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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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师涉水服务法律考点讲义 (5)

税务师涉水服务法律考点讲义 (5)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知识点】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司法行为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特征【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1.主体应当合法;2.依据应当合法;3.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四)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如允许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如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决定。

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如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4.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工作研究税务机关行政复议中的法律问题 文 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 伴随经济的发展,税收规模越来越庞大,税务纷争也数见不鲜,行政复议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实践中,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理想,复议率不高、复议质量差强人意等问题渐渐明显。

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顺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优化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在理解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对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现象进行反思,以此为基础对优化税收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关键词: 行政复议 ; 纳税争议 ; 税务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意义1.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其他涉税当事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税务救济方式。

指的是当税务当事人与税收机关在其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上不统一时,税务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税收机关的上一层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2.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2.1.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收问题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具有天然的不对等地位。

故当纳税人认为其税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需要有相应的税务救济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基于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地位而设立的一种税务救济方式。

通过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审查,以此来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内部的监督手段,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税务行政机关执法属于行政管理活动,受到税收征管法的制约。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可以依法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3.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不对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便利了税务争议的解决,能够及时响应纳税人的相关诉求,有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15-12-28【生效日期】201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局令第39号(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在税收领域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准备充分、准确的资料是至关重要的。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

2、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为申请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具有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等。

4、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完税凭证等。

5、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税务行政复议资料的准备1、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内容。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被行政相对人(即受到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更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合理性或决定程序方面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异议,并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请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诉讼前的行政救济程序,是行政法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行政复议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行政机关自行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内部监督程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利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与规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程序,是为了整顿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

行政复议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2010

税务行政复议(2010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 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 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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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其程序具有纠错作用,其特征是:
(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一定的税务行政争议或者纠纷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2)税务行政复议是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对形成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都要进行审查。

(5)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

(6)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税务行政自我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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