一样作出规范。
浅析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法律性质及其侵权责任分配问题
浅析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法律性质及其侵权责任分配问题作者:潘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拼车行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通过界定“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和分析其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问题,以期推动该行为的制度化。
关键词非营利性有偿拼车非典型合同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43-02拼车在很多西方国家是一种文明的出行方式。
随着油价上涨,养车费用不断增高,拼车现象在我国悄然兴起。
拼车行为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减轻环境压力,为人们出行带来不少便利。
一、拼车行为概述(一)拼车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拼车行为是指路线相同或相近的人为出行方便、节约费用等目的,共同搭乘一辆私家机动车出行的行为。
根据是否支付费用,可以分为无偿拼车和有偿拼车,其中有偿拼车包括营利性有偿拼车和非营利性有偿拼车,本文所探讨的是非营利性有偿拼车。
无偿拼车是指搭乘人无须对车主给付任何金钱或物品等对价而共同搭乘车主的机动车的行为。
无偿拼车一般发生在邻里亲友同事之间,具备以一定的情谊基础,并且多为顺路搭乘。
其最大特点在于其免费性,是车主基于善意的利他行为,搭乘人是纯粹受益人。
台湾学者黄立在其所著的《民法债编总论》中认为是“施惠关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火车到站时,帮助叫醒下车;代为投寄信件等。
由此类推,我们可以把无偿拼车定性为“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无意建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也无受其约定之意。
对于营利性有偿拼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公民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核发营运证才能开展公路客运经营与收费,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
营利性有偿拼车因其营利性目的而违反了此项规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黑车”——非法营运。
其性质在法律上已有定性,在此不作赘述。
对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区别于无偿拼车主要体现在其有偿性。
谈有偿拼车不属非法营运行为
、
行的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下简称 条例》 ) 的第一条 开宗明义地 阐明了其立法 目 故 属 于非法 营运 。针 对如 何判 断非 法营运 , 据 南京 《 其 中“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被摆在了首位。 客 管部 门相关 人 士介 绍 :私 家 车载 人 只要 涉及 费 的, 被《 条例》 所规制的“ 非法营运” 行为属 用问题 , 都算是非法营运 。除非是完全免费 , 不收 由此可知 , 于破 坏 运 输 市场 秩序 的行 为 。“ 破 坏 运 输 市 场 秩 任 何 费用 , 才不构 成非 法 营运 …。 非法 营 根 据 上述 案 例 ,是 否涉 及 费用 成 为 了管 理部 序” 本就 是抽 象 的表 达 ,故 要 准确 界 定 “ , 就需进一步 明确实施该行为的主体范 围和行 门判 断“ 非法营运 ” 的标 准 , 此标 准简单 明了 , 但 运” 极 富争 议 。 因为 “ 涉及费用” 仅 是 行 为 的结 果 , 而 为 内容 。 就 主体 而言 ,根 据 2 0 0 1 年 5月 2 5日颁 布 的 导致 结果 出现 的原 因是 多样 的 。若 不 加 区分 地一
② ③
这里所指 的“ 非 法营运” 仅针对从事非法旅客运输 经营的情形进行讨论。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 运输市场秩 序 , 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 保护道路 运输有关各方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促 进 道路 运 输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制定本条例。
就 相 当于其 获得 了收益 。由于他 的车无 客运 资格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2 6 [ 作者简介 ] 李鑫( 1 9 8 3 . 8 一 ) , 广西南宁人 , 汉族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 ( 商法研究方向 )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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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认为,正规出租汽车都有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顺风车”虽不具备营运资格,却在行营运之实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有偿搭乘“顺风车”,自三年前在京城出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
所谓有偿搭乘“顺风车”,也被称为“拼车”或“搭便车”,即在双方商定认可的前提下,搭车人向私家车主支付一定费用,便可以搭乘其车辆。
除了搭车人解决了出行问题,私家车主也可以通过提供搭乘服务,缓解汽油、停车费、维修费等日常养车开销带来的经济压力。
这种看似两全其美的行为,却因为有可能涉嫌经营“黑出租”,受到来自交管部门的强烈抵制,至今仍被贴着“非法运营”的标签。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介入,批量提供“顺风车”搭乘信息的专业网站纷纷涌现,有偿搭乘“顺风车”甚至成为白领社交圈的热门话题。
在庞大市场需求的支撑下,尽管迟迟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大量有偿“顺风车”仍在半地下状态中尴尬“逆行”,却已成为必须正视的事实。
体验:有偿“顺风车”上路跑得欢10月12日早晨7时27分,汪鹏驾驶着自己的捷达,停靠在亦庄某小区门口的便道旁。
他所就职的公司位于亮马河附近,而他的家就在距此不远的另一个小区内。
两个月前,他通过在“搭便车网”上发布的信息,为自己找到了两位在国贸上班的搭车伙伴。
“当初买这辆车时没花太多钱,但养起来却比较麻烦,油钱、停车费、养路费什么的,全都要掏钱。
”汪鹏说之所以要找人搭车,纯粹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
与几年前靠车主张贴联系电话招徕搭车人不同,如今通过专业搭车网站或社区业主论坛双向发布搭车信息,已渐渐成为主流。
在网上搜索关键词“顺风车”,相关网站居然多达几十个。
这些网站几乎都由个人开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搭车上下班外,长途搭车、临时搭车和学生搭车等,也是网民搭车的主要目的,而出发地点、出行时间、车型、车主性别等信息,是搭车人比较关注的信息。
在另一家外企工作的黄莉是汪鹏的搭车伙伴之一,她自己有一辆POLO,却很少用作上班时的代步工具。
“老板很鼓励我们这样搭车上班。
”在黄莉的公司里,还有员工每天负责用私家车接送途中沿线的同事上下班,由公司向这些开车的员工支付固定的费用作为补偿,“他认为这比租用班车或报销交通费更划算。
”还有些关系不错的同事,每天自己搭车上下班并相互支付费用,也已形成惯例。
另一位搭车伙伴小娇是黄莉的同事,一年前由香港分公司派驻北京,在附近租住一间公寓。
对于她来说,搭“顺风车”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这里相对偏僻,公司又经常加班;乘坐公交车并不方便,而每天打出租车也不现实。
另外,一个人出门总担心不安全,经常提心吊胆。
”在搭车网站上,绝大多数搭车信息都来自于距离市区较远的新兴社区,回龙观、天通苑等地,甚至还出现了搭车俱乐部。
虽然三个人算是半个邻居,但在算账时彼此却很清楚。
当初建立联系时,汪鹏曾详细地询问过两位搭车伙伴的体重,要求搭乘途中不得携带超大、超重或任何违禁物品,并且严格约定了每天的等候时间和地点。
“听上去有些小题大做,但做事严谨些没坏处。
”黄莉和小娇每月向他支付共200元费用,这相当于他每月油钱开销的三分之一。
“可能的话,我想再找几个下班时的搭车伙伴。
”争议:涉嫌“非法运营”难避风险“有偿‘顺风车’抢了我的饭碗!”每当有乘客提起这个话题,金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梁师傅的嗓门便会不由自主地高了八度。
“我们每月得上交5800元‘份儿钱’,可每天固定打车的乘客就那么多,全指着他们挣钱养活家里呢,现在这钱全都让那些开私车的人抢去了!”他有些激动地砸了一下方向盘。
在这个开了多年出租的老“的哥”看来,有偿“顺风车”正在对北京约10万出租车司机的生计构成威胁。
出租汽车公司对有偿“顺风车”的存在同样表示不满。
银建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认为,正规出租汽车都有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顺风车”虽不具备营运资格,却在行营运之实。
“作为金钱交易中的受益人,这些私车车主甚至连税都不用上,你说这公平吗?”这位负责人认为,有偿“顺风车”其实就是变相“黑出租”,如果蔓延开来,今后肯定会扰乱正常营运秩序。
即使是在普通乘客中间,对有偿“顺风车”心存抵触的市民也大有人在。
去年夏天的一个雨夜,被雨水淋得湿透的刘女士站在公交站等车时,曾先后有两辆车停靠过来,表示愿意让她搭“顺风车”回家,只需象征性地付10元钱。
“当时我真想答应,但是犹豫再三还是放弃了。
虽然我知道对方是好意,但毕竟是陌生人,我很担心自己的安全。
”她补充说,即使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也不会选择“顺风车”。
从事保险行业的章小姐则提出另外一番顾虑。
出租车通常上有乘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如果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可以由出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解决;虽然私家车也会购买乘客保险,但如果载客收费运营,可能会超出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并不倾向于对这种情况下的私家车乘客风险进行赔偿。
“一旦出了事情,没凭没据很容易就会相互扯皮,最后陷入赔偿纠纷的麻烦。
”交锋:该不该对“顺风车”开绿灯?对于“顺风车”性质的问题,不同主管部门的态度并不一致。
市交通委有关人士表示,其法规处对于此事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不便予以答复。
市运输管理局方面答复说,该部门只负责管理有营运资质的合法车辆,但该由谁来界定有偿“顺风车”是否合法,对方却表示“不知道”。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人曾做出过明确判断,认定有偿“顺风车”属于违法。
“断定一种运输行为是否为营运的重要依据,就是看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在搭乘“顺风车”时,搭车人按次或按月付给开车人一定费用以贴补车辆运行开销,很显然存在着金钱交易,而开车人并没有取得营运资格,这种变相获利的运输实际上就是非法营运性质。
一些“搭车族”对此表示不能理解。
身为“搭车族”的汪鹏等人认为,“有偿‘顺风车’就像是餐桌上的AA制,每个人自取所需,并为自己的消费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本来就是几个人自行商定的事情,没有触犯任何公共利益。
”还有市民认为,搭乘“顺风车”的双方,基本上彼此间形成相对固定的关系,且本身没有盈利企图,而只是分摊营运成本,与“黑出租”存在明显的本质区别。
对于执法部门的“有罪判断”,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他认为,判断有偿“顺风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不应只看车主是否收取费用,而在于其所收取的费用额度是否合理。
“如果私家车主收取搭乘者的费用额度在贴补油钱、车辆维修和养护费用额度范围之内,则属于成本分摊,无可厚非;如果收取的费用超出这个范围,才涉嫌非法营运,需要监管部门介入。
”方向:政府把关才能一路平安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41万辆,其中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65万辆。
“搭乘‘顺风车’不仅可以改善道路通行能力,降低车辆空驶率,还能够起到节约能源和城市资源的作用。
”市政协特邀委员、中国科学院苏玉田教授认为,有偿“顺风车”实现了车主、乘客和社会的“共赢”,作为社会和谐的一种形式应加以提倡。
“顺风车”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汽车共享”(Car Sharing),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
目前全世界约有30万人已经加入到“汽车共享”的行列。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各国大型城市的私家车使用效率普遍非常低,每辆车平均每天只使用73分钟。
如果社区之间实行“汽车共享”制度,平均每部私家车可以满足10至15人的正常出行需求。
瑞士的一项统计调查表明,在采取“汽车共享”之后,如果要满足1000个家庭的出行需求,只需要280部汽车便已足够。
如果将这一数字推及至北京,所能够产生的社会效益无疑将非常可观。
目前北京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有偿“顺风车”交易,仅仅处于起步的萌芽状态。
但对于变相成为非法运营“黑出租”的潜在隐患,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博士柴玲表示担心:“这的确是交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
”另外一些社会人士则呼吁,政府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发挥“顺风车”在缓解交通堵塞和环境污染方面的作用,严格制定优惠扶植政策,对服务形式、收费标准、安全、保险、法律纠纷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制度,在鼓励中规范其发展。
“顺风车”必须算明白的经济账主管部门当初对有偿搭车做出“有罪判断”,未能如其所愿抑制它的发展。
一份相关调查显示,83.12%的北京市民赞成发展“顺风车”。
在如此明显的民意面前,有关部门仅凭“是否涉嫌非法营运”的口舌争辩,便对其亮出红灯,似有简单粗暴之嫌,暴露出对制度滞后和管理缺失等责任的逃避心态。
有偿“顺风车”队伍的不断壮大,本身已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
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体会: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或遇到恶劣天气时,不仅空出租车寥寥无几,即便公共汽车也常是人满为患。
与此同时,大量私家车却处于空驶状态,在消耗车主个人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因占用道路、污染环境等原因,无形中浪费着社会公共资源。
这说明在道路拥堵所显现的“车辆过剩”表象背后,恰恰隐藏着交通资源失衡性紧缺的现实。
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原因,在于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并不充分。
一个完善的城市资源流通体系,必须是多层次和差异性共存的。
扮演着资源调度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提供并保障普遍服务的同时,应当秉持建设性的观念,积极吸纳商业性资源和社会成员提供的共享资源,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集约利用。
特别是资源共享的理念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普及,更体现出社会的和谐性,是城市文明的一种进步。
从这个角度说,有偿“顺风车”也应得到尊重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