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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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3号)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补充材料”、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及“补充材料”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取消龙门港备用水源地,高资镇区分步南迁的前提下,该经济开发区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开发建设方具备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该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面积为5 km2,要扩大开发建设(扩大到25.09k㎡)还需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该开发区规划建设的范围是:北至长江,南至312国道,东至磨盘洲及项家窑一带,西至通江路一线,总面积25.09km2。

二、你委须逐项落实报告书、“补充材料”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指导区域开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区。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按规划的产业和布局引进项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本开发区产业定位是:重点发展化工、能源、新型建材,并依托沿江优势,发展船舶制造、港口关联产业及机械加工产业。

规划的化工区内应优先接纳镇江市化工行业整治中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限制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化工项目入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姜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姜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姜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苏环管[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姜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01号)姜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单位报来的《姜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泰州市、姜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实施《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该开发区建设可行。

《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该开发区近期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已超出省政府批准的4.45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同意泰州市环保局、姜堰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你单位在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布局调整意见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落实以下要求:1、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发区建设严格执行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水平的意见》(苏环管[2005]1号),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并按ISO14000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试验区。

2、优化总体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按报告书中4.5.1的要求将洗马汪河两侧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服务用地,进一步压缩化工工业用地,扩大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的比例。

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项目不得布设在居住区等敏感保护目标附近。

在新通扬运河南侧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中禁止的行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金坛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4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金坛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4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金坛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金坛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42号)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金坛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金坛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管[2006]6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金坛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金坛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4.8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常州市、金坛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目标,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工业园区。

开发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等法规文件,提高入区项目门槛,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苏环管[2006]221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221号)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环境可行性。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6.8 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开发区在规划和开发建设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建设,推进开发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进区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循环经济示范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和研发基地,具居住功能的生态型产业园,主导产业为机械、电子和汽车工业和教育科研产业,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严格限制非开发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入区建设。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苏环管[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115号)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3.95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开发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发展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节省资源的一、二类工业,严禁引进三类工业和有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管[2008]22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229号)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批的《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海安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通市环保局、海安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总体上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本次批复范围为开发区中期(2015年)规划区域:东至沿海高速,南至江海高速,西至胡孙路,北至北凌河、闸西北路,规划总面积63.76k㎡。

待中期规划区域开发建设完成后,根据发展需要,你委应及时组织有资质单位进行开发区的回顾性评价,根据评价结论再实施远期规划开发建设。

二、由于历史原因,开发区从东、南、西三个方向环海安县城发展,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存在一定的缺陷。

你委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相关要求,按照用地功能布局及产业定位开发建设开发区各片区,严格环境管理,尽可能缓解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原则同意南通市环保局、海安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你委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总体发展目标,完善总体规划。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

要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加快开展认证工作,努力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5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6.04.17【实施日期】200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52号)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泰州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泰环计[2005]02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4.42平方公里范围,因此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泰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建设,推进开发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

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中的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代价低的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查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
规划的审查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1997.12.02
•【字号】苏环计[1997]75号
•【施行日期】1997.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经济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
审查意见
(苏环计[1997]75号)
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请求审核批准〈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质量评价报告书〉和〈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的报告》及补充件收悉。

经研究,审查意见如下:
一、补充修改后的开发区环评及规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可信,据此编制的环保规划目标明确,方案措施可行,可以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在开发建设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控制标准;禁止引进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工业项目。

三、开发区应对区内的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分配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应尽快建设集中供热,供气及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处理设施,保证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开发区应尽快将该规划上报市政府批复,并建立健全区内的各项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增加环保投入,确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请盐城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环境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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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11.17
【实施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221号)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批的《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江宁区环保局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分析,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环境可行性。

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了省政府批复的6.8 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开发区在规划和开发建设中,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并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建设,推进开发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进区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开发区建成循环经济示范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和研发基地,具居住功能的生态型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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